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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6:02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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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八条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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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监督,完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推动各项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定、贯彻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价,并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颁布并已生效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为后评估对象。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后评估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市、县(区)政府为制定机关的,后评估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文件起草、实施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贯彻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三)协调性标准,即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是否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
(六)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八条后 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
第九条 后评估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条 后评估活动应当具有针对性,应重点选择与公众关系密切、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3—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后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具体文件或有关制度的后评估:
(一)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较多且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二)导致本市区域内部门、地方之间行政管理制度冲突的;
(三)与本市其他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影响文件正确实施的;
(四)新的上位法出台或上位法被修改、被废止影响本市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
(五)制定机关或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应当开展后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后评估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阶段。具体后评估程序包括:
(一)选择后评估对象,确立评估项目;
(二)提出后评估方案,明确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
(三)组织实施后评估,开展实施情况检查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四)汇总后评估意见,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措施分析、重点问题论证的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分别报经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公布。制定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将后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科技局关于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


海北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科技局关于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2008〕100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科技局关于《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北州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州科技奖)由州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州科技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州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必须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六条 州科技奖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并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州人民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设立科学技术奖一项。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申请州科学技术奖励的公民和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新科技成果,其综合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和州内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2)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新科技,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3)在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4)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5)在制作科普图书,编著科技教材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图书、教材已正式出版两年以上,并对加速科学技术传播、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6)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其主要论文在省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主要科学理论已为省内同行引用或采用的;

(7)申报州科技奖的项目必须是应用于生产实践活动一年以上,证明其技术性能可靠,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8)新的科技成果,须完成成果鉴定、登记手续并正式投产应用后方能申请奖励。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按其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州科技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50000元;一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20000元;二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10000元;三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5000元。

州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三等奖不超过4项。

第十一条 获得州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依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仍可申报省级科技奖,直至国家级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个人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所有,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分配。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评选先进、晋级、升职、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州科技奖除特等奖外,其余奖项按科学技术开发研究类、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社会公益及科技管理类三个类别分类评审。

(一)特等奖

科技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学科理论、技术工艺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填补了州内空白,为州内外同行所公认。所从事的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系列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特别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科学技术开发研究类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成果应用后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生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应用后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行业和技术进步、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先进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应用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路线很复杂、技术难度很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重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作用;在区域或者行业中覆盖面达到5 O%以上,增产2 O%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等奖:技术路线复杂,技术难度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在区域或者行业中覆盖面达到4 0%以上,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等奖:技术路线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推广方法措施有所改进或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积极作用;在区域或者行业中覆盖面达到30%以上,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社会公益及科技管理类评审标准

一等奖:结合本地区实际,应用现代管理知识,提出了新的见解和措施,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对提高本地区管理水平和经济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结合本地区实际,应用现代管理知识,提出富有建设性的见解和措施,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本地区管理水平和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等奖:结合本地区实际,应用现代管理知识,提出有创意的见解和措施,在理论上有所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居州内先进水平,对提高本地区管理水平和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州科技奖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

(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四)符合评奖条件的单位及个人亦可直接向州科技奖励委员会申请。

第十六条 州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在评审前6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文件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告州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时间及评审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回答社会各界询问;

(二)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按要求提供客观、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及评审费用。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三)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州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州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州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州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员、获奖等级的建议。州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委会建议,做出获奖科技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定,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六)州人民政府对拟审批的获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日。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州科技奖励委员会复审裁决。

(七)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技奖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推荐、评审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州科技奖的,由州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北政字(1992)第20号印发的《海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