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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还是数罪/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52:18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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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还是数罪

王胜宇


〔案 例〕
  甲乙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甲的女儿与乙恋爱,甲不满,遂告诫乙不要再与其女儿来往,乙不从。甲产生将乙杀死的念头。经再三考虑,甲认为毒杀的方法较妥。乙每天都在单位食堂就餐,甲不愿意毒死别人,就想找一个只有甲一人就餐的机会,甲发现,每周六的夜晚食堂里只有乙一人就餐,就趁此机会投了毒。当晚乙邀请了十余名朋友共同就餐,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6人死亡
〔剖 析〕
  甲的投毒行为构成一罪,而且是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在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其中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具有的特征,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题中,从主观上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并且对这一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并认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从犯罪对象上看,甲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乙本人;从客观结果看,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因此,甲是在杀死乙的犯罪意图支配下,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但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甲却触犯过失投毒罪、杀人罪两个罪名,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只能构成一罪,即杀人罪。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
〔重点把握〕
  关于罪数,应当掌握:(一)罪数的区分标准。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罪。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二)特殊一罪的各种情形。特殊的一罪是指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情形,除本题所涉及的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之外,还存在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主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对此我国《刑法》尚无具体规定;对于惯犯我国刑法将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而非数罪。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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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2日省公安厅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旅社、宾馆、饭店、招待所(含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和浴池等(以下简称旅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经营旅馆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所办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指导、监督旅馆制定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
(二)消防设施、出入口、通道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设置旅客财物保管室和小件物品寄存处;
(四)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签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出租、转让、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交回或者换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旅馆治安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宿登记
1、应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
2、登记人员负责核查旅客证件(证明),发现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3、按规定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卡),旅客住宿登记簿(卡)应保存三年;
4、未经外事部门或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办理境外旅客住宿登记。
(二)财物保管
1、健全旅客财物保管的登记、领取、交接等手续;
2、财物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准在财物保管室会客;
3、旅客遗留物品应造册登记,设法归还失主;
4、发现可疑和危险物品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门卫、客房值班
1、门卫应昼夜值班,严格检验出入人员证件;
2、客房应有人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客房钥匙管理,凭住宿证开启房门;
3、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或发生案件、事故时,应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客住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证件登记住宿
1、国内旅客凭居民身份证或驾驶证、学生证、军官(警官)证、士兵证登记住宿;
2、开会、旅游观光等团体活动,凭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登记住宿;
3、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凭本人护照、回乡证、入境证等登记住宿;
4、无上述证件的,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登记住宿。
(二)出入旅馆应出示住宿证;
(三)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应交财物保管室保管,其它物品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
(四)因公携带的枪支弹药和重要文件应交公安机关、军事部门等有保管能力的部门保管。确因执行公务必须随身携带的,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六)不准随意转让、变换房间、床位,擅自留宿他人,大声喧哗或进行有伤风化的活动。在房间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严禁在旅馆赌博、卖淫嫖娼、吸毒、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效显著的,由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非法开设旅馆或未经批准增设分店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为旅客办理住宿登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旅馆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或防范措施不落实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发出《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员和违禁、危险、淫秽物品或旅馆内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报告又不采取应急措施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利用旅馆吸毒、贩毒、赌博,传播反动、淫秽物品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外,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责令旅馆限期整顿,并依法追究旅馆负责人的责任;
(七)旅馆工作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旅馆负责人对发生在本旅馆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予以处理;
(八)旅客申报的失窃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其中属旅馆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的,由旅馆或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属旅客不遵守旅馆安全规定而造成的,由旅客自负。
第十二条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不得故意刁难旅馆工作人员或旅客。违者,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罚没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诉、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旅馆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或防范措施不落实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发出《隐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修改为“利用旅馆吸毒、贩毒、赌博、传播反动、淫秽物品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外,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责令旅馆限期整顿,并依法追究旅馆负责人的责任;”



1993年7月22日

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批、办理拨汇手续的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批、办理拨汇手续的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外(工)贸公司:
根据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四月二十八日国机审《1990》11号文《关于下达一九九○年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控制指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审批机电设备进口、买汇或付汇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1、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用汇支出,须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批件,填写《机电设备进口用汇支出的申请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办理买汇或付汇手续。
2、凡属机电设备进口的用汇,一律不得突破该部门当年的规定指标。
3、各部门在进口审批控制指标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进口用汇,必须纳入其外汇额度,现汇使用计划。
4、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请各经营外汇的专业银行配合实施。



199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