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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03:17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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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全国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6年11月15日,国家教委


《全国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各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选定了一批试点学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保证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有利于加强对试点学校的论证、管理和领导,使试点工作更符合本地区的实际,经商国家体委,在确定试点学校的原则、试点学校的条件等方面,继续执行原办法,同时将其中的“申报与审批”一条,重新规定如下:
一、从高等院校中选定试点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批准,并在今年年底以前将试点学校名单报国家教委备案。
1987年试点学校的布点,原则上沿海、经济较发达和高等学校比较集中的地区,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署三所学校左右;其它地区,每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部署一所试点学校。每校可设置一至三个体育项目。
二、从中等学校中选定试点学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原则上每所高校试点校可与五所中学试点校挂钩,并在培训师资、课余训练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小学主要是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扎扎实实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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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4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减少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对金华市区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确需救助的伤亡人员实施救助的社会专项资金。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卫生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监察局、保险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筹集社会救助基金、审定救助基金的发放使用、协调救助基金运作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与财政专户的结算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交通事故抢救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指导、监督抢救工作,审核抢救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善后处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
市监察局负责对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市保险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相关信息。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对外称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市政府安排的资金;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五)社会救助基金的孳息;
(六)其它资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交通事故受害人和赔偿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医疗抢救费用限额为30000元,死亡丧葬费用限额为2000元;
(二)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限额为20000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限额为10000元。
遇特殊情况,救助额度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得以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等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
抢救所用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必须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用药目录规定。

第四章 救助的实施
第十一条 属于救助范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在医疗机构抢救结束或者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持相关证明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救助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交警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救助申请,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或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伤亡人员医疗抢救费用和死亡丧葬费用,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案件侦破后依法向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追偿,事故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应当协助。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规范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冒领社会救助基金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案的,其造成人身伤亡的救助,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城市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费用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项目、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能作为税收扣除标准和计算征税的
依据。
二、关于固定资产购建问题。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关于应收应付利息处理问题。由于今年存贷利率进行了调整,城市商业银行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执行。同时,对已形成呆滞、呆帐贷款应收未收挂帐利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凡符合坏帐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核销。应付
利息的提取可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加权数(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可逐笔计算。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到期存款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安全防范费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范费用,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直接扣除,个别项目费用过大,可以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监控设备,应单独计算其价值,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得列为安全防范费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奖金扣除问题。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据实扣除奖金。
(一)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二)必须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济奖金。
(三)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自1999年度起,各城市商业银行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执行。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六、关于国库券收入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19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