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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重诚信 明知事故就当赔/彭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08:29  浏览:9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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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重诚信 明知事故就当赔

——投保方未通知保险事故不是免责事由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7月 28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宣判一起因未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及未核定事故损失而拒绝保险赔付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水赣江大桥项目部损失273620.3元。

吉水赣江大桥主体工程分为A B两标段,原告承建其中A标段工程后,向被告投保了大桥工程一切险,并缴纳保费6万元,被告也签发了保单。在保险责任期间,赣江吉水水段共发生7次洪水灾害,给原告承建的大桥工程造成巨大损失。对其中的前5次洪灾损失,原被告经协商确定由被告赔付原告20万元,此款被告已支付10万元。2002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赣江发生保险责任期间的第6次洪水,被告接到原告通知后,于10月31日到大桥工地检查,但对原告申报的损失既没有及时作出核定,也未拒绝赔偿。2003年5月16日至18日,赣江发生保险期内第7次洪水,此次事故原告未通知被告,但被告在洪峰到达大桥工地之前已到大桥施工现场检查,并于洪峰到达前11小时向原告送达了《危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因时间紧迫,该事故仍造成不小的损失。洪水过后,被告也到水灾现场,但未核定洪灾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立法本意是使保险人尽早知道事故情况并得以迅速展开对损失的核定,但未及时通知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原被告也未对此进行特别的约定,被告在第7次洪灾期间已到施工现场,并向原告送达了整改通知,洪灾后也到水灾现场,其应明知发生了保险事故,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受损情况。原告未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被告定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对该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根据现原告申报的损失核定,但可参照前5次损失核定并由被告赔付。对第6次洪灾损失,原告已申报损失材料,被告未及时作出核定,过错在于被告,对属于保险标的的该次事故损失可按原告当时申报的材料确定。加上尚欠的10万元赔付款,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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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1]1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办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厂的设置原则
  生猪定点屠宰厂(以下简称定点厂)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开竞标,分级管理,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优先设置采用机械化生产设备和先进生产工艺的生猪屠宰企业为定点厂。
  根据当地白条肉的市场需求量设置定点厂。原则上设区市城区不超过2个,县(市)所在城区只设1个,县(市)城区在设区市城区内的,不再单独设定点厂;距市区或县城5公里以内,且市区或县城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不设定点厂;远离城市的乡(镇)可按经济区划在中心镇(村)设一个定点厂。
  二、定点厂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积极推进生猪产销一体化进程,逐步提高生猪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猪产品的深加工,不断提高生猪屠宰、加工的技术水平。
  (一)生猪屠宰加工行业要不断增加对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科技含量,积极推进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实行先进的屠宰加工工艺流程,逐步淘汰原始落后的手工屠宰方式。
  (二)小型定点厂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大中型定点厂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要逐步配备提升机、脱毛机、剥皮机、麻电器、吊轨、内脏整理操作台等先进的设备和设施,采用先进加工工艺流程,实现机械化封闭式屠宰。在2002年底前,要对现有定点厂进行整顿,高标准设置定点厂。
  (三)不断提高标准化检疫、检验水平。小型定点厂要有较完善的检疫、检验制度和手段。大中型定点厂要配备和应用先进的与常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疫、检验设施。要增加对生猪及产品的检疫和检验的资金投入,提高检疫和检验水平。
  (四)调整产品结构,扩大深加工。为防止肉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原则上实行活猪流通,白条肉就地上市销售制度。冷却肉和包装保鲜肉可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跨地域销售。定点厂要大力提高生猪肉的产品分割率,到“十五”末,大中型定点厂产品分割包装率要达到60%。
  三、定点厂的审批程序
  (一)生猪屠宰定点,应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组织,区(设区市的区)和乡(镇)政府不得另行组织定点。
  (二)申办定点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报当地政府批准。
  (三)受理申请的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定点屠宰厂标志牌和营业执照。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定点屠宰厂标志牌是定点厂资格证明,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
  四、保证措施
  (一)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定点厂设置意见,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定点厂的审批和设立。各级政府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设点标准和设点数量,按规定审批设立定点厂,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使生猪定点厂的设置逐步规范化、科学化。
  (三)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畜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和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并完善监督体系,推进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用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局办公OA系统虚拟网(简称内网)和Internet上网环境(简称外网)。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使用、安全、维修管理。

  局机关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局办公室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办公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管。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局机关计算机的固定IP地址,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工作时间上网闲聊或游戏;

  (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设置;

  (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

  (四)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

  (五)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十一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应当单独使用一台计算机,并不得与内网、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

  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

  (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

  (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

  (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

  (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

  (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

  (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窃取保密信息。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第十五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局机关各处室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