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10:01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亦侠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管理。
  军队、公安、国家安全、教育、气象部门用于自身业务范围的有线电视,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协助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线电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
  (二)有组织机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和播出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持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批文、有线电视台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逐级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筹建。正式播出,必须持有《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使用微波和超短波频道进行信号传输的有线电视台(站),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归口审查后,向省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频率,并报送有关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技术资料,由省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频率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有线电视台、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


  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有线电视站。
  申请设立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持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有线电视站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逐级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正式播出,必须持有《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设立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应将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传输设备和器材,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开办单位,应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线路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监测,保证节目信号正常传送;及时处理线路和设备故障,受理用户投诉和查询。


  第十二条 有线电视台因故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因故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视为终止,由原审批机关注销。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和《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安装)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持有省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贵州省境内施工,必须到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有线电视系统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兴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有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不得承接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业务;
  (三)有线电视工程竣工90日内,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四)设计(安装)许可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标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必须遵守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关于广播电视节目的各项规定,同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传送中央电视台和贵州电视台第一套节目;
  (二)共用天线系统只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不得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和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影视节目制品;
  (三)播放境外影视剧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健全节目审查、播放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出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五)播放的影视节目制品,必须贴有《贵州省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并不得私自翻录、出售、出租、交换或转借,不得在无线电视台、录像放映单位播放。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经批准设立的卫生地面接收设施,只能收转境内电视节目。
  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涉外宾馆等单位确需收转境外电视节目的,必须按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户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的,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开办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用户长期不能正常收看电视,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警告,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用户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办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他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抢劫?

—王小龙
案情介绍:何某为了替朋友发泄对万某的不满。于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邀约苟某、黄某某分别持猎刀、菜刀,一同去至某工地,用刀捅,砍万某的臀、腰、臂等部位,致万某轻伤。何某在追砍万某过程中,拉脱了万某穿在身上的一件新买卡克衫,并携带此衣逃离现场。尔后,将万某放在衣服中钱包内的现金三千六百二十元与苟某、黄某某瓜分。把衣服及衣服内的钱包、票据、证、卡等物焚毁。
分歧意见:此案何某、苟某和黄某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对何某取得万某衣服及占有其现金的行为定性有不同意见,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何某、苟某、黄某某等三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认定盗窃罪的理由是:三人事前并无共谋抢劫···何某在伤害万某的过程中,抓脱万某衣服,其目的是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无非法占有万某财物的故意,在毁灭罪证过程中,发现万某衣服钱袋内钱款,在该财物脱离万某占有,三被告人明知该财物所有人是万某、万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均私分,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是何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和抢劫,实行数罪并罚。苟某、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何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和抢劫,实行数罪并罚。苟某、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何某非法占有万某衣服的行为构成抢劫,而第一种观点并没有予以认定。
首先,本案中的抢劫行为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抢劫,而是一种另起犯意型抢劫。何某抓万某衣服是为了伤害万某,在之前并无占有的故意,甚至在抓脱那一瞬间也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正确的,这也是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但事实是在何某抓脱万某衣服并控制在自己手中时,其行为性质就发生转变了。这个变化的时间并不是在何某抓万某衣服之前或那一刹那间,而是在之后。判决正是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致使对后面的事实认识错误。、
其次,第一种观点对何某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认定错误,①从刑法理论上看,何某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确认某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客观方面要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同时,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必须具备主观罪过,而行为必须是在犯罪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下实施的,这是行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何某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万某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这是无疑的。关键在他主观方面是否具备犯罪故意。犯罪的主观问题是指在什么样的心态支配下来实施犯罪行为的。我国刑法规定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健全的判断能力和完全的控制能力。也就是说是否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完全有选择的自由来实施或不实施该行为。行为人在自己处于一定条件下即具有相对自由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选择了危害社会中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关系,他就不但在客观方面危害了社会,而且在主观方面也具有了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主观方面的内容其实就是认识和控制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能不能认识到犯罪行为,二是对该行为是否进行控制)。本案中何某在从万某身上扯下衣服并控制在手中时,他就应该能意识到自己已经非法侵占了他人合法所有的财物,在有选择放弃(扔掉)或不放弃(继续非法占有)的自由之下,何某继续非法占有万某衣物,而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加以控制,相反他实施了一种积极占有的行为。对此,只能说明他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此案性质由此也发生了变化,从单独的故意伤害(既遂)到产生新的抢劫行为。②从本案何某实施的客观行为看,也与其故意侵占的主观罪过相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观罪过的问题只有行为人自己最清楚,外界包括司法认定只能根据该罪过支配下的表现于外的一些具体客观行为、举止以及行为当时具体环境来判断推定。。本案中,何某三人事前经过了商量、踩点、准备作案工具、运输工具,准备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犯罪完成后乘坐一直等候的汽车离开,中途两次换车(都不忘带上万某衣服),相继扔掉刀具、鸭舌帽。最后到一僻静山上才最后来慢慢翻看万某衣服(供述),在何某经手分掉现金后,把衣服、钱包、票据、证、卡等物焚毁。可以看出,整个作案过程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精心准备,作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头脑清醒,行为准确、冷静(事前何某告诫苟、黄二人砍人时把刀控制好,不要砍重了。事后证实万某身受二十多处刀伤,但经鉴定却为轻伤,无一伤在要害、致命之处)。可见其整个作案过程并不惊慌,与犯罪嫌疑人“因为惊慌而忘记扔掉衣服”的供述是相互矛盾的。相反,何某对自己在故意伤害过程中侵占万某衣服的行为是相当清楚的,这也与其在逃离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相互印证:何某在控制衣服后,并没有立即扔在地上,而是一直抓在手中,直至逃离现场。逃离途中曾两次换车,上车后都把衣服放在车上,而下车时都不忘记带上万某的衣服。途中相继扔掉作案工具猎刀、菜刀、鸭舌帽后,却最后另到一无人处再来处理衣服。可见,何某非法占有衣服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③从何某取得衣服的方式看,也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何某从万某身上扯下衣服后,继续对万某实施伤害其使万某不能、不敢反抗,其实质是用暴力手段取得继续对衣服的非法占有权。该侵占行为具有暴力性、当场性、公然性,是抢劫行为。
据此,应该认定何某劫取万某衣服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第八条“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应该对何某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对何某等三人瓜分万某现金行为认定错误
1、何某对衣服内现金在取得衣服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何某抢劫万某衣服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对衣服内是否有其他财物或者有贵重财物是完全应该有预见的,有大量现金也并不违背其主观目的。因此,不能以何某事前不知道有大量现金就否认其事前有非法占有现金的主观故意。
2、从取得现金的方式看,也不符合盗窃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和盗窃罪的规定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主要区别是占有财物的手段不同: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盗窃是采用秘密方式,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是用行为人自认为当事人不知道的方法。本案中何某取得财物的方法是显而易见的,是公然用暴力劫取的。是在万某知情,但不能、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而不是在“…万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均私分…”。“脱离”一词表意模糊,完全没有反映出现金控制权的非法转移方式。衣服是在何某使用暴力并在暴力胁迫下才由万某转移至何某,现金也是何某在暴力作用下非法取得的。因此,对何某占有万某现金的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劫,而不是盗窃。
三、苟某和黄某在事前和何某无抢劫共谋,抢劫行为是何某单独实施,当何某从万某身上抓下衣服后,三人继续对万某实施伤害,其主观内容不一样,属于无共谋的共同犯罪。二人占有现金是在何某抢劫行为完成后。由于苟某和黄某不是占有万某现金的行为直接实施人,现金自始自终都是何某控制,事前也无共谋。因此,何某的抢劫行为属于事前无共谋,事中超出共谋的单独犯罪行为,由此造成的刑事责任只能由何某单独承担。
综上,笔者认为对何某、苟某、黄某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共犯论处,对何某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2005年4月8日 财建[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煤炭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现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中涉及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名单附后);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煤炭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三、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管措施
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本通知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名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506-caijian05168f_2005062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