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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2:00  浏览:8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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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修订)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2009年1月14日以粤公通字〔2009〕10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的管理,筹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由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和省财政厅组成,负责全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实际相应成立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

  第三条 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投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竞价发放号牌号码不得超过拟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总数的10%,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只限于小型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临时入境汽车,使、领馆汽车号牌除外)。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号码,一律按规定供群众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五条 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小型汽车号牌竞投。已购得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小型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竞投人。竞投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投,也可以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投。

  竞价成交号牌号码只能用于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第六条 竞价发放号牌号码与计算机自动选取、自编自选号牌号码应当在同一号段进行。市协调小组可以选定不超过4个特殊的阿拉伯数字,从当前使用号牌号码号段内预留两个以上连续排列相同特殊阿拉伯数字的号牌号码,用于竞价发放。

  第七条 市协调小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留用于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核定每个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由公安部门将有关号牌号码予以锁控。

  第八条 每次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应当从预留号牌中按顺序提取,最低不少于50个,广州、深圳、佛山和东莞市最多不超过500个,其他市最多不超过300个。

  第九条 竞价发放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的次数由市协调小组确定,每月不超过1次。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单位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执拍工作,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拍卖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每3年公开招标1次。

  第十一条 每次竞价发放号牌号码,应当提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号牌号码、竞投底价和竞投人资格条件等有关事项,在竞价发放号牌号码前审核竞投人条件和机动车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 对竞价成交的号牌号码,由拍卖单位与竞得人签订《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结果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必须列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竞得车牌号、竞得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号。竞得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到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逾期视为放弃该号牌号码竞得权,该号牌号码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

  第十三条 市协调小组应当将每次实际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及号码,书面通报给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竞得人提交《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和车辆登记法定资料,按规定办理登记,并将《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复印件存入车辆档案。

  第十四条 竞得人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竞价成交号牌号码办理车辆登记。对逾期未办理登记、放弃已成交号牌和未能竞价成交的号牌号码,可以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也可以收回供群众公开选取。对连续3次竞价发放未能成交的号牌号码,市协调小组应当收回,并在3个工作日内知会公安部门解除锁控,供群众公开选取。

  第十五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号码不得更改,不得转卖,不得转赠。

  第十六条 因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号码使用政策,致使竞得人不能按成交号牌号码办理登记的,由竞得人书面向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送市公安部门审核后,向竞得人退还应退的号牌号码费用;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竞得人延误办理车辆登记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牌期限。具体办法由省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因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使用政策,致使竞得人不能继续使用竞价成交号牌号码的,对号牌号码使用期限不足5年的,由竞得人书面向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每少使用1年退还号牌号码竞价费10%的标准(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从当年的竞价发放号牌号码收入中向竞得人退费;对号牌号码使用期限超过5年的,不再退还竞价费用。

  第十七条 竞价发放号牌号码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竞价发放号牌号码所得收入扣除竞价发放工作有关成本以及退费支出后,全部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市协调小组应当完善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流程,确保竞价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各级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加强对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在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市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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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4〕26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5-01-1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3日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业务不包括房屋拆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另行招标。

  第三条 属于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除同一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项目可直接委托外,其余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非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第四条 本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监察、财政及区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关键程序时,提前书面告知市拆迁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区监察部门。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房屋拆迁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资金到位,属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须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

  (六)有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房屋拆迁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拆迁项目,除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余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实施拆迁组织方案;

  (四)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近2年的工作业绩;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则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评标和定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本办法组建,其成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不得大于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从全市拆迁评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成员库由区财政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房屋拆迁专业委员会派人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投标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市房屋拆迁资格;

  (二)拆迁资格等级与拆迁规模符合《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三)按规定申报年检且年检合格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所投之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估法,以评分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不超过3人的中标候选人。构成分数的主要因素有价格、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近2年的业绩和诚信记录、实施拆迁组织方案、完成时间等,其中价格因素为20%至30%。

  投标文件所报价格高于平均价40%的应当作废标处理,所报价格低于平均价50%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前款所称平均价系指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价。

  第十三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拆迁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监察、财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在区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将《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由工商部门牵头召开一次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联合监管的整体合力,扎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强化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发布中动态监督、发布后依法查处,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增强联合监管的合力与实效,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突出整治重点
  (一)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继续加大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
  (三)继续深入清理整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着力做好药品安全、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清理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等专项整治工作。
  (四)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媒体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落实属地监管,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
  二、强化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
  (一)规范媒体广告发布活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媒体广告发布审查的行政指导,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订立广告代理、发布书面合同,并及时向媒体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的情况。
  (二)落实媒体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报刊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强化媒体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发布广告的意识和责任。
  (三)加强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广告内容作为新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在广告发布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推动媒体单位改进广告经营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
  三、强化广告发布中动态监督
  (一)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进行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发布。要定期将广告监测报告抄送媒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
  (二)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监督整改。
  (三)加强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测监管。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将医疗广告监测结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指标,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及时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广告内容纳入审读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报刊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五)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播出机构的监管,扩大监听监看范围,强化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下达《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播违规违法广告。
  四、强化广告发布后依法查处
  (一)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发布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告力度,增强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工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 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法处罚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要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三)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采取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理措施。
  (五)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估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发布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
  (六)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
  (八)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工商部门查处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网络广告商。
  (九)新闻办要发挥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总协调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五、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媒体、处理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通告相关部门,对有关部门通报的监测情况和移送的广告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查办落实情况。
  (二)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工商、新闻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对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有效衔接。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执法不到位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单位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媒体单位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