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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4:05:19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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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下简称阵地)设置的橱窗、广告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标)牌、软体面料、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部门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工作。

市气象管理机构负责气球广告的经营资质审核、施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市公安、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符合城市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及相关的技术规定;

㈡建(构)筑物顶部广告设施,应采用隐蔽直立装置,其底部须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建(构)筑物立面广告,凸起墙面不得超出0.3米,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墙缘;建(构)筑物顶部和立面广告重量不得超过楼房的承载力;

㈢设置在同一街道、公交站台、灯杆、同一建筑物上的广告设施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

㈣实物造型广告仅限于广场内或其他空旷场所设置;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美观、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设计理念和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使用的;

㈢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㈣妨碍消防安全的;

㈤利用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设置,或利用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建(构)筑物设置的;

㈥在交通护栏上设置的;

㈦横跨主、次街道上空设置的;

㈧在市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八条 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建(构)筑物面等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政府组织市城市管理、规划、工商、建设等部门制定出让方案,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公开拍卖、招标工作。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取得设置权的,视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

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可由该场地的产权人自行协议出让,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实施设置行为。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效果图和平面图;

㈡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协议或合同等有关材料;

㈢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承载力数据等证明资料;

㈣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同时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市工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彩虹门、气球等短期软体广告设置,审批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应当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法的费用。

第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数量、时间、造型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设置权期限内,需要变更内容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一般户外固定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1年,大型户外固定广告(单体面积达50m2)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电子翻版广告不得超过5年;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场地的,重新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属于非公共场地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再重新设置的,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在10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广告设施设置者在取得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权后3个月内,应当自行依规定或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广告设置工作,并将设置者名称、工商登记证号等标注于设施的右下角。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八条 鼓励广告经营者按其发布广告数不低于10%的比例发布公益性广告,并自觉对公益性广告内容进行充实、美化。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者(经营者)应经常对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整洁、完好与安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设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须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由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施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应当给予置换或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广告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或者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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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8]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扶贫助学受惠面,将扶贫助学延伸到幼儿教育,使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能与同龄人一样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完全实现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的全程资助。根据《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佛府办〔2005〕22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就读于我市经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满3周岁的幼儿。

二、助学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助学金(含保教费和伙食费),全年按12个月计算,即每人每月250元。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的助学申请办理时间、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各区自行制定。各区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统一纳入我市各类学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统计范围,并按规定时间(每年3月、10月底)上报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需如实填报《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一)户口簿;(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

四、助学金的发放

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区扶贫助学机构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数量和资金进行审核,把助学金划入各区扶贫助学专户;各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按照助学金额,分春、秋季学期划入受助幼儿就读幼儿园的所在镇(街道)教育部门统一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幼儿助学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区负担。

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幼儿助学资金纳入各级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助学。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幼儿助学资金,如有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区、镇(街道)、村(居)要督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送幼儿上园学习,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学前3年入园率达到98%以上。

六、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全国妇联
教 育 部

妇字〔2004〕41号




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家庭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家长学校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加强对家长学校的指导管理,推进家长学校的建设发展,全国妇联、教育部对《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妇字〔1998〕9号)进行了补充完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家长学校的性质与任务
(一)家长学校的性质:家长学校以未成年人的家长及其抚养人为主要对象,是为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而组织的成人教育机构;是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场所;是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镇进行公民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促进形成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工作桥梁;是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二)家长学校的任务:向广大家长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向家长介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营养保健常识,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联合所在学校、幼儿园、社区等教育单位或机构,为家长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与服务;帮助家长加强自身修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家长学校的指导与管理
(三)妇联组织和教育部门负责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的具体指导,妇联组织负责协调推动社会各方面办学,参与指导社区及其他家长学校工作。
(四)妇联组织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家长学校教师和管理者队伍的建设,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组织专业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家长学校要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应有针对性。各地要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教育材料,注重科学性、实用性。
(六)家长学校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根据不同年龄孩子父母的需求,有计划的面授,也可因地制宜,采用讲座、报告、经验交流、互动体验活动等形式,进行分层指导。
(七)家长学校要建立学员考勤考核制度,学员结业时,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并将考核成绩及学习情况反馈到学员所在单位或社区,作为评选文明职工和“五好文明家庭”的参考。
(八)要创建各类示范家长学校,及时总结经验,规范管理,推动家长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三、家长学校的组织与领导
(九)家长学校要设立校务委员会(领导小组),一般由校长、教务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家长学校的日常工作。校长对家长学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十)办学单位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计划之中,作为目标考核的内容。要有较为固定的教学场地,并悬挂家长学校的校牌或者标志。
(十一)家长学校的办学经费,除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下拨外,也可视当地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少量的办学费用,同时可筹措社会资金,以保障家长学校必要的开支。
四、家长学校的检查与评估
(十二)建立家长学校检查评估制度,妇联组织和教育部门联合对家长学校实施检查评估,与当地家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同步进行,检查评估结果存入档案。
(十三)家长学校评估内容包括:领导管理、组织建设、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情况;家长受教育率、考核合格率;孩子对家长教育态度的变化和家庭氛围改善的评价;家长学校教师撰写的论文质量及家长教子经验的推广情况;家长学校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十四)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本地制定的标准进行检查评估。在检查评估中发现典型,及时总结并大力推广典型经验。
(十五)全国妇联和教育部共同对家长学校进行抽查评估。

全国妇联 教育部
200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