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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49:22  浏览:9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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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05年9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根据2013年3月21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区、县(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保密、公安、安全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应当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论证合格后,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立项。

  第八条 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方案报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化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应当在正常试运行满3个月后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保修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执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后评价制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后评价,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未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由招标、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
  (二)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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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987年12月31日,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长、局长、经理(以下统称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终结和任期期中审计),在于促进厂长负责制的落实,保证《厂长条例》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第三条 实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肯定成绩,查清问题,找出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建议,促进改革。
第四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核实厂长在任期内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评议厂长的生产经营业绩和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考查厂长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及其决策能力,为领导全面考核厂长提供依据,使厂长的更替交接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要帮助厂长改善管理,挖掘潜力,提高效益,更好地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目标。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组织分工
第五条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公司)、各流域机构、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物资局等所属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厂长、局长、经理,均属审计对象。
水电工程局分局(公司、处)、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各物资管理处、科研、设计、学校等实行经济责任承包的单位,由各主管机构结合各自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期中、届满、调离、晋升、免职(含离、退休)、辞职。
第七条 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厂长调离以前,都必须经过审计评议。应审计而未经过审计评议的,一般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八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分工的原则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谁任命谁审计”,即被审计的厂长是属于哪一级管理的干部,就由那一级组织审计。部(含审计分局)和各电管局的审计部门根据领导委派可直接组织审计。
第九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每年由干部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研究提出被审计厂长名单,经领导核准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分别报部、所在地区审计分局和电管局。
根据工作需要,对未纳入审计工作计划的临时审计,由单位领导直接委派审计部门进行。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和财务收支审计、年终会计决算审计结合进行。
第十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应提出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人员名单,组成审计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即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从实施审计的日期算起,一般应在一个半月之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按《水利电力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审计组进入现场以前,厂长应组织本厂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任期目标工作情况报告和各种有关数据资料(离任的厂长要对财产资金进行清点造册),从各方面给审计组以积极有效的配合。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限于经济方面,其主要内容是:
一、任期内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数值的真实性,为完成经济目标而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决策、措施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经济目标以厂长与主管单位签定的经济目标合同为主,没有签定经济目标合同则以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为主。
根据各企业的特点,经济技术指标可从以下各项指标中选择确定:产值、产量、质量、利润、成本(费用)、资金周转率、主要材料消耗、劳动生产率、事故率、厂用电率、线损率、煤耗、技术改造等。
二、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是企业在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中,对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有无不正之风。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财产资金及其使用管理情况。主要是财产奖金是否真实,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经济有效,有无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情况。
四、厂内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五、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主要是企业产品、市场、技术、人才的开发、改造、培训的长期规划发展目标及其可行性,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应用,企业有无短期行为以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有无“分光吃净”的问题。
六、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认真取证,划清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必须取得可靠证据。厂长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应对完不成经济目标和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全部责任。但属于分级负责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以确定厂长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

第四章 审 计 报 告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即编写审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基本情况
2.主要成绩
3.存在问题
4.审计意见
5.对厂长的评议
审计报告要简短、清晰;对厂长的评议要准确、恰当。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和厂长见面,连同厂长签署的意见,一并报主管领导,抄送干部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对财务问题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单独下达审计决定。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报送部审计局、部所在地区审计分局、电管局,抄送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审计机关各一份。上级单位如认为对问题处理不当或被审计厂长要求复审时,按《水利电力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单独建立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部所在地区审计分局进行监督,部审计局负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5号 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5月4日正式收到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中海石油建滔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山东明水化工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3月甲醇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4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醇,又名木醇、木精、甲基氢氧化物。英文名称Methanol或 Methyl alcohol。
  分子式:CH3OH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甲醇是一种简单的饱和醇,通常为无色、透明、易燃、易挥发、略有酒精气味的液体。
  主要用途:甲醇是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良好溶剂和优质燃料,可用于生产甲醛、甲胺、甲烷氯化物、醋酸、醋酐、二甲醚、甲酸甲酯、碳酸二甲酯等。甲醇也可以生产敌百虫、多菌灵等农药。此外,甲醇也是优良的能源与车船用燃料,用甲醇生产MTBE(甲基叔丁基醚)进而生产高辛烷值无铅汽油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1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甲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9年6月2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 年6月2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 年12月24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0
  传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