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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16:34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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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金饰品价格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饰品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金饰品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金饰品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饰品是指足金、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金饰品经营者是指经批准从事金饰品加工、批发及零售活动的企业及个人;金饰品价格为含税价格。
第四条 国家对足金饰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金饰品价格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参考国际市场金饰品价格水平制定,并应体现金饰品的工艺价值。
第六条 金饰品价格由基准价格与加工费两部分组成。基准价格和加工费标准按克重计价。
金饰品基准价格,包括出厂(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
第七条 金饰品的基准价格计算公式为:
(一)金饰品出厂(批发)基准价格=黄金配售价格×(1+材料差率)
(二)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金饰品出厂(批发)基准价格×(1+零售差率)
第八条 足金饰品的材料差率、零售差率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衔接平衡后实施。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的材料差率、零售差率由金饰品经营者自主制定;黄金配售价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足金饰品的加工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足金饰品的品种款式、工艺繁简程度合理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特殊类别的足金饰品加工费,可由金饰品加工企业自主制定;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加工费标准,由金饰品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十条 金饰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金饰品基准价格和加工费标准,并在售货发票上分别列明所售金饰品的重量、基准价格和加工费。
第十一条 金饰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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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拨资助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拨资助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的通知

             (体群字[2003]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2003年11月,由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天津联合召开了首批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命名表彰大会,全国100所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和体育方针,不断提高我国广大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发现、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传统校(见《表彰决定》)受到了表彰。为进一步鼓励这些学校继续开展好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改善体育器材设施,为广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开展课余业余训练创造良好的条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适合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器材资助给这100所学校。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于开展本次资助活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共500万元,每所国家级传统校资助价值5万元的体育器材。其中200万元由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适合全体学生开展体育锻炼的体育器材(每所学校2万元,具体器材目录附后),由生产厂家直接运送到学校并安装;300万元划拨到各省(区、市)体育局,按照每所学校3万元体育器材由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集中购置。
  二、各受资助学校根据本校开展的体育传统项目,按照省(区、市)体育局的统一时间要求,向省(区、市)体育局主管部门提供所需体育器材目录清单。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主管部门根据各学校开具的体育器材目录清单统一购置学校所需的体育器材,并负责发放到各有关学校。不得将资助经费划转给学校自行购置体育器材。
  四、各学校收到体育器材后,主要领导必须在所列器材清单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并将签收清单返还省(区、市)体育局。
  五、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加强对本次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禁截留、挪用,严禁购置与体育器材无关的其他设备和用品(如办公用品等),一经发现,国家体育总局将取消该省今后每年度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的资助资格。
  六、各省(区、市)体育局可视情况匹配相应的资助资金。在整个资助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开展资助活动的总结以及学校的签收清单(复印件)一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凡不上报总结和清单的地区,将取消今后每年度接受资助的资格。
  附:1、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体育器材目录
    2、划拨资助经费一览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体育器材目录
  单杠1 双杠 1 肋木架 1 天梯 1 腹背肌组合器 1 室外乒乓球台 1 摸高器 1 小篮板 2  告示牌 1

  附件2、   资助国家级传统校体育器材经费一览表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进一步落实全员业绩考核责任,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为全面推动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最大范围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最大限度地调动、发挥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中央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核查办法。
   一、核查内容
   根据《指导意见》,核查内容重点包括考核机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用、监督检查、考核范围等五项。
   (一) 考核机构。
   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组织体系。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2.建立工作机构。
   3.集团负责人担任考核机构负责人。
   (二) 考核制度。
   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业绩考核的机制和制度保证。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全员业绩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制度。
   (1)总部对集团领导班子副职考核制度。
   (2)对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考核制度。
   (3)对集团总部员工考核制度。
   (4)对所属二级企业负责人考核制度。
   (5)二级企业对领导班子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员工考核制度。
   (6)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负责人考核制度。
   2.建立、健全考核档案。
   (三) 考核结果应用。
   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结果的应用和反馈,提出改进方向,引导先进企业、优秀管理者和员工不断创造卓越业绩,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结果的分级比例,避免考核等级的平均化倾向,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制度改革。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
   2.对各级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3.对各级领导班子副职的薪酬分配系数适当拉开差距。
   4.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和岗位调整挂钩。
   (四) 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自查,强化督导检查,持续改进和提高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注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的统一,对考核过程中目标的执行、评价、反馈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等各个环节实施闭环管理。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考核办法及相关制度公开。
   2.集团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督导检查。
   3.各级企业定期对考核工作自查。
   4.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5.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考核办法、考核过程受群众监督。
   (五) 考核范围。
   要切实加大业绩考核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压力从上到下层层传递。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对集团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2.对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3.对集团总部员工的考核。
   4.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5.二级企业对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6.二级企业对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7.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二、计分规则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规定,制定计分规则。
   (一)按照《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填报情况、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督察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扣减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多扣1分。其中“考核机构”权重10%,计0.1分;“考核制度”权重20%,计0.2分;“考核结果应用”权重20%,计0.2分;“监督检查”权重20%,计0.2分;“考核范围”权重30%,计0.3分。
   (二)“考核机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用”、“监督检查”4个项目中,每缺失1小项扣减0.1分。
   (三)“考核范围”项目中,每小项的覆盖率低于90%的扣减0.1分,最多将所属考核项目分值扣完。
   (四)对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企业,一经查实,直接扣1分。
   三、组织实施
   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报国资委(综合局),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二)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择机开展督查、指导。
   (三)监事会对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充分调研、摸清实情的基础上,选取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效果好、有特色的企业,适当时候组织交流、研讨。
   附件:1.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16/001e3741a2cc0dd32fe601.xls    

2.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评分标准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16/001e3741a2cc0dd32fea0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