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57:55 浏览:9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第七条”字样修改为“第五条”。第十六条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字样修改为“第九条、第十条”。
2、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货物运输管理职责”。
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的“交通部门”以及第二十条中的前一个“交通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第二十二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7年12月29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具出口纺织品查验放行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具出口纺织品查验放行单的通知
(国检务〔1993〕75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商检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出具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以下简称查验放行单),现下达查验放行单的样式(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格式用纸
查验放行单尺寸与即将使用的出口商品放行单尺寸相同,采用A4尺寸(297mm×210mm一式两联。第一联“供通关用”;第二联“供归档用”。均采用52克白色无炭纸。
二、印章
查验放行单第一联使用现行的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待新的出口商品放行章启用,即停止使用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印章加盖在签发日期上(使用红色印油)。
三、启用日期
查验放行单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使用。
四、印制
各直属局可根据需要量,按照下发的样式,自行印制。
五、统计
请各局将查验放行单也一并纳入统计。
@/表@
第一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 ┃
┃ (供通关用) ┃
┃ 编号: ┃
┠────────────────┬─────────────────┨
┃1.发货人: │5.包装唛头内容 ┃
┃ │ ┃
┠────────────────┤ ┃
┃2.目的国家或地区: │ ┃
┃ │ ┃
┠────────────────┼─────────────────┨
┃3.合同号: │6.数量: ┃
┃ │ ┃
┠────────────────┤ ┃
┃4.商品名称及规格: │ ┃
┃ │ ┃
┠────────────────┴─────────────────┨
┃7.证明: ┃
┃ 上述纺织品的包装唛头内容,标签,吊牌经核查,符合《关于禁止纺织品┃
┃非法转口的规定》,请予放行。 ┃
┃ ┃
┃ 本放行单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签发人: 签发日期: ┃
┠──────────────────────────────────┨
┃8.备注: ┃
┃ ┃
┃ ┃
┗━━━━━━━━━━━━━━━━━━━━━━━━━━━━━━━━━━┛
第二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 ┃
┃ (供归档用) ┃
┃ 编号: ┃
┠────────────────┬─────────────────┨
┃1.发货人: │5.包装唛头内容 ┃
┃ │ ┃
┠────────────────┤ ┃
┃2.目的国家或地区: │ ┃
┃ │ ┃
┠────────────────┼─────────────────┨
┃3.合同号: │6.数量: ┃
┃ │ ┃
┠────────────────┤ ┃
┃4.商品名称及规格: │ ┃
┃ │ ┃
┠────────────────┴─────────────────┨
┃7.证明: ┃
┃ 上述纺织品的包装唛头内容,标签,吊牌经核查,符合《关于禁止纺织品┃
┃非法转口的规定》,请予放行。 ┃
┃ ┃
┃ 本放行单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签发人: 签发日期: ┃
┠──────────────────────────────────┨
┃8.备注: ┃
┃ ┃
┃ ┃
┗━━━━━━━━━━━━━━━━━━━━━━━━━━━━━━━━━━┛@/表@
关于发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77号
关于发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工作,提高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水平,现发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南》由交通部公路司负责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我部公路司和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