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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06:21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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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10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的事业行政单位陆续参加了住房制度的改革,并相应建立了住房基金。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的住房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印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印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
(一)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住房基金收入”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1(2151、3151)。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的各项住房基金收入。总帐科目下设“上级单位(财政)拨款”、“租金收入”、“转入维修、管理费”、“转入房租补贴”、“住房折旧费”、“住房修理费”、“售房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九个二级科目。
(二)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251(2251、3251)。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的各项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下设置“购房支出”、“建房支出”、“公积金支出”、“维修管理支出”、“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二级科目。
(三)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住房基金结余”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2(2152、3152)。本科目用于反映单位住房基金的收支结果。年终,单位当年“住房基金收入”与“住房基金支出”的收、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住房基金结余”科目。本科目年终为收方余额时,归入资金来源类;出现付方余额时,归入资金运用类。
(四)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个人住房资金”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3(2153、3153)”。下设“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公积金”两个二级科目。“租赁保证金”用于核算事业行政单位职工个人租用单位公房预付保证金的缴退情况。“住房公积金”用于核算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余存情况。
本科目应按人设明细户。并定期与开户银行对帐。
(五)在资金结存类增设“缴存公积金”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353(2353、3353)。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二、会计帐务处理
(一)住房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
1.收到上级单位(财政机关)拨补的提租补贴及其他住房资金,或收到城市住房基金中拨入的资金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上级单位(财政)拨款;收记:银行存款(全额单位通过其他存款核算,下同)。
2.单位原来用于自管住房维修管理的资金转入住房基金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转入维修、管理费;付记:预算外支出(业务支出、事业支出)。
3.单位收到出售住房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售房收入;收记:银行存款。
按标准价、成本价及各种优惠价格出售住房的,单位固定资产帐暂不作调整。待国家正式规定下发后,另行处理。
4.单位收到其他各项住房资金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按住房基金收入的具体项目填列二级明细科目,下同);收记:银行存款(或付:预算外支出、结余、收益等)。
5.收到由城市住房资金中借入或其他渠道借入的住房资金时,收记:借入款;收记:银行存款。还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住房基金支出的会计核算
1.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入职工住房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购房支出;付记:银行存款。
同时收记:固定资产基金;收记:固定资产。
2.单位用住房基金自建住房:
(1)预付工程款时,付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银行存款。
(2)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收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住房基金支出——建房支出。
同时收记:固定资产基金;收记:固定资产。
(3)单位用借入资金购建职工住房,其支出资金通过住房基金支出核算。发生支出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支出;付记:银行存款。
增加单位固定资产的,还应登记固定资产帐。
4.办理公积金支出。
(1)按规定标准计算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付记:住房基金支出——公积金支出。
(2)交纳公积金时:收记:缴存公积金;付记:银行存款。
5.发放提租补贴、支出自管住房维修、管理费及办理其他各项支出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按支出具体内容列明细科目);付记:银行存款(或库存材料)。
(三)年终结转当年住房基金收支的核算
结转住房基金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结余;付记:住房基金收入。
结转住房基金支出时,收记:住房基金支出;付记:住房基金结余。
(四)职工个人缴纳住房资金的核算
1.单位在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全额预算单位:付记:经费支出——工资;付记:经费存款(或经费限额);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收记:其他存款。
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付记:业务支出(事业支出)——工资。
2.收到职工交来的保证金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租赁保证金;收记:库存现金。
3.单位缴存个人公积金时:收记:缴存公积金;付记:银行存款。返还缴存资金时,付记:缴存公积金;收记:银行存款。
4.结算公积金利息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收记:缴存公积金。
5.职工使用住房资金或返还个人住房资金时,付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租赁保证金);付记:库存现金。
以上各点,请结合地方(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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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卫戌区


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市政府 北京卫戌区



为切实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确保首都安全,根据中共中央、总参谋部和北京军区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管、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措施,加强对民兵武器保管、使用、管理和维护,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达到以下要求:
1、仓库安全设施完善配套
(1)库区周围设围墙和刺丝网,库区内技术区(包括库房、修理间和技术资料室)和生活区严格划分,并在技术区适当位置设立警告标志。
(2)仓库建值班室,配备防卫、报警和通信设备。做到五挂(挂值班员、保管员、军械参谋职责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红旗库房评比标准)、四摆(摆值班日记、进出库区人员登记簿、库区温湿度登记簿、库区设备工具帐)。
(3)库房门窗牢固,安装报警装置,报警系统灵敏可靠,库门设双锁。
(4)消防器材按标准配齐,放置有序,性能良好。库区有消防沙池、水井或水池。
(5)地面库房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定。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测试检修,库区进线设地下电缆,防止高电位引入。
2、库房能防洪防潮防热防冻
(1)库区道路平整,排水系统畅通,绿化覆盖率达到要求。
(2)库房基址、结构合理,起脊库房有顶棚,弹药库房墙体宽度为37厘米以上。
(3)库房设三道门(安全防护门、通风门、密封门)、三道窗(安全窗、通风窗、密封窗)和缓冲间。门窗防护可靠,密封确实。
(4)库房无破损、渗漏,温湿度符合要求。
3、有相应的工具设备和技术资料
(1)各种搬运机械、开箱、清扫工具、防潮设备、防热设备、仓库办公设备、气象设施等都必须按标准配齐,登记入帐,专人使用保管,定期检查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2)库房内有四挂(挂保管规则、库房安全规则、库房登记板卡、小黑板)、四摆(摆库房物资帐、工具设备帐、进库人员登记簿、温湿度登记簿)。
(3)建立修理室,配齐修理工具和备件。修理室内三挂(挂安全操作规则、武器备件保管要求、油料器材保管规则)、两摆(摆修理武器登记簿、工具备件帐)。
(4)建立技术资料室,室内设三图(仓库平面图、武器分布图、联防图)和仓库各种业务技术资料。
4、逐步安装现代化管理设施,实现自动报警、自动测湿测温、自动控制门窗开关、自动实施灭火和搬运机械化等。
三、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人员须按下列要求选配和管理:
1、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装备库保管人员按下列数额配备:
(1)城区4至5人;
(2)郊区(县)5至6人;
2、有训练基地的区县,其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和军械人员,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训练基地主任负责管理。其他区县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从作训科指定一名责任心、事业心强的参谋专管军械工作,仓库保管人员由作训科负责管理。
3、仓库保管人员必须专职专责,不得随便调离。
4、仓库保管员应由政治可靠、思想进步、有文化、素质好、热爱仓库工作的优秀人员担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5、区县人民武装部应经常对仓库保管员进行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教育,开展“红旗库房”和“优秀保管员”评比活动,不断增强保管人员的政治责任感。
6、各单位应研究制订管理细则和仓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保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认真履行保管员职责,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仓库保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除卫戌区每两年举行一次军械参谋和保管员培训外,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每年组织1至2次业务集训,使保管员达到“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修理)。
四、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以下10项制度:
1、使用制度
(1)动用计划内的武器装备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动用计划外的武器装备由北京卫戌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民兵武器弹药借、送他人;运输武器弹药经过军事禁区时,应提前7天向卫戌区申报,待批准后方可运输。
(2)使用武器时,要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便改变武器装备性能和用途,不准玩弄武器和枪口对人。
(3)城近郊区民兵训练使用的武器,应作到早发晚收,严禁在外过夜;远郊区县当天送交确有困难的,可集中在临时存放点保管。临时存放点应具备“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定人分片负责,实行“三包”(包训练、包管理、包看管武器)。
(4)预备役部队训练使用的轻武器装备,由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提供。做到固定使用,单独记帐、单独堆放保管。训练期间发生丢失、损坏,由预备役团负责,入库后发生丢失、损坏,由人民武装部负责,擦试保养由预备役团负责。武装部和预备役团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
防漏洞。
(5)高、中等院校学生军训所需用的教练枪,由卫戍区统一调整和技术处理,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配发给高等院校和借给高级中学使用,不再列入民兵装备实力,但仍属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所有,单独列帐统计。学生实弹射击用枪和弹药由本区县人民武装部提供。借给院校实弹射击的
枪和高级中学的教练枪,用后及时收回。高、中等院校须加强对教练枪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专门库室保管,防止丢失被盗。
2、保管制度
(1)民兵轻武器和弹药一律由区县和卫戌区民兵装备仓库集中保管。高射武器按规定以厂矿为单位集中入库保管,尚未入库管理的,必须在1987年底前全部入库(棚)管理。库存装备应达到“四无”(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事故差错)。
(2)库存的武器、弹药、器材、易燃易爆品和废品应分别存放,分类分级保管,做到存放合理,堆放整齐稳固,达到“一垫五不靠”(下垫枕木、四面不靠墙、上不靠天花板),按规定留有通风、检查、工作道。零箱武器弹药要铅封加锁,标记明显。
(3)健全仓库总(分)账、堆卡、箱卡。定期清查核对,及时记账,做到账、物、卡相符。武器装备出入库应做到“四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
(4)库存装护具每年翻堆倒垛一次,武器和弹药每3年翻堆倒垛一次。
(5)坚持每天观测登记库房内外温湿度,适时对库房进行通风降湿降温。

3、联防制度
区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卫戌区民兵装备库应与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保卫和驻地乡村等有关单位建立联防组织,规定联络信号,研究制订防盗、防火、防洪等联防方案,每年组织两次联防演练。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时,应及时召开联防会议,检查、总结联防情况,
修订防卫措施。
4、擦试保养制度
(1)训练期间的武器要一日一小擦,一周一大擦,射击后或一期训练结束后,要连续擦拭3次(每日1次)。
(2)仓库储存的武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发现油料变质、武器生锈要及时擦拭、换油保养。
(3)高射武器的换油换液保养两年进行一次,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在卫戌区修械所指导下组织实施。
5、检查制度
(1)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的主管领导应每月对所管理的武器装备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作训科每半月,军械参谋每周,保管员每天对武器装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特殊天气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解决并及时上报。
6、出入库登记制度
(1)非仓库管理人员进入库区、库房均应严格登记,不得随便出入。不准在库区会客留宿。
(2)武器装备出入库要逐件登记,交接清楚。
7、值班制度
(1)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临时存放点、高炮(机)库、高、中等院校教练枪库,都应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履行职责,严守岗位,确保24小时不失控。
(2)值班人员夜间不少于3人,白天不少于2人。重大节日和活动时,联防组织要派人到库区巡视防护。
(3)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有1名人民武装部干部昼夜带班。
8、二人进库制度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库房的钥匙应统一放在值班室保险柜里集中保管。进库时,由带班干部分别发给两位保管员各自的钥匙,并进行登记。
9、收壳收环制度
训练弹药随用随领,训练剩余弹药及时收回入库,记帐保管。民兵实弹射击,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干部到现场组织实施,并设专人负责清点、发放弹药。坚持射击收壳、投弹收环,不使弹药落入个人手中。
10、修理与报废制度
(1)民兵武器装备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分级标准参照部队现行规定执行。
(2)武器装备应作到随坏随修,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卫戌区修械所负责全市民兵武器装备的中修、大修、制件和封存,并坚持每人每年有5%的工作日到各区县巡回检查修理。民兵弹药的检修由卫戌区民兵装备仓库负责。区县人民武装部所属修理分队负责本区县民兵武器的小
修、技术检查和换油保养等工作。
(3)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由军械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由卫戌区司令部按权限报批。弹药的报废和处理由后勤部门按权限承办报批。其他民兵武器的保管、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废和处理武器装备。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领导干部分管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市和区县政府领导每半年、每季度分别听取卫戌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的汇报。各级政府对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市政府和卫戌区每年12月份对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要联合组织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发生事故或管理混乱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
六、本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实施。



1987年3月11日

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6日    财农〔2004〕139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我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飞播种草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播种草补助费是中央财政专项用于重点草原地区飞播种草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列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
  第三条飞播种草是指利用飞机作业撒播草种的种草方式。包括播区勘查、播前整地、组合草种、调试撒播器、飞行作业、漏播区域补播和播后地面处理等内容,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飞播种草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是受政府委托直接承担飞播种草任务的县级以上草原技术推广单位,包括省、市和县(团场)属草原(草原管理、草地、草山、牧草、饲草饲料)工作站(总站、中心)。
  第五条飞播种草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飞机租赁及作业现场的简易机场维护费补助;购买草种补助;组合拌种和丸衣化处理补助;播前播后地面处理、围栏和漏播区域补播等补助。
  省级草原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统一调机、购买草种及组合拌种任务。
  第六条飞播种草补助费使用实行项目管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农计发〔2001〕10号),组织编制本省区飞播种草总体计划。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作为验收项目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农业部《建立飞播示范草场的实施规定》和《飞播种草技术规程》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已播草场进行编号登记,建立项目管理和技术档案。项目完工后,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飞播草场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产草量确定合理载畜量,防止飞播草场退化。
  第八条每年4月30日之前,省级财政部门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飞播种草补助费,并抄送农业部。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飞播种草条件、拟播地点和示意图、飞机来源、飞播规模、技术措施、自筹资金落实等情况及上年度总结,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第九条财政部商农业部确定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年度分配方案,财政部将飞播种草补助费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农业部和有关省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将飞播种草补助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飞播种草补助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