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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8:29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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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11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我们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中央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执行。
第四条 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中央文明委办公室)管理。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委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国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
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重大活动经费。即用于举办有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支:
1.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支出;
2.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所需支出;
3.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的补助;
4.由中央文明委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承办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活动的补助。
(二)培训经费。即用于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即由中央文明委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四)中央级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经费。
(五)中央级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特殊情况,报经中央文明委办公室、省文明委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个案处理。
(三)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一)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度预算的编报和核定。由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提出当年支出预算建议数和具体项目。财政部根据上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征缴入库数和当年预计征缴入库数核定年度支出预算。
(二)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的执行。财政部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按季将经费拨给中央文明委办公室。中央文明委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的项目和活动,其经费由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在财政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之内拨付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办法参照前两款制定。
第八条 预算的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超过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时,超过的部分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予以安排;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超过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与上年结余数之和时,相应调减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
第九条 决算的编报和核批:
(一)中央文明委办公室于年度终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3月上旬报送财政部核批。
(二)由中央文明委责成或批准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承办的项目和活动所开支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分别由承办的主管部门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2月上旬报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审核汇总。
(三)省文明委办公室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将本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终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四)省文明委责成或批准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承办事项开支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其决算编报按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将本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终决算随地方文教事业费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
第十条 年终结余的处理。
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省文明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结余,随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一)中央文明委办公室、省文明委办公室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安排使用。
(二)有关部门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分别缴回中央文明委办公室、省文明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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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8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范》(JR/T 0085—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范》.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1/P020130107591567037876.doc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东署[2007]44号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省驻地各单位:

现将《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利用外来资金,充分调动全区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地委办、行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和《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和对象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区外招商项目落户到海东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情况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区外引进的生产型、经营型、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型等项目及无偿援助、捐赠的项目。

(三)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会,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已享受省政府奖励的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如果所奖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受益县负责补齐。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区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区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对地区招商局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从区外引进的招商项目属下列范畴的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一)凡投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和技改的各类工业及高新技术类招商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自;

(三)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四)引进资金兼并、联合、购买区内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重组类招商项目;

(五)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七)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业招商项目;

(八) 引进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九)争取的区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第四条 奖励条件。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地产业政策、环保、节能要求的,不包括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区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区内民间融资、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区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区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项目)须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资产重组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协议(合同)内容要求的;

(六)投资类及资产重组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3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以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在地区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九)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地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和县及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个人另按第七条给予奖励。各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奖励基金,用于对招商项目引资人(单位)的奖励,奖金由项目所在县负责支付。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奖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划分相应档次。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l、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50万元;

3、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资额0.5%的比例予以奖励;

4、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1-5亿元范围内按引资额的0.5%的比例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0.3%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公益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照第六条(一)中的第3、4款执行。

(三)捐赠类项目,奖金分为五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0.5-2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2-4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4—1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5、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 对引进国内500强、世界500强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并在我区入驻的,行署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金的程序如下:

(—)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县领取并填写《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附表一),带下列材料到地区招商局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县和地区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政府奖励申请手续: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县领取《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附表二),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和《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县招商部门,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县申请上报当年度奖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 提供项目完工、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5)资金到位证明(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还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全区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由地区招商局负责。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基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地区招商局。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由地区招商局汇总分类、复核,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

(三)项目公示。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四)项目认定。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其余招商项目认定为当年度获奖招商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五)凡跨年度项目,每年进行考核认定,待项目峻工及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七章 奖金领取程序


第十一条 当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县招商局领取奖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审定意见的《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确认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海东地区招商局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监督落实奖金,确保奖金及时足额兑现。

第十三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奖励事宜并及时足额兑现奖金,若不及时足额兑现,引资人(单位)可向省、地县相关部门反映,地区财政局可从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东地区招商局和海东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