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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32:04  浏览:9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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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0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国家商检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各驻外贸易中心,驻港澳企业管理处: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局)反映。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理,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的经营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一)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企业业务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五)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所称“经理”,指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厂(场)长或其他称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所称“任期”,指干部管理部门对经理下达任命通知书到下达离任通知书之间的时限或按《公司法》规定程序确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时限。
离任经理实际离岗时间与干部任免通知不一致的,由执行离任审计的审计部门根据离、接任经理协商结果确定离任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期间。
第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是干部管理部门对离任经理进行人事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指企业为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完成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及与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
第七条 《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经济效益目标”,主要包括:
(一)反映企业业务经营规模的指标,如进出口额、业务经营额等;
(二)反映企业盈利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如净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出口成本等;
(三)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
(四)反映企业对国家或社会贡献水平的指标,如出口(创汇)收汇额、社会贡献率等。
第八条 《规定》第十五条所称“特殊原因”,指经理在任职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并且不适宜再担任经理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确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组长以及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附有关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中除《规定》第十七条已明确要求提供的以外,还应包括有关中介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被审计单位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准备阶段
(一)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组织审计组;
(二)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包括离任经理述职报告在内的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搜集、研究有关资料,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
(一)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初步接洽,并通报有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其配合的事项;
(二)召开离任经理述职报告会,对离任经理的述职报告作初步评议;
(三)根据需要,进行分部门、层次的座谈,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四)审查业务、会计和有关统计资料,核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五)汇集有关资料,研究确定审计报告纲要。
三、终结阶段
(一)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并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离、接任经理征求意见;
(二)离、接任经理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后3天内反馈意见或建议,若无不同意见,审计报告由离、接任经理和审计组三方签字认可;若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定稿。
(三)若审计组与离、接任经理一方或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审计组可将离、接任经理的书面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有关部门和或单位领导审定;
(四)离、接任经理一方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审计组酌情处理;
(五)有关审计部门或单位领导审定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上报所在单位领导,同时抄报上级审计部门,抄送本单位干部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离任经理可从被审计单位阅知审计报告;
(七)审计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根据上述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组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召开离任经理述职报告会,并对离任经理的述职报告做初步评议,评议时离任经理可以回避。听取述职报告的人员应包括:
(一)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各所属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二)职工代表;
(三)国家派出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代表;
(四)审计组认为需要出席报告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审计时,受托的审计机构须根据《规定》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并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载明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业务经营管理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或因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及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审计部门应向企业主管单位领导提出建议,由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实施离任审计,有关部门可在经理任期内对其经济责任进行阶段性连续审计,具体实施可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经理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外经贸部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独立编报经费、预决算的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经贸企业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经营负责人、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离岗(任)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八条 国有外经贸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组织实施经理离任审计。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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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级收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收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政发〔20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市级收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一日

聊城市市级收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收费管理,保障政府收益,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收费是指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第三条 市级收费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统一办理。
  第四条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进行收取。对可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按照集体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予以减免。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执收单位收费情况及收费减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六条 对国家、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减免依据、项目、条件、标准在收费大厅进行公示。各执收单位按规定予以减免。
  第七条 对国家、省没有规定,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
  (一)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四)其他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收费单位提出减免申请;
  (二)收费单位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初步意见,向市政府提交申请减免的请示;
  (三)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根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政府办公室批复通知收费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各收费单位按市政府办公室的批复进行办理。
  第九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费用减免的,由市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各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将日常监督情况及时向市行政监察部门通报。对不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不按规定程序减免费用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府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六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关于加快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的意见》(粤质监[2008]12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韶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韶关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在本《办法》试行期首评一次,待本办法完善后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六条 设立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韶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省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受理申报、初步审查、推荐上报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弛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如下工作:

1.由市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市、县(区)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市、县(区)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市、县(区)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行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从现有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渠道中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