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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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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办〔2008〕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发展,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申报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及相关评审、授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是市政府授予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荣誉,获奖证书不构成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受深圳市政府委托,负责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金融创新奖评选组织工作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

  第五条 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金融创新奖设特别奖2名,奖金各100万元;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各类奖项评选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奖金由市政府直接颁发给获奖单位。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特别奖授予在金融市场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做出重大改革创新并有着突出贡献的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应当是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三章申报项目及条件

  第十条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

  (一)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

  (二)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三)由驻深中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深圳辖区内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一年以上;

  (二)产生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经营和收益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起到了明显的推进带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三)不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特别奖。

  (一)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规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风险而采取的新监管措施;

  (二)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弥补监管制度漏洞和缺失而提出的新监管理念和模式,以及为完成落实该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机制和流程设计;

  (三)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推动市场产品和业务创新所推出的新监管方案;

  (四)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改进和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所创新的监管方法。

  第十三条 申报金融创新特别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自主调研开发,并在全国率先实施,或得到上级监管部门采纳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近两年完成调研开发,且实际应用效果显著。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附电子版),一式六份;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三)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四)各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项目应由其所属的行业协会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如无明确的所属行业协会,申报材料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特别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附电子版),一式六份;

  (二)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评审和表决

第十六条 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充申报,逾期不补充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复审。

  初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项目进入复审程序。特别奖申报项目不进行初审,直接进入复审程序。

  复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专家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打分,根据分数高低对拟获奖项目进行排序后,按总数1∶1.3左右的比例,将候选奖项报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确定一、二、三等奖及特别奖名单。审议时,可先由各委员自由对候选奖项作说明;之后,在候选奖项中就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进行投票,根据票数的多少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根据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需要,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或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第二十一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和表决实行回避制度。与金融创新奖的候选项目或候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或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应该回避(该委员不计入应投票人数)。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和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六章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市金融办负责将表决通过的拟奖项目在公开报刊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金融创新奖拟奖项目、人员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完成单位、完成人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后,应就异议进行调查。存在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并通报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存在非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经申报单位消除异议后,不影响其获奖。

第七章授 奖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创新奖获奖单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8日颁布的《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办法》(深府办〔2004〕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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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于2008年1月14日经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市政府工作规范、科学、务实、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因故不能到岗工作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市长助理依照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相关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工作,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具体事项。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上述会议讨论决定并作出部署。
  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通报全市形势,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上报省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讨论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传达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意见;听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调整等重大事宜;
  (五)讨论财政预算、决算,财政大额投入及举债、担保事项;
  (六)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七)讨论决定拟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八)讨论决定影响城乡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较大范围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拟由市政府实施的重大奖惩事宜;
  (十)讨论决定重大信访案件、市政府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决定市政府某一时期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五、市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具体议题确定,一般为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内容涉及较多部门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事宜;
  (四)研究决定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较大规模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事宜;
  (六)研究专项工作政策和具体安排意见;
  (七)研究决定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而分管副市长个人又不便自行决定的问题。
  十六、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决定内容相对单一或相对具体,不需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讨论协调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
  市政府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个人分工范围之内。
  十七、副市长以所担任的非常设机构领导身份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范围以该非常设机构职责为限,不受个人工作分工限制。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向市长报告。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对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进行纪录,并制发会议纪要。
  十九、市政府工作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决定召开。召集和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对全局性工作作出部署。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部署。
  二十、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主持,一般在每周一召开。
  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下一阶段工作;确定市政府一周的重要工作日程。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承办;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承办。
  二十二、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各类工作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一般不安排两位及以上市政府领导在同一个工作会议讲话;每位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40分钟;会议安排发言的,发言一般不超过8分钟(非工作会议不超过3分钟);市长一般不出席专业性的工作会议。



第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二十三、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文电科)统一登记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拟办意见后(电报径呈)呈秘书长审批,由秘书长根据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批请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四、公文内容为下列事项的,主管副市长审批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申请和财政核定经费的;涉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涉及市政府制定政策调整和适用问题的;上级机关出台政策、作出重大决定和工作安排的;市政府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就某一方面具体工作作出的请示、报告,以及上级机关下发的非政策性公文,由主管副市长审定。
  二十六,下级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属单纯的政策解释或适用问题的,经秘书长审批后,先转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再行送审。
  二十七、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或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不得将公文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未按正常渠道上送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予签批,应转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送审程序办理。
  二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作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视为同意。
  二十九、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按公文审批程序送审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下达通知、通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批复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意见,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文件,按公文审批程序送审后,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特殊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市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业务会议需制发会议纪要的,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对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分别比照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签批程序签批后,转市委办公室。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要保证公文运转速度,紧急公文立即处理,一般办理的公文在半个工作日内、制发的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的12小时内)完成处理,送呈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副市长一般均保证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不在本市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转述意见),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领导批示意见要在完成最终审批的当日下达,制发公文在签发的当日付印,最迟于签发的次日发出。
  三十一、除内容应保密的公文外,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应及时通过《辽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 检查督办制度


  三十二、建立完善督促检查制度,认真抓好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有效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三、副市长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督察室)负责对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和常务副市长交办的重要事项进行全面督察;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综合科室负责对副市长决定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对督察事项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报告应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市政府决定由本部门落实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报送一次工作总结。
   


第六章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七、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按照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由秘书长统一协调市长、副市长的公务活动。 
  三十八、副市长有关阶段性的工作安排要定期向市长报告。每月月底和每周日前,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将下月和下周重点工作安排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拟定工作安排计划并提交市长碰头会议决定。
  三十九、市长、副市长参加外事活动,按照市外宾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市政府办公室,经秘书长审定后,按照紧急公文送审程序送审。
  四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外地出差或因私离岗,时间在2日以内的,应向分管副市长请假;3日以上的,应向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副秘书长、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十一、坚持重要事情通报制度。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事情和有关人事安排,由常务副市长及时向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通报;接待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应于事前向市长报告,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通报;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来辽视察的有关情况,由陪同的市政府领导在市长碰头会议上通报。




第七章 加强科学民主决策


四十二、严格执行市政府会议制度,凡应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对于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在事前充分搞好调研和协调,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
  四十三、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市政府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在决策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同市政协进行民主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加强依法行政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十六、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经常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修订、废止过时和已不合规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四十七、严格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事项管理,坚持经常清理、适时调整、不断减少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各项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充分,条件严格,标准适当,程序简单合理。
  四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保证执法主体资格,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推进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第九章 加强行政监督


  四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公报等载体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大兴学习之风。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刻苦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建设学习型政府。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科技、市场经济知识,用科学理论和科技知识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承担起组织和带领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神圣职责。
  五十四、以身作则,加强廉政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体制和制度建设方面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主动履行接访职责,严格遵守信访制度,确保信访工作有序进行。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接待处理重要来访。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基层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调研活动应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市区内基层就餐。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93号


各有关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

培训项目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工作(以下简称:驾驶培训),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具备本标准规定的设备、场地、师资、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具有20辆以上(含20辆)教练车。教练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中车辆技术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同时应当持有公安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

教练车应当配备相应的副制动器、蓬布、座位、消防器材、上下梯子等装置。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车间,并配有完成小修和一级维护作业项目的必要设备和维修人员。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有固定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汽车驾驶训练场。

使用租赁场地进行驾驶培训的,应当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分别设置理论课教室和维护、排故课教室。教室的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平方米,每间教室不得超过60人,并备有必要的教学用具。

维护、排故课教室,应当备有排故发动机台架,主要教练车型的拆装、整车挂图,示教板或实物,备有电教设备和与统编教材配套的驾驶、拆装、维护、排故等教学录像片。

第七条 学员需在校食宿的,应当建设符合工商、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求的专门食宿场所。

第八条 驾驶培训负责人应当具有驾驶教学专业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汽车驾驶员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驾驶操作教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高级以上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

理论教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持有初级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

维护、排故实习教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高级以上汽车维修《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驾驶培训课程应当使用部颁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统编培训教材。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教练计划)、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0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