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13:26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7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进一步巩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最大程度发挥农村公路效益。各地各部门要着力构建新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八年十一月二日
新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审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规划,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
市交通局负责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规划,审核并上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市公路管理所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相关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考核所属公路管理站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负责指导、监督乡、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村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受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遵循多方筹集、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条 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养路费年度计划和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和技术标准提高及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费统筹制度。除省专项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县(区)、乡(镇)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以及从县(区)征收的摩托车养路费中按比例筹措,其标准为:
㈠县道三级及以上公路每公里5000元/年;
㈡四级公路每公里4000元/年;
㈢乡道公路每公里1500元/年;
㈣村道公路每公里500元/年。
前款所指养护费按下列比例筹措:
㈠县道日常养护费按“三三四”比例负担,即市、县(区)二级财政各负担30%,县(区)摩托车养路费负担40%;
㈡乡道日常养护费按“二二三三”比例负担,即市、县(区)二级财政各负担20%,乡(镇)财政与县(区)摩托车养路费各负担30%;
㈢村道日常养护费按“二二三三”比例负担,即市、县(区)财政各负担20%、乡(镇)财政与县(区)摩托车养路费各负担30%。
除前款规定外,可以利用“一事一议”政策,引导公路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第十三条 县道管理养护费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安排和使用;乡、村道管理养护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和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费的使用实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 管理与养护
第十五条 实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的工作机制。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养护招标投标制度,大、中修养护工程应面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以及养护市场竞争机制,不断规范养护市场秩序。日常养护的单位或承包人应采取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群众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干线公路由有资质的养护企业养护。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乡、村道路可实行干支线搭配,好路与差路捆绑,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养护;也可采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可相对集中,有计划地调剂使用。即县道以县(区)为单位,乡道以乡(镇)为单位,村道以行政村为单位,有计划地将养护工程费用于急需大、中修的路段,其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对上年度未使用完的养护工程费,可滚动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主要包括:
㈠路容、路貌整洁;
㈡培修路肩、边坡;
㈢涵洞清淤;
㈣整治边沟和小修保养;
㈤其他保障道路畅通完好的工作。
养护工程主要包括:
㈠修补油面;
㈡病害路段处理;
㈢罩面、混凝土路面板块断板修复;
㈣桥涵维修;
㈤其他大、中修养护工程。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宽的公路用地。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二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依法划定取沙、取土、取石,取水等料场,保障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求援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7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发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国旗由市政府指定企业制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制作的国旗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规格标准。
国旗有破损、污损的,应当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回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双休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市和县(区)举行大型庆祝活动,应当升挂国旗。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室、重要会场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办公室可以插挂国旗。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到下列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一)风暴、台风;
(二)雨天、雪天;
(三)其他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
第十条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
国旗与两面以上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
(一)并排或者弧形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
(二)纵排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一条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或者置于上首、中心的位置。
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
第十二条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之内。
第十三条全日制中小学校,除假期外,每周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升挂国旗仪式;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举行升挂国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第十四条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需要同时升挂其他旗帜的,应当先升挂国旗。
国旗升挂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对国旗肃立致敬,可以同时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第十五条需要下半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日常的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管理范围或者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级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各级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不合格国旗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14日。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文件

气发〔2007〕286号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多灾并发,点多面广,气象灾害明显重于常年,局地暴雨、雷电、干旱灾害尤其严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气象服务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对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7月17日,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为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全力以赴做好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气象服务工作,特别是对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批示精神,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的公益性,充分认识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问题的紧迫性,充分认识准确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气象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气象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切实按照中国气象局党组的要求,全力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二、认真总结分析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全面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服务
  近年来,各级气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加大气象现代化建设力度,气象监测预报业务能力明显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逐步扩大,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应对重大气象灾害工作中,仍然存在气象预报准确率不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不畅、气象科普宣传不够等突出问题。当前正值主汛期,各级气象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办49号文件要求,强化对突发气象灾害的密切跟踪监测,认真做好对强台风、暴雨等灾害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对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工作,努力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着力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率和时效性。特别是要认真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坚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公益性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农村大喇叭等多种方法,在第一时间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到群众手中,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因地制宜地解决好基层及偏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不畅的问题,最大程度地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三、加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科普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气象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导向的作用,加强与当地政府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联系,进一步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新闻采访等管理办法,做好对专家和工作人员的新闻宣传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记者采访的技巧水平,不断提高应对危机事件的处置能力,为气象防灾减灾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建立良好的战略协作关系,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的信息发布与传播优势,以第一时间权威发布气象灾害信息为前提,努力做好向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要按照国办49号文件要求,通过新闻媒体、科普教材、影视短片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台风、暴雨、雷电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气象局
                          二○○七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