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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54:16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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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神,做好教育系统内“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也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并深刻理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决执行中央规定,并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同时要把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与规范预算外教育资金的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布置、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当作今年的一件重要大事来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根据任务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加强执行力度,确保各阶段性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积极会同政府各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工作中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上所有高校、中专和城镇中、小学校及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对所收取的学、杂费等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条件尚不具备,一时还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农村、边远山区、牧区,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健全相关制度,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各教育事业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按照中央“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规范本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行纪律。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要按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做到票款分离,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教育收费收入属教育经费,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将学校上缴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学杂费等教育收费资金按时足额拨还各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也不得用收费资金抵顶财政预算拨款。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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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场免税品商店不得与外资合作经营的通知

民航局


关于机场免税品商店不得与外资合作经营的通知
民航局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近年来,各口岸机场对开办免税品业务积极性很高,免税商店逐渐增多。据中国免税品公司反映,某些单位拟与外商合资经营免税品商店,有的已签订合营协议,这是有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该条例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能经营商业,
不能代理进出口业务。”作为商业企业的机场免税品商店,应按规定不能与外商合资经营。
鉴于一九八五年国务院3号文件批转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曾提到“为运输服务的……机场免税店……也可与外资合营”这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不尽一致,经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上述提法作相应修改,使之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一致,即机场免税品商店不得与外资合作经营。对此,国务院不另行文。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望严格遵照执行。



1986年3月10日

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建设环境,加强阜阳城区建设领域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推进“阳光收费”和“便民缴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阜城建设领域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是指依托政府职能带有独家性质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此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经营性服务收费在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基础上采取“就低不就高”,并区分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给予优惠,打包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低于合肥及周边市。

第四条 按照“统一收取、分项结转”的办法,纳入统一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利用市行政服务中心平台集中收取,各经营性服务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含投资人,下同)根据建设项目类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相关窗口核算并填写《阜阳市建设领域经营性服务收费缴款通知单》。市财政局窗口根据《阜阳市建设领域经营性服务收费缴款通知单》,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称《一般缴款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一般缴款书》开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交各项费用。缴费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前,第二阶段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前。逾期不缴,由此影响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缴费后,市财政局窗口向各经营性服务单位发出《缴费完结告知书》,各经营性服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及时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第七条 收费资金统一缴存“汇缴专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按项目服务收费金额于下月7日前结算(节假日顺延)划转经营性服务单位。

第八条 收费情况接受市物价、财政部门的年审。市监察、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对统一收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规收费现象,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