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第 20 号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郑为文
二○○七年二月八日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城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巢湖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不断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规划和旧城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会同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划定黄线予以保护。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同步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36个班规模的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
(三)每0.5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在城市改造时应给予统筹解决。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已规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行使管理职能。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并严格按照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实施。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经审定的控制性详规图纸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防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符合布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属义务教育的,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举办。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居巢区人民政府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中小学校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
(一)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对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经过验收合格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根据管理权限,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要严格控制,并创造条件逐步改正。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
第二十二条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288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其他有关单位:
现批准发布《公路工程标准体系》(JTGA01-200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公路工程标准的制订与管理,将遵照该体系执行。现行公路工程标准未列入体系表中的,现阶段仍然适用,今后视具体情况逐步予以废止或转为协会标准。
附件: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标准 JTGA01-2002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前 言
制定《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是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自1981年起正式建立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标准有了系统的编号,此体系一直沿用至今。鉴于当时的情况,公路工程的标准主要涉及各专业(如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体系按专业和建设过程做了简单划分。经过20年的发展,到2001年底,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已有62本,其中28本是20世纪90年代新增加的,即从1956年到1990年的34年间制定了34本规范,而20世纪90年代的10年时间内就新增了28本规范。新增加的规范内容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质量检测等方面。
从标准发展过程看,具有几方面特点:分工越来越细、周期越来越短、内容越来越丰富、覆盖面越来越宽、理论不断完善、技术不断更新、与国际接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基于以上特点,现有标准的体系编号已不能容纳新增的标准,同时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实践又要求标准体系有更大的扩容空间,因此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本体系弱化国标与行标的区别,只列出需要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标准,其余标准由协会组织审批发布;此外体系表中所列标准是目前预见所需的。对于未来需要的标准,在编号时考虑了增加所需的空间。
根据交通部公路司交公路发[1999]739号“关于下达1999年度公路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编制计划的通知”,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工程委员会(秘书处电话62079195)承担该体系的编制。编制过程中曾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在此感谢有关方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本体系主要起草人:成平、鲍卫刚。
2002年6月28日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1.1 为使公路工程标准的构成更加科学和系统,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体系.
1.2 本体系依据《公路法》、《标准化法》,参照《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13016-91),结合我国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的实践制定。
1.3 本体系范围包括公路工程从规划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所需要制定的技术、管理与服务标准,也包括相关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方面的评价等标准。
1.4 术语
1.4.1 标准:对材料、产品、行为、概念或方法所做的分类或划分,并对这些分类或划分所要满足的一系列指标和要求作出的陈述和规定,也可以是标准、规范、导则、规程等名称的统称。
1.4.2 规范:对某一阶段或某种结构的某项任务的目的、技术内容、方法、质量要求等作出的系列规定。
1.4.3 导则:对完成某项任务的方法、内容及形式等的要求。
1.4.3 规程:对材料、产品的某种特性的测定方法或完成某项任务的操作过程或程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包括对其仪器、试验、工艺或计算等操作步骤等的规定。
1.4.4 行政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1.4.5 协会标准:由协会发布并自愿采用的标准。
1.5 制定原则:
1.5.1 按建设程序及管理和使用者的不同分类 ;
1.5.2 尽量扩大标准适用范围,在保持相对全面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标准的数量,行政标准立足于政府需要管的标准;
1.5.3 以制定本行业范围内需统一的要求为主,兼顾相关行业的内容;
1.5.4 按兼顾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即充分考虑当前可预测到的工程经济、技术及管理中需协调的各种要求、指标和概念,同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便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地更新和充实;
1.5.5 按照安全可靠、提高效益、有利环保、规范管理与服务的原则确定标准的项目;
1.5.6 在本体系中未涵盖,或某标准不够具体,需要制定协会标准的,其体系与编号应符合本标准的制定原则。
1.6 体系的结构
1.6.1 体系的组成单元是标准。内容最单一的标准是某一门类下的某专项标准。
1.6.2 由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的体系结构层次为两层,一层为门类,包括综合、基础、勘测、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规范;另一层为专项内容,如设计类中桥涵部分的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等专项规范。
1.6.3体系编号定义
1.由交通部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TG XXX-XXXX。JTG---是交、通、公
三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面的第一个字母为标准的分类,A、B类标准后的数字为序号。C-H类标准后的第一个数字为种类序号,第二个数字为该种标准的序号,如JTG D54表示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D类第5种的第4项标准,破折号后是发布年,见下图:
JTG X X X --XXXX
标准发布年
某种标准的序号或某项标准的序号
标准的类,以字母表示
体系中标准的代码
2.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工程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应为该委员会英文简称加空格加字母加数字如SHC D50-XXXX,表示属于交通部发布的JTG D50标准的细化或补充,破折号后是发布年。
3.由各省交通厅发布的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则编号,即用各省的简称代表该省,G代表公路,其后字母和数字的定义同协会标准,破折号后是发布年。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表
序号
体系编号
原标准号
名称
类
1
JTG A01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综
合
2
JTG A02
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
基础
3
JTG B01
JTJ001-97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4
JTG B02
JTJ004-89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
5
JTG B03
JTJ005-96
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6
JTG B04
JTJ/T0065-96
公路环境保护规范
7
JTG B05
公路安全性评价规范
8
JTG B06
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导则
9
JTG C10
JTJ061-99
公路工程勘测规范
勘测
10
JTG C20
JTJ064-98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1
JTG C30
JTJ062-91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2
JTG D10
GB/T50283-99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设计
13
JTG D20
JTJ011-94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4
JTG D30
JTJ013-9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5
JTG D40
JTJ012-94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6
JTG D50
JTJ014-9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7
JTG D60
JTJ021-89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8
JTG D61
JTJ022-85
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19
JTG D62
JTJ023-85
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砼桥涵设计规范
20
JTG D63
JTJ024-85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1
JTG D64
JTJ025-86
公路钢结构桥涵设计规范
22
JTG D70
JTJ026-90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23
JTG D80
公路交通工程设计通用规范
24
JTG D81
JTJ074-94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5
JTG E10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导则
检测
26
JTG F10
JTJ033-95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
27
JTG F20
JTJ034-2000
公路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28
JTG F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29
JTG F40
JTJ032-94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30
JTG F50
JTJ041-200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31
JTG F60
JTJ042-94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32
JTG F70
公路附属设施安装规范
33
JTG F80
JTJ071-98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4
JTG G10
JTJ077-94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监理
35
JTG H10
JTJ073-96
公路养护工程通用规范
养护与管理
36
JTG H11
公路桥梁养护规范
37
JTG H12
公路隧道养护规范
38
JTG H20
JTJ075-94
公路养护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9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40
JTG H40
公路养护概预算编制导则
41
JTG H50
公路工程数据采集规范
体系中各本版权归交通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