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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3:07:30  浏览:8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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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观将《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强化工程经费管理,根据省交通厅《江苏省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是指对县道上的四类桥梁进行拆除重建以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盐城市政府成立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以加强对县道危桥改造的领导、检查督促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道危桥改造工作,并负责做好工程质量、进度、经费三大目标控制和危桥改造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分年度县道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实施计划(附件1), 由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县道危桥改造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五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为:桥梁荷载标准须采用汽—20、挂—100;桥梁与路基同宽并应符合道路的规划等级;尽量采用标准跨径。
第六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均须采用招投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工程或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资质。项目工地负责人.必须具备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七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县(市、 区)交通局可作为项目建设实施责任主体(项目业主)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全面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行双合同管理制。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实施责任主体(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和廉政合同,严格按合同文本、附件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实施工程管理,并报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原则上应按计划实施,并在省交通厅要求的期限内完工,有条件的经批准可提前组织实施,且同步完成桥头接线等配套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如需变更,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必须努力提高施工工艺,大力推广高等级公路先进的施工经验,加大机具、设备及辅助设施的投入,确保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工艺。
第十三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和月报表制度。开工报告按统一格式填写(附件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备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每月20日均须填报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统计月报表(附件3)。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督查、确保工程安全。
第四章 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全面实行社会监理,监理单位必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省交通厅对监理的有关规定,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经费、安全等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含量配备监理人员。中、小桥梁改造每座(标段)不少于1人;大桥改造每座不少于2人。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经验和能力,并应逐步提高持证率。
第十七条 监理的职责与义务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077—95)及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养护改善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工程经费
第十八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每年经省交通厅检查验收合格后的桥梁按照1000元/千方米给予奖励:凡被评为优良工程的桥梁,盐城市政府另按东台、大丰1 00元/平方米,射阳、盐都、城区、建湖150元/平方米,阜宁、滨海、响水2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不足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筹。对于省交通厅下达的县道危桥五年计划内改造项目如果提前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省交通厅将提前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缺陷责任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自行修复的,则由各县(市。区)拨付全额质保金;如施工单位未修复质量缺陷,则由各县(市、 区)指定其它施工单位实施,经费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六章 验收及交接
第二十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实行交、竣工验收制度,交工、竣工可合并为一次进行。项目验收由市交通局组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完成方可进行交、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的归档方法按附件执行(附件4)。
第二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后,各县(市、 区)应及时与原养护单位办理管养交接手续,前提是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已修复,各项建设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2: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开工报告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办公室制
附件4:
盐城市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竣工文件归档要求
第一卷 综合文件
一、交、竣工验收资料
(一)、交、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二、综合类
(一)、批文、指示
三、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图、施工总结
第二卷 竣工决算
一、说明
二、工程决算
第三卷 竣工图表
一、桥梁工程竣工图
第四卷 施工、监理文件
一、施工文件
二、监理文件
第五卷 参考文件
一、施工图设计
(一)、施工图
(二)、概预算
二、招投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
(二)、合同文件
(三)、标底
三、施工日记、监理日记
(一)、施工日记
(二)、监理日记
四、工程进度、质量月报表
http://www.yancheng.gov.cn/PORTALIPS/Library/PRIVATE//1dd40fda-a96f-44ce-85ae-580bfbe55548.doc

http://www.yancheng.gov.cn/PORTALIPS/Library/PRIVATE//d6902d3c-87f0-4d19-896e-765bb1c4ddbe.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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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政办发〔2007〕10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办法,切实做好节能考核工作。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GDP能耗下降20%目标的实现,根据中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每年对县、市、区政府,渭南高新区管委会节能工作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和指标

11个县、市、区政府和渭南高新区单位GDP能耗比上年的下降幅度;省市确定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量(分县、市、区进行考核)。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考核办法

1、实行百分量化考核,按县、市、区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排名,第一名为100分。

2、以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最大的县、市、区为基数,计算其他县、市、区得分。具体计算公式是:

某县(市区)节能得分=(该县年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最大县的下降幅度)×100

3、完不成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分。

4、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从企业所在县、市、区节能得分中扣分,1户企业扣5分。

三、奖惩措施

1、把节能降耗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年度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县、市、区实行节能降耗考核“一票否决”。

2、对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指标的县、市、区,按照得分排名,并进行物质奖励;对完成年度降耗指标好的重点用能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奖励10-15户企业。

四、组织领导

节能降耗考核工作在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定期公布全市节能状况,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等项工作的管理,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学赶先进活动持久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通用于在河北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第三条 省级劳动模范包括由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
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劳动模范,按照省级劳动模范管理。
由省直各系统命名或省直各系统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劳动模范,按地、市级劳动模范管理。
第四条 省级劳动模范必须是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职工:
(一)在改革开放中有开拓精神,勇于创新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经济技术指标先进,或在推行现代化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在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和消化、引进先进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发现和发明创造,为促进科技进步及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者;
(五)忠于职守,不畏艰难,踏踏实实工作,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业绩者;
(六)有高尚的思想情操和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七)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八)在其它方面做出贡献,可以树立为全省职工学习榜样者。
第五条 评选省级劳动模范,须由其所在基层单位的工会组织在民主推选基础上审定,并经同级行政机构签署意见,按程序逐级报省。
推选单位领导干部为省级劳动模范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已被命名的省级劳动模范,凡发现其先进事迹是伪造的,或因犯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及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取消荣誉称号按授予荣誉称号的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
第七条 省政府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全省职工劳动模范大会,集中命名表彰一批省级劳动模范。对成绩突出的,可随时命名表彰。
第八条 凡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的,发给荣誉证书。实行固定工资制的,可从批准后的下月起晋升一级固定工资,两年内连续评为省级劳动模范的不重复晋级。不实行固定工资制或工资已到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奖金。同时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每年由公费开支进行一次体检;日常医疗费及按规定到各地疗养所需费用据实报销。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期间,不分工龄长短,六个月以内工资照发,六个月以上的病伤救济费,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二)住房由所在单位在可能的条件下适当予以照顾。
(三)配偶不在身边工作的,可照顾调到身边工作。配偶在农村、工龄满二十年、年龄满四十岁的,可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城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子女就业。
(四)本单位未实行休假制度的,每年准予带薪休假半个月。
(五)退休时仍保持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至十五。具体幅度为:获得全国或省特等劳动模范一次,退休费提高百分之十五;每获得省劳动模范一次,退休费提高百分之五。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六)本人在待业期间符合享受待业救济条件的,其待业救济金可提高百分之五。
(七)本人报考本省高等院校,在录取时享受本省最高优惠待遇。
(八)凭省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优先在本省境内看病、乘车、乘船。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劳动模范,本系统规定的待遇高于省规定待遇时,享受本系统的待遇。
第十条 省级劳动模范由省总工会和各地、市工会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地、市工会为主;关系独立的省有关产业部门,以产业工会管理为主。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部门均应加强对省级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对歧视、压制、打击或诬告劳动模范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