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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2:54:56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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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51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地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文无纸化办公进程,完善工作流程,规范电子公文收发管理,明确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根据相关法律,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与实物印章相同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哈密地区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四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在地区电子政务专网中使用,主要用于使用单位之间的非涉密公文交换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五条 在电子公文中加盖电子印章,即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公文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非经合法认证的打印稿或复印稿,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使用的电子印章由地区行署办公室统一制作,其它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网络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可向地区行署办公室提出制作电子印章的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第八条 电子印章由地区行署办公室统一发放到行署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其办公室主任保管和使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带离办公室。电子印章如遗失,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向地区行署办公室交回电子印章。
第十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操作失误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制作电子印章手续,重新制作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据此制定本县(市)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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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关于芜湖市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招标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关于芜湖市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招标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制定的《关于芜湖市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招标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芜湖市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招标办法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



为加强政府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能力,提高招标效率,规范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包括的范围
1.已列入市(区)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2.已列入市(区)年度民生工程的项目;
3.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申报程序
1.招标单位应自计划下达后及时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提出招标采购申请,并提交确定为重点工程或民生工程项目文件等书面资料;
2.区年度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由区招标办于年初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报送项目计划,并提交确定为区重点工程或民生工程项目文件等书面资料。
三、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的招标规定
1.招标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备齐招标资料到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办理委托手续;
2.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经招标单位签字同意后,2 个工作日予以同时发布;
3.采用重点工程项目评标办法;
4.资格审查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允许实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须在项目实施时间许可的情况下由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5.开标现场要求投标项目经理本人需参加开标会现场,同时授权委托书必须是经过公证的公证件;
6.在开标前三天公布项目预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超过该项目预算的将不列入评审范围;
7.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实行即开即评。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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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3月30日,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出版专业人员为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学识水平、业务水平,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建设一支适应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版专业职务,是根据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
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的出版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风正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
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考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编辑职务:
1.担任助理编辑职务4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掌握一门外语,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年,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至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副编审职务:
1.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职务2年以上;
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四、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编审职责:
1.已能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
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著译;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
第五条 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设计员: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完成一般的专业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助理技术编辑:
1.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5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2年以上;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了解出版印刷业务,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编辑: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技术编辑职务5年以上;
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较好地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熟悉出版印刷业务。工作成绩显著。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校对人员的任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三级校对: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校对工作2年以上;
2.初步掌握校对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初步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按照质量、数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对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二级校对:
1.担任三级校对职务5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三级校对2年以上;
2.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出版印刷知识,能独立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一级校对: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二级校对职务5年以上;
2.具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出版印刷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三校”任务,妥善处理校样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掌握一门外语。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助理编辑的主要职责:
1.协助编辑进行工作;
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
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或独立发稿;
4.检查样书,练习撰写书讯、书评;
5.分担编辑室内其他工作。
二、编辑的主要职责:
1.搜集研究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
2.独立审查、加工整理稿件,检查自己承担责任编辑的书籍成品;
3.做好书籍宣传工作,撰写书讯、书评;
4.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指导、培养助理编辑。
三、副编审的主要职责:
1.搜集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制定选题规划,指导有关编辑人员组织实施;
3.担任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
4.复审或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对有关图书进行评论;
6.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或校对学、技术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四、编审的主要职责:
1.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制定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组织社会力量或有关编辑人员实施;
3.终审某些重要稿件,或经总编辑授权签发某些稿件;
4.必要时对重点书稿进行审查、加工;
5.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各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规定具体职责范围。
第八条 技术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技术设计员的主要职责: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等工作。
二、助理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
三、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重要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解决有关疑难问题,指导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进行工作。
第九条 校对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三级校对的主要职责: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
二、二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
三、一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各种复杂书稿的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检查“三校”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

第四章 聘任及任命
第十条 专业工作成绩卓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其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可以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均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工作情况,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聘任或任命各类专业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证明合格,由聘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出版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司局(厅)级的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含初级)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处级的独立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出版单位,经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其评审委员会也可评审副编审,有的也可评审编审职务。由出版单位评审的符合中、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编审报国家出版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出版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的现职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