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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4:58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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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前言
为了正确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依据
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
2.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
3.卫生部关于《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85)卫人字第86号《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和(85)卫中司字第59号关于《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等有关文件。
4.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文件的原则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5.凡过去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卫生技术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二、评审组织及评审办法
1.评审组织包括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评审组织成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
2.评审组织成员必须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担任较高专业职务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3.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一般由5人以上具有高级职务者组成,其中正职高级职务者不少于半数。
人数不足的单位可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评审组织,也可委托外单位评审组织负责评审。
4.高级职务需先经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议,经无记名投票,不少于2/3成员同意后方可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并提供评审意见。
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2/3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在经过认真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须有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后才可承认其任职资格。

三、聘任和任命
1.卫生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2.实行聘任制的单位,由行政领导向被聘任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实行任命制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3.卫生技术职务任职期限,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四、关于任职基本条件的掌握
1.根据卫生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拨和使用人才,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对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药、民族医药及从事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现场工作为主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可适当放宽对外文、论文的要求;大学专科毕业工作2年(含见习期),具有《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作能力,可以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五、其 它
关于“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离休、退休问题”等,请遵照国发(1986)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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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1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 市经贸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以及预拌混凝土的市场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
第四条 市经贸委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
第五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的要求。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由市经贸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整体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
第六条 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法的规定。
第八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提供交通便利。对散装水泥车、散装水泥流动罐自卸运输车,混凝土泵车等专用车辆在车辆养路费、通行费以及过路过桥费等方面按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上述车辆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专项作业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专项作业车辆行驶证,并提供通行的便利。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现有水泥企业按其生产能力,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20%以上。凡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在申请水泥生产许可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不予受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经贸委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省、设区市、县(市)级重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要分别达到80%、70%、60%。
鼓励其他使用水泥的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凡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三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㈠使用特种水泥且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㈡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㈢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凡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预概算、结算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用量。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价格、数量、设计标号、供应时间、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验收条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并将该合同告知市散装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经费。征收专项资金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开工手续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行政服务中心(或收费大厅)统一征收。
征收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缴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城市建设、水利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中,不得将免收专项资金作为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核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退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㈠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设项目贷款帖息;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㈤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宣传奖励支出;
㈥代征业务费支出;
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本条第㈠项到第㈣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90%。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经费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贸委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㈠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足量使用散装水泥的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补缴专项资金。
㈡未按照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限期按照规定比例补缴专项资金。
㈢未按规定擅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㈣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可责令其停工,经多次劝告仍拒缴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环保、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对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荣获红星奖章的牺牲、病故军人增发抚恤金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荣获红星奖章的牺牲、病故军人增发抚恤金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一九三三年、一九三四年“八一”建军节,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曾先后两次颁发过一、二、三、等红星奖章。这是红军时期军队颁发的最高等级的奖励。经研究确定,荣获一、二、三等红星奖章者可享受现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者的待遇。如上述人员现仍系现役军人(含保留? 宓木永胄莞刹?。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实施后牺牲、病故的,应按照规定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百分之三十五。



198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