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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35:31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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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1987年10月2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铁路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铁路统计是指运输、工业生产经营和铁路建设以及文教卫生等统计,主要内容包括:客货运输、机车车辆、运输设备、设备大修、工业、劳动工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利用外资、勘察设计、能源消耗、物资、财务、文教卫生、地方铁路、安全和商业、多种经营等统计。
第3条 各级单位(包括合资、合作经营的单位)都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本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4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正常的统计工作秩序,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奖罚制度,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不得虚报、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法》、统计规章制度、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铁路各单位执行国家政策、国家计划以及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情况,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
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5条 各级单位要根据上级机关和本地区统计部门的统计任务以及本单位的需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与讨论有关政策、计划和研究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干部队伍的素质。
第6条 各级统计机构是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规的机关,负责检查《统计法》及统计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章 统计制度、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7条 全路性的统计规章由铁道部统一制定。铁路局、工程局及总公司等部属单位可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违反铁道部统一规定的统计口径及计算方法。
第8条 统计调查报表的制度和颁发,由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一、铁道部各部门向全路制发新的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要送计统局审查后报部长批准,未经审批的调查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如向路外制发调查报表,必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制定统计调查报表要体现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在现行报表中能取得的资料不得重复调查,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解决的,不得搞全面的和经常性的统计,各业务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不得与统计部门的调查相重复、矛盾。
第9条 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各单位提供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应由本单位领导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后按规定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盖章。
各单位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规章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确有错误时应予订正。速报有错,在当旬、当月内订正。定期月、季和年报有错,分别在规定上报日期后三天内订正。
第10条 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企业升级,进行奖励和惩罚以及对外经济报道等,需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以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11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铁道部制定的统计资料保密及公开发表统计资料的规定。基本统计数字由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电子计算部门储存的统计资料未经统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自行提供。
第12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统计报表原始记录计算机磁盘资料等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方便调用)。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13条 各单位要参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加强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各单位应按照生产建设发展和统计工作任务增长的需要,设置与工作量相适应的统计机构或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14条 各级统计机构的领导为统计负责人。不设统计机构的单位,主管统计工作的单位领导为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按上级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15条 铁道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统计法规和统计工作的部署并结合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铁路部门统计工作补充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全路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加快统计应用电子计算机的步伐,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路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按照编制计划,制定决策和加强宏观控制的需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核算制度,制定全路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审查各业务部门的统计调查报表;
三、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的要求和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路性的基本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路性的基本统计资料;
五、组织指导全路统计科学研究,统计专业职务评审,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六、组织全路性的统计工作经验交流。
第16条 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部属工厂和公司、铁路分局、工程处等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全路统计规章制度和统计标准,补充制定本单位的统计制度和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及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上级和地方政府的统计调查任务;
三、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步伐,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以及统计工作责任制,做好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奖惩工作;
四、根据上级和本单位制定政策、编制计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并对运输生产建设、经济承包方案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管理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第17条 基层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制度和统计标准,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规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贯彻、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培训、考核、奖罚制度,按上级规定对原始记录填写、保管、统计计算、数据传输、报表编制及上报,统计资料积累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三、建立统计分析制度,根据经济承包和运输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报告;
四、对本单位的全面统计工作(包括对原始记录人员)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18条 专职统计人员,要配备有专业职务的统计干部。对不具备条件的应组织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及格者,应调离统计岗位。新增统计人员应在本科、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调,或从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员中考选培训,择优任用。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19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职务岗位,统计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按铁道部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统计监察工作
第20条 各单位要贯彻加强经济监督的精神,建立健全统计监察工作机制,保障统计法规的执行和统计数字的准确可靠。要根据工作需要,在不突破编制的原则下,充实和加强统计监察机构和力量。统计监察的职责是:
一、深入基层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制度、统计口径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类统计报表和原始记录的填报情况,揭发或查处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维护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二、指导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三、在统计质量检查中,对运输生产及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统计监察有权听取被检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关于统计工作情况的介绍;有权填发“统计监察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纠正;有权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有权越级报告。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要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各单位要支持统计监察工作,给予统计监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统计监察的正常活动不得阻挠、压制,严禁打击报复。
第21条 统计监察要配备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本专业的规章制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立的组织工作能力的助理统计师以上干部担任。
第22条 统计监察要持证工作。局级单位的统计监察由铁道部发给统计监察证。分局、工程处的统计监察由局一级单位发给统计监察证。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23条 奖励。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集体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法规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实行统计现代化管理和运用、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四、在开展统计调查分析过程中,对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挖潜提效方面有成效的;
五、在改进和加强人员教育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统计规章制度,敢于同违反统计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24条 惩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关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撤销荣誉: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职权的;
五、违反《统计法》和本细则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报表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公布秘密统计资料的。
当事人或单位对受处罚不服时,可向上级机关申诉。
第25条 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26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计划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27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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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不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唐青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害人单位是否可以“遭受物质损失”为由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曾经有侵犯商业秘密罪附带民事赔偿的判例。2006年3月1日人民法院报四版《西安一高工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一文报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曾任高级工程师的被告人裴国良,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详细案情见本书有关案例评析部分),西重所在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裴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后,将裴某及中治公司共同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西重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那么,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能够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须符合以下条件:(1) 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4)原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法院才会受理。故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言,其中既不涉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也不涉及因财物被毁而遭受物质损失,因而依法不应属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本案中西安市中院受理、审理西重所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做法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也被许多的法律专家认为是错误地、跳跃式援引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通过刑事手段解决”。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不属于法定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是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但这并不是说商业秘密权利人就不能再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了。如有必要,权利人是可以通过在刑事判决后向侵权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责任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4〕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1、在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或审批权在丽水市级以上由本级政府部门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

2、须经两个以上本级政府部门分别审批的审批事项。

二、审批责任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局,各个阶段按照职责分别由市发展计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局。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负责对各审批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和协调。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开展工作,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为主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牵头办理并联审批项目的有关受理、报告、抄告、催办、汇总、咨询等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一门受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相关表格,同时做好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
  2、抄告相关。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申请后,当天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并抄告前置审批部门在审批中心设立的窗口或相关单位。
  3、同步审批。各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单位收到并联审批项目抄告单后,对业主申请事项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提出明确的(审批)审核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上报,同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窗口及审批中心。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责任单位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4、限时完成。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从抄告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并联审批回执及时送交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办理。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回执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审批中心存档;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一步调整的项目,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回执“不同意”或“建议暂缓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按答复件处理;若项目业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审批程序;对需报丽水市及其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联系工作及在承诺时限内予以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和告知项目业主。企业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原申请审批项目内容的,应按原来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遇有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由审批中心组织,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审批中心和责任单位窗口要确立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

四、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一般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操作,招商引资或公开出让土地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参照办理:

1、初审阶段
  (1)审批中心计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当日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以及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通讯方式等内容报审批中心,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出具项目批复。
  (2)审批中心计划窗口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可以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其相关事宜。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
  (3)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行业主管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接到《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分别与项目业主联系,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回执》报审批中心计划窗口,并同时告知项目业主。

(4)召开并联审批会议。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计划窗口,由计划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联审会议,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计划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2、立项阶段
(1)市计划局根据业主申请,经审查或组织会审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立项批文。

(2)规划选址。市建设局凭项目批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作出相关意见。

(3)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4)用地预审、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业主的用地预审申请和报件材料,出具用地预(初)审意见。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勘测、编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方案,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5)环保评估意见。

(6)相关部门意见。

3、审批阶段

(1)市计划局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的责任单位。计划局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初步设计文本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会同审批中心联合组织召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并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项目审查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批复。

(2)其它相关部门在接到《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通知》和项目资料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业务骨干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审查会议意见,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3)供地。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业主提供的报件材料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用地核准工作。

(4)施工图审查(也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同时进行)。建设、消防、人防、气象、卫生等部门要在项目设立开始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同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局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责任部门。市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抄告相关部门。在相关前置部门审批处理意见返回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意见和项目资料后,经与项目业主联系,应在承诺时限内返回建设工程前置意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省计委浙计经基[1999]604号)进行综合验收,有关部门应履行综合验收的牵头责任。由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各项内容竣工验收进行初审。受理后,确定验收日期,并应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其综合验收涉及部门发出综合验收通知。有关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建筑项目中间验收和复验。专项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档案验收、防雷设施检测验收、给水管网拭压验收、职业安全卫生和防疫、工程质量监督评定、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等)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完成。

(二)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项目审批阶段

审批中心经贸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的申办资料后,审查报批材料内容,并填写《并联审批报告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性质确定所涉及的项目前置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龙泉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项目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可以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相关事宜。各前置审批部门或单位收到《龙泉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及时与项目业主取得联系。在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抄告单送交审批中心经贸窗口和告知业主。如审批事项需报丽水及其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上报,并抄告审批中心经贸窗口和告知业主。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涉及建筑工程的,按基本建设操作程序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项目涉及从境外进口设备的,还须办理进口设备登记、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书、海关报关等各类手续。

2、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经贸局窗口,由经贸局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重大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经贸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三)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1)市经贸局:市经贸局为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在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项目批复、工商名称核准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市技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当日颁发批准证书。

(2)市工商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内办毕名称核准手续,并告知申请人,抄告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前置审批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并联审批流程中的有关规定操作),并告知申请人,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市技监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工商注册登记阶段

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有前置审批内容的,按《龙泉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工作时限;无前置审批内容的,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3、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市经贸局窗口,由市经贸局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重大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经贸局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4、项目建设审批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