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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8:06:49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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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1987年12月17日,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辞退规定》)颁发后,在执行中,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辞退规定》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为此,我们拟定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

一、《辞退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
答:《辞退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参照执行《辞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辞退规定》适用于全体职工,还是只适用于固定职工?
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固定职工。对于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当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辞退规定》对集体企业中的全民职工是否适用?这些人违纪后由谁处理?
答:对于由国营企业派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人事关系仍由国营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适用《辞退规定》,违纪后由派出的国营企业处理。对于工资、人事关系已由集体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应执行集体企业的规定,违纪后由集体企业处理。
四、国营企业的干部符合辞退条件的能否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企业的干部也不例外。
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是否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能否按《辞退规定》处理?
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由谁行使?
答:企业应根据《辞退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厂规厂纪。厂规厂纪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厂长按照厂规厂纪行使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
九、小企业是否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
答:企业不分大小,都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对一些小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是否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因工致残的职工违纪能否辞退?
答:凡符合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都应按《辞退规定》处理,因工致残的职工也不例外。但是,在辞退违纪的因工致残的职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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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草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9]7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草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草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8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草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的规定和《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乔木和灌木的郁闭度在0.3以下)用于或规划用于采草和放牧的草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草原,包括:
1、各县(市)区所属农村、城镇郊区、厂矿和农林牧场的草原。
2、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森工林场、国有林场、部队农场、劳改劳教农场和其他副食品基地农牧场(农垦系统所属各场除外)及金矿、煤矿等单位(以下简称中、省、军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草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中、省、军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明确划定辖区的草原范围,全面规划,加强保护,积极建设,科学管理,保障草原的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和草原承包工作。

第二章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
第六条 全市境内由国家划给机关、部队、部队农场、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草原,没有开发利用的草原以及依法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的草原均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 上述草原由所在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依法确认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建立使用档案。
第八条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集体和人个不得侵犯。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建设草原的义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黑河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应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属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应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对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原则上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纠纷各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管理权限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九条 草原的使用权可实行依法有偿转让,承包经营,任何单位、集体和人个不得非法占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中、省、军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用或临时使用草原,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向相应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草原补偿费。补偿费的50%上缴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另外50%留于收取补偿费的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补偿费主要用于草原建设。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拒交,各级政府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或挪作它用。
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项目,征用或使用草原,必须报经黑河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质普查、勘探石油、采金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须由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临时使用草原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在1年内恢复草原植被。
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毁草开垦和改变草原用途。凡未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依法批准,私自毁草开垦或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的行为(包括取土采砂、挖草垡子、围堤养鱼、水稻开发、大田耕种、新建房屋、排放有毒有害垃圾、污水、废渣以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草原监理机构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还草,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做为“五荒”拍卖的草原,履行原签定的合同,纳入草原管理。

第三章 草原承包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在草原管理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动广大群众经营、管理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实现草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
第十四条 草原承包原则
1、坚持有偿使用、长期不变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3、坚持承包到户,谁使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4、坚持使用、改良、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以草业为主,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
6、坚持开放开发、联合开发,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7、坚持承包开发方式多样化原则。
第十五条 因地制宜确定草原的承包方式和承包办法。可采取人畜、人劳畜相结合的办法,承包到户;或采取招标方式由股份合作体、草业专业户、家庭牧场等承包或实行租赁;对不便于承包或租赁的草原可进行拍卖。
第十六条 草原承包的确定发包方的确定。由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进行发包;对使用权没有确定和已确定使用权但不能依法进行有效承包的,可由县级草原监理机构代表当地政府进行发包;对集体所有草原,由拥有所有权的村集体组织进行发包。
承包方的确定。以当地农牧民、农林牧场职工为主,面向全社会。承包者既可以是当地农牧民、农林牧场职工、企业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等,也可以是省内外、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承包户既可以是单户承包,也可以是几户进行联户承包。在同等承包条件下,优先当地的草原承包者、养殖大户、放牧员。
第十七条 草原承包开发期限原则上为30至50年,最短不得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依法承包的草原,经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害。在承包期间,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后,承包方可依法转包、转让和继承。
第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有改良建设草原的权利和依法保护承包草原的义务。承包方未经县级草原监理机构审核、同级政府批准,不得私自毁草开垦和擅自改变草原用途。
草原监理机构和发包方有责任对承包方完成改良、建设草原的数量、质量和时限等量化指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承包草原的地表或地下资源及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因草原承包而改变其所有权,承包者无权擅自开发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在草原承包中,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牧业发展规划,留出足够的储备草原。县级政府应留出 草原面积的5-10%用于综合开发、农业综合治理、放牧或采草机动地以及良种繁育、科技推广和示范用地等。
储备草原由草原监理机构管理,或委托乡(镇)畜牧综合服务站管理,或短期承包给放牧员、养畜大户经营管理。

第四章 草原管理费、承包费
第二十二条 使用草原交付草原管理费。承包草原者还需交付草原承包费(以下简称“两费”)。
第二十三条 “两费”由发包方或县级草原监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征收。草原使用者和承包者不得拒交,否则,征收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草原使用者或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直至收回其草原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草原管理费征收标准根据草原的类型、草原、产草量和利用现状,以面积计算草原管理费征收标准并按年度征收。
1、天然采草场,每亩0.3元
2、天然放牧场,每亩0.2元
3、牧业、经济两用草场,每亩3元。
4、国家投资建设的人工草场、飞播草场,每亩2元。
5、国家投资建设的半人工草场(包括浅翻轻耙、松土补播、围栏封育等),每亩1元。
6、草原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费投资建设(包括人工种草、围栏封育、松土补播、浅翻轻耙等)的草场,按建设前的天然草原类型收费标准征收。
7、草山草坡,每亩0.3元。
8、使用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头三年免收草原管理费,三年后可酌情征收;开发承包资源丰富而未被利用的草原,第一年可免交管理。
9、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绝产的草原,经黑河市和各县(市)区草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免收减收草原管理费。
10、遭受自然灾害减产的草原,经黑河市和各县(市)区草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酌情减收草原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草原承包费征收标准根据承包草原位置、面积、生产能力和用途(放牧、采草、两者兼用或经济用草原)等因素,由发包方、群众代表和县、乡(镇)草原监理人员共同研究决定每亩草原承包单价(或底价),计算每年度应征收金额。对承包费标准,每5年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和牧草价格上涨指数进行调整(负增长时不变)。
第二十六条 “两费”管理。
1、国有草原的管理费:所在县级草原监理机构管理使用80%,黑河市草原监理机构集中管理使用20%。
2、由县级草原监理机构直接发包草原的承包费:县级草原监理机构管理使用95%,上缴黑河市草原监理机构5%。
3、对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或划拨给单位使用的草原发包收取的承包费:黑河市草原监理机构、各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乡(镇)、村(场)的管理使用比例为3:37:30:30。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征收“两费”要单设帐户,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建立管理使用制度。并将“两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草原管理部门收取的草原“两费”,坚持“取之于草,用之于草,以草养草”的原则,用于草原改良、建设、调查设计、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购置仪器设备、草原承包经费和奖励等。
集体所有草原承包费的80%作为周转金用于草原改良建设等,其余部分可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的畜牧、财政部门负责对发包方、乡村和下级草原监理机构管理使用“两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第五章 草原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 草原承包要实行合同化管理。发包方与承包方须签订统一制发的草原承包合同(一式4份),分别由发包方、承包方、乡(镇)政府(场、局)、县级草原监理机构各长期保存1份。
第三十一条 草原承包合同要规范、全面、详细。应明确记载承包、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面积、方位、边框四至和参照物;使用用途;承包起止日期;草原改良建设的量化指标;缴纳草原“两费”标准、金额、期限和方式;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对1996年以前签订的不规范合同,由发包方、承包方、草原监理人员三方协商,予以调整完善。
对确认无效的合同,依法重新发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乡(镇)政府(场、局)、县级政府草原监理机构应分别建立草原承包资料档案。对承包合同和草原承包有关资料登记造册,设专柜长期保存、备案。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1、在草原保护、利用和改良建设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草原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推广科研新成果和先进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3、同违法行为斗争有功的;
4、坚持草原工作十年以上,热爱本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草原监理机构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草谋私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如草原严重退化、水土流失等)草原监理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草原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给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草原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河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综合性妇幼卫生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综合性妇幼卫生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分配金额”系指借款人分配给项目省,并由项目省用于实施“妇幼卫生规划”的信贷资金数额。
  (b)“FLO”系指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c)“妇幼卫生规划”系指本项目A、B和C部分中的一项或多项活动,活动必须满足本协定附件四中C部分所规定或提及的要求,并应由项目省利用“分配金额”的资金予以实施。
  (d)“妇幼卫生规划实施安排”系指“项目实施规定”,以及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C.5段各项目省提供的接受函。
  (e)“MOPH”系指借款人的卫生部。
  (f)“项目省”系指借款人的一个省,这个省是按照借款人与协会的协议,以其较高的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以及较低的农村人均收入为基础选定的,借款人对该省准备分配或已经分配了“分配金额”。
  (g)“项目协调小组”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A.1(b)段在卫生部建立的,协助实施项目协调活动的工作小组。
  (h)“项目实施规定”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C.5(a)段,借款人发布的关于“妇幼卫生规划”实施的规定。
  (i)“项目领导小组”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A.1(a)段建立,负责整体项目协调的跨机构小组。
  (j)“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账户。
  (k)“元”系指借款人的货币单位。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六千一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19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附件二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家为协会所接受的商业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关账日应为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之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始至二0二九年十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十月一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须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用的经济、财务、行政管理、技术和卫生保健惯例,实施本项目的D部分,并促使项目省实施本项目的A、B和C部分,并且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而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阻碍或干涉项目省实施上述A、B、C部分。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协议附件四中规定的实施规划,实施项目或促使项目实施。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账目,使其足以反映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业务、资源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或促使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并且其范围和详细程度为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何一个项目省没有按照“妇幼卫生规划实施安排”履行其义务。
  (b)在本信贷协定签字之日后,发生的情况而造成了一种非常形势,使项目省不能按照“妇幼卫生规划实施安排”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应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以及
  (b)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C.5段的规定,至少应有四个项目省就本协定附件六“项目实施规定”提供其书面承诺;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提交给协会本协定6.01节(b)段所提及的每一份书面承诺,已经有关项目省按时核准,其条款对上述项目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总裁
      杨洁篪              G.S.卡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