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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27:57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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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6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东法行字第74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你们提出的关于处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工序问题,你们提出的,对需要交法院审理的投机倒把案件,仍然要按照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受理普通刑事案件分工的规定办理的意见,我们同意。但是,由于你省有关部门之间有的对此问题有不同意见,因此,请你们再和有关部门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报请省委政法小组核定,以便于执行。二、关于法院受理偷税、漏税案件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注〕三、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中,当事人对县市场管理部门给予的没收、罚款处分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市场管理部门的处分,属于行政处罚性质,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不宜受理,但应向申请人讲明,不服县市场管理部门的处分提出的申诉,可以请求县人民委员会或上一级市场管理部门受理。
至于市场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拒不执行没收、罚款的行政处分,移送法院要求予以追缴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类案件,在移送前,应由县市场管理部门再进行一次复查,对原处分并无不当,而当事人又确有缴纳能力的,可移送法院追缴。法院受理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确应追缴而又有缴纳能力的,可依法判决追缴;如果认为原处分不当,可建议市场管理部门重新考虑,进行适当处理,法院不要采用判决和裁定的方式撤销或变更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处分决定。
上述意见,请你们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以便于执行。四、对社会上的投机倒把与内部人员有重大牵连,需要合并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在运动中不要急于处理,待运动后再办的意见。对仅有一般牵连,尚不需并案处理的,运动中是否可以处理,请你们向省委请示,并按省委的批示办理。
此复。
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这个问题的原文如下:“二、国务院1963年4月13日通过的‘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和纳税单位偷漏所得税款的,除限期追补偷漏的税款以外,并酌情处以所偷漏税款的一倍至五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送交人民法院处理。’对这个问题怎样执行?
“这个问题,我们同省财政厅已经联系,共同认为:这是指正常情况下,税收部门对纳税人和正当的工商业纳税户违章处理问题。从过去的实践看,有也只是个别的。它不象打击投机倒把中补税罚款的那样多。
“我们考虑:对违犯税章,情节严重,须要送交法院处理的,法院也应当适当控制,要由县税务局统一审查向县法院移送。人民法庭不宜直接收案。县(市)法院也不要直接收下边税务所送交的案件。不经上边控制,那样就容易把面扩大了。弄得不好,法院的干部就成了催账要账的,而且极易发生滥用权力的事情。县税务局移送的案件,法院应当要求他们把事实根据特别是有无缴纳能力搞清楚。法院要认真审查一下。案件接受后,须通过调查,实事求是的加以处理,不要简单地采取收讯、训斥的办法。”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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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
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日起施
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12日《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
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70号)
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
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
通委)是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300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作为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市建设交通委
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再予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发起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验资报告;
  (四)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五)办公地点证明。
  第七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到市建设交通委
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市建设交通委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于超过时限不申请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减房地产
开发经营范围。
  企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及相关证明材
料;
  (四)企业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市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
理有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
级、四级和暂定资质。资质等级核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没有按本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

级开发。
  第十一条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条
件变更,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视情况由市建设交通委依
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提
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通知



建法[2003]2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任务,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法律援助难的问题,司法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央电视台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发起“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关注支持法律援助事业。为了配合这一大型公益活动的有效开展,我部决定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同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业和物业服务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数中农民工所占比例较大,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稳定从业队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性,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突出问题,为法律援助事业奉献一份爱心,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司法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央电视台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发起的“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旨在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特别是通过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强法律援助制度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重要性,动员和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要本着自愿原则,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义领“牡丹法律援助认同卡”、向法律援助基金会捐款,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使更多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能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各单位捐款可直接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系。

  联 系 人:王勤 阳凌

  联系电话:010-67119267 67104390 6710439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户  名: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

  银行帐号:0200049539000000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