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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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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2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特制定《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附件: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非电影、新闻出版系统独立核算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没有出版权,仅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执行相关行业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金额计价。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吸收的投资者的专有出版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筹集。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投资等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规定程序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 动 资 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广告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报社应收广告款可以按照年末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确认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确定的价值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书刊种类较多的出版单位,为了简化库存书刊的计价,也可以采取按书刊的定价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书刊定价的差额于结算期末在发出和结存的书刊之间进行分配。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 根据出版企业的产品特点,对库存图书、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提成差价的提取标准为:
(一)杂志(包括半年刊和年鉴)和挂历、年画,当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总定价提取25%,前一年出版的提取50%。
(二)其他图书,当年出版的不提,前一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10%,前二年的提取20%,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30—50%。
首次提取书刊提成差价,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第二年开始,按应提数与帐面结存数的差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如应提数少于帐面结存数,则冲减当期销售费用)。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在上述标准中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为合理计算各期损益,书刊提成差价可按月末库存书刊总定价的一定比例预提,年终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三)音像制品,按月末库存音像制品总成本的0.5—1%计提,计入当月销售费用。
发生的呆滞损失,在已提提成差价中列支。处理呆滞书刊、音像制品的净收入,冲减当期销售费用。

第四章 固 定 资 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一)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价加上改建、扩建支出扣除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者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并且可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于某些价值较大,且不经常使用的大型设备或专用设备,及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也可采用工作量法。技术进步快的电子、仪器仪表等设备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月实际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月折旧额=月实际工作小时×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的放映设备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按场次计提折旧(见附件二)。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当月不计提折旧的,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数额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影片版权、发行权、专有出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不包括专有出版权)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出版企业取得专有出版权的支出,按受益品种一次直接计入出版物成本。如有必要,可分期摊销,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0年。为便于管理,可采取“一元余额法”(无形资产帐户保留人民币一元的余额,以示尚有该项专有出版权)摊销。
企业因故发生的专有出版权损失,一次或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已报损的专有出版权重作无形资产的,冲销原摊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销售收入。
第四十三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汇兑净损失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租赁有效期限和改良工程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四十四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 外 投 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实际支付的款项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四十七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 本 和 费 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
直接费用包括:制片企业在影片制作过程中直接支付的剧本费、酬金、差旅费、运输费、外景费、置景费、剧杂费、服装费、道具费、化妆费、剧用军事费等;发行放映企业的影片发行权费、拷贝费、素材费、译制费、片租、发行分成支出、演出分成支出等;新闻出版企业的稿费、核订费、传版费、报纸编辑费、广告成本、专有出版权转让费、印制费、出版损失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内各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折旧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社外和业余加工费、编录用品费、样本(样片、样带、样报)赠阅费、图书资料费等。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十条 出版社需要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和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校对、绘图等费用,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奖金)的12%限额内据实列支。
第五十一条 报社为刊出广告所支付的费用为广告成本,包括组稿费、广告业务费、设计费以及专设广告机构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等。广告的制版、印刷等费用一般不单独计算,如采取加版、加页但不向读者收费等方式刊登广告,则应计算所有费用。
第五十二条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专有出版权损失、存货盘亏和报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向有关机构咨询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等问题时支付的费用,包括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指企业对厂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指土地使用权、影片版权、发行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三条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五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杂费、影片维护费、宣传推广费、保险费、呆滞损失、委托代销手续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等,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及新闻出版企业专设发行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经费等。
出版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但不得直接付给个人。
第五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六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当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当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出版企业列为间接成本的社外和业余加工费、样本赠阅费等编辑、录制(以下简称编录)经费,应于结算期末按成本计算期间出版的总印张(或总定价或初版字数或盒数等)分别摊入各印(版)次或各类出版物成本。
由于部分出版企业各月出版数量不均衡,这些企业编录费用的分摊也可参照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办法,即每年1—11月份按计划定额分摊,全年实际编录费用减去1—11月累计已分摊数后的余额,在12月份一次摊完的办法。
出版企业计划定额可根据上年每万字(或每千印张、每千元总定价、每份、每册、每盒等)的实际成本,结合本年计划出版量、计划编录经费总额计算。定额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如计划出版量和编录经费与实际相差较大),一般不能随意变动。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下列开支不得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六十条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刊登广告及提供劳务等而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其他销售收入包括:电影器材销售收入、修配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广告收入(报社的广告收入列入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代储代运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一般应当在产品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直接收款交货方式销售的,以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在代销产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广告费未收到前,作待实现销售处理;收到后,转增销售收入(广告收入)。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第六十二条 新闻出版企业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合作、协作、自费出版业务,否则按非法出版收入处理。
合作出版业务是指企业与国内其他新闻出版企业、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企业通过合作方式,联合出版某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企业与国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非新闻出版企业以及个人进行合作,通过对方资助方式出版某一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协作出版范围。自费出版业务是指由新闻出版企业提供出版权、负责终审、收取管理费,著译者负责具体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业务,出版某一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
合作出版业务中,以本企业为主的,收支管理视同正常出版业务管理,以对方为主的,收支管理由对方负责,分给对方的利润或从对方分得的利润,计入当期损益。
协作出版业务的收支管理按正常出版业务管理。收到协作单位或个人的经费资助,作暂存款项处理;图书或音像制品出版后,全额转作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自费出版业务中,图书或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等工作由著译者负责,其财务收支不纳入企业财务管理。收取的管理费和代制作费用,应全额作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合作、协作出版业务中,企业不得从合作、协作出版收入中直接支付社外和业余加工等费用,需要支付的,按第五十条规定视同正常出版业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 销售 投 资 营业外 营业外
= + + --
总额 利润 净收益 收 入 支 出

销售 产 品 其 他 管理 财务
= + -- --
利润 销售利润 销售利润 费用 费用

产品销 产品销售 产品销 产品销 产品销售
= -- -- --
售利润 净 收 入 售成本 售费用 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 其他销 其他销 其他销售
= -- --
售利润 售收入 售成本 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第六十四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六十五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审查未通过的影片损失,经批准报废的剧本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应当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股利,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九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第七十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 币 业 务
第七十一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七十三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企业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六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要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七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辩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其他企业,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后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来源的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企 业 清 算
第七十八条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负责办理下列财务事项: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处置企业剩余财产。
第七十九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八十一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盈亏、财产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八十二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三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四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五条 企业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六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其中,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八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社会效益各项指标完成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广告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纸张利用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三)。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二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九十三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的电影、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以及非电影、新闻出版系统的电影、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一、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二、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

三、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附一: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业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录像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1.印刷及传版设备
(1)激光照排设备 4—8年
(2)远程数据传版设备 4—8年
(3)电子分色设备 8—12年
(4)印刷设备 10—14年
(5)生产用复印设备 4—6年
2.编采设备
(1)传真机 4—6年
(2)照相机 4—10年
(3)资料存储、检索设备 4—8年
(4)卫星接收设备 4—8年
(5)其他采访、通讯、编绘器具 5—10年
3.专业用录音设备
(1)调音台及附属设备 6—12年
(2)专业录音机及附属设备 7—8年
(3)话筒 4—6年
(4)扬声器 4—6年
(5)录音外围设备 6—10年
4.乐器
(1)钢琴 12—20年
(2)电子乐器 6—8年
(3)其他乐器 6—10年
5.组合音像设备(包括电唱机、电唱盘等) 6—10年
其中:(1)卡式录音机(包括录音卡座) 4—6年
(2)便携式录音机 4—6年
(3)激光唱机 4—6年
6.唱片加工设备
(1)刻纹设备 10—12年
(2)制模版设备 10—12年
(3)造粒机及附属设备 12—14年
(4)薄膜压片机 14—16年
(5)密纹压片机及配套设备 6—12年
7.唱机生产设备 6—12年
8.盒式音带加工设备
(1)快速复制设备(包括母机、子机) 4—6年
(2)裁带机 4—6年
(3)贴标机 6—8年
(4)包装机 6—8年
(5)其他配套设备 6—10年
9.录像设备
(1)摄像设备 4—6年
(2)复制设备 4—6年
①放像机及录像子机 4—6年
②监视器 5—8年
③分配放大器 6—10年
④其他附属设备 6—10年
10.电影制片设备
(1)摄影设备 10—12年
(2)录音设备 8—10年
(3)放映设备 10—12年
(4)剪接设备 8—10年
(5)照明设备 10—12年
(6)特技设备 8—10年
(7)照像设备 8—10年
(8)洗印设备 8—10年
(9)动画设备 10—12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1.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年
(2)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3)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4)非生产用房 35—45年
(5)简易房 5—10年
2.一般建筑物 15—25年

附二: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
单位:元
------------------------------------------------------------------------
|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 每 场 提 取 |
| | 标 准 |
|----------------------------------------------|--------------------|
| 放映设备 | |
|----------------------------------------------|--------------------|
| 70m/m立体声放映设备(进口) | 60—72 |
|----------------------------------------------|--------------------|
| 70m/m立体声放映设备(部分进口) | 20—32 |
|----------------------------------------------|--------------------|
| 35m/m立体声放映设备(进口) | 18—24 |
|----------------------------------------------|--------------------|
| 35m/m立体声放映设备(部分进口) | 12—18 |
|----------------------------------------------|--------------------|
| 35m/m固定式放映设备 | 5—7 |
|----------------------------------------------|--------------------|
| 35m/m移动式放映设备 | 2—5 |
|----------------------------------------------|--------------------|
| 16m/m固定式放映设备 | 2—5 |
|----------------------------------------------|--------------------|
| 16m/m移动式放映设备 | 2—4 |
|----------------------------------------------|--------------------|
| 8.75m/m放映设备 | 1—2 |
|----------------------------------------------|--------------------|
| 专业影院舞台设备 | 2—5 |
|----------------------------------------------|--------------------|
| 影院空调设备 | |
|----------------------------------------------|--------------------|
| 制冷、取暖设备 | 48—60 |
|----------------------------------------------|--------------------|
| 机械通风设备 | 8—12 |
|----------------------------------------------|--------------------|
| 座椅 | |
|----------------------------------------------|--------------------|
| 软座椅 | 6—8/千座 |
|----------------------------------------------|--------------------|
| 硬座椅 | 3—4/千座 |
------------------------------------------------------------------------
注:1.短片以二场折合一场计算。
2.70m/m立体声放映设备,每场提取折旧标准暂作试行。
3.座椅按每千座提取标准提取,超过千座按座递增。

附三: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应收帐款周转率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4.存货周转率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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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建镇规划提高工程质量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建镇规划提高工程质量的通知



建村[2002]91号

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省建设厅:

  六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的通知》(计农经[2000]2372号)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移民建镇规划与工程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建房质量不高、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跟不上等。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做好移民建镇的规划,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利用国债资金进行平垸行洪、移民建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水患的决心和对受灾群众安居乐业的关怀。进一步加强移民建镇规划,提高工程质量,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认识肩负着的历史责任,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做好移民建镇工作。

  今年三月中旬,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省分别与水利部、建设部、国家计委签定了“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部门在移民建镇工作中的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责任落实、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把搞好移民建镇的规划与工程质量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确保移民建镇的规划科学合理和顺利实施

  移民建镇的规划要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各地要对将要实施和正在编制的规划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规划选址、布点的科学性、水源点选择与道路交通的组织、耕作半径与移民生计问题的解决、土地的置换、地形与地质勘探等,既要因地制宜、又要保证规划的科学性。移民建镇规划一定要按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不能擅自变更规划。

  三、抓好移民建镇的住宅和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工作

  房屋建设和公用基础设施一定要进行设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用灾后重建通用图;也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帮助设计经济、实用、美观大方的房屋;对于高坡、软土地基和地质条件复杂的房屋应单独进行地基勘察和地基设计。所有公用基础设施都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严禁无证或越级设计。

  四、建立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责任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移民建镇工作中,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切实落实好移民建镇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因地制宜、制定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和乡镇管理人员实用施工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工程质量意识。

  (二)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自建、统建住宅,还是公用基础设施,均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质量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移民建镇工程规划、设计、建筑材料、施工各环节的质量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建房户在移民建镇工程中的质量监管作用,千方百计确保移民建镇工程质量。

  五、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对新(扩)建移民建镇的住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把抓好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作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的重点内容。

  (一)对移民自建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重点是红砖、预制砼楼板、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等)进行必要的知识培训;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砼、安装拆卸模板、施工防水层等重要工序上进行技术指导,以达到不留结构安全隐患,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目标。

  (二)对成片建设的统建房屋、三层以上移民建房和其它影响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内的施工许可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执行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新(扩)建移民建镇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实施监理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工作,对发现存在严重结构隐患的施工方法和危房要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住户,并及时采取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检查结果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四)工程竣工后,移民建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健全规划设计和工程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六、建立移民建镇检查和汇报制度

  按照“责任书”要求,四省的建设厅应建立规划和工程质量督查制度,对全省的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每季度都要进行一次普查,同时对重点地区和项目每个月都要有检查;并将检查的汇总材料分别上报省移民建镇领导小组和建设部。对发现规划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和工程质量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建设部将对各地上报的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并选择1~2个省召开工程质量现场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移民建镇工程质量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八日

移民建镇工程质量情况统计表

地区
自建工程
统建工程

工程数量
(项/m2) 验收合格工程
(项/m2) 存在结构隐患工程
(项/m2) 重大质量事故(起)   工程数量
(项/m2) 受监督工程数量
(项/m2) 验收合格工程
(项/m2) 存在结构隐患工程(项/m2) 重大质量事故(起)  
     
     
     
     
     
     
     
     
     
合计    
备注 结构隐患、重大质量事故工程附详细材料

主管部门: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试论书证的分类

刘福发


  对于书证,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书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依照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行使职权制作,可以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凡国家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包括有关命令、决议、决定、通告、指示、信函、证明文书等,称为公文书。例如,由婚姻登记机关制作和发给的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公安机关批准申请加入、退出或恢复中国国籍而发给的证书,房产部门制作和发出的住房证,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处罚决定书等,如果在诉讼案件中用作证据时,便属于公文性书证。
  公文书必须由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令等授权而享有相应职能、职责的机关或其他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作出,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是产生公文书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因此,公文性书证在成为书证之前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非依职权制作的文书不能作为公文性书证来加以使用。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对某种文书规定了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该文书就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和内容,而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公文性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制作和发出该文书的职能机关或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2)制作和发出该文书,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进行。基于公文性书证的上述特点,凡是由不享有法定权限的单位或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所制作和发出的文书,或者虽然是公务人员,但所制作或发出的文书与其行使职权无任何联系的,都不能算作公文性书证。
  所谓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或其他享有法定职权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以外基于正常的功能性运作所需或基于从事某些民事行为的目的所制作的,以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制作的有关文书。换言之,非公文书即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它不仅指公民个人所制作的文书,也包括那些行使一定法定职权的机关或者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范围以外所制作的文书。例如,在普通民事活动中,有关法定职能部门作为平等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以及从事日常的民事流转活动,如国家机关为建造房屋而与建筑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国家机关发出的与其职权无关的信函等。
  2.依照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可以将书证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别书证。凡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格式或须履行特定程序,而只是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由当事人签名、填写日期而形成的书证,为一般书证。例如,公民之间因借用钱款而出具的借据,某人领取有关物品的收据,加工承揽特定产品或物品的合同,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等。只要此类书证在内容上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对这类书证在形式上并无特殊的要求。
  作为一般书证,虽然法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格式或履行特定程序,但就其内容而言,一般仍需具备以下要件:(1)有明确的意思表示。(2)有当事人的签名。(3)有制作该书证的具体日期。凡缺乏以上三个要件之一的,便为具有缺陷的一般书证。这种缺陷,往往影响其证据效力。一般书证从其内容而言必须载明特定的事实,但并不要求具有特定的形式。因此,该种书证更强调其内容的构成要件,而不强调其形式上的特征。
  凡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格式或必须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称为特别书证。例如,公安机关制作的行政拘留决定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特别书证的形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并严格履行法定的制作手续。如结婚证书的制作和发给,必须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结婚年龄,且该种婚姻完全出于自愿,在法律上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任何情形,并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此基础上,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凡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又如,有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在签订后还需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种需经公证的合同书,就属特别书证。具有法律特殊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要件,是特别书证形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该种书证区别于一般书证的具体表征。特别书证除了应具备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强调其外在的形式、格式或形成的程序。
  3.依照书证内容的性质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凡是制作书证的目的是基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处分性书证。例如,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而依职权颁发的各种许可证、营业执照,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主体间所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书,公民个人为处分其财产而制作的遗嘱书、遗赠书等,都属于处分性书证。处分性书证一般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处分权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这种处分权是处分性书证得以产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缺乏这一前提和基础,处分性文书就难以获得产生、变更或消灭特定法律关系的相应效果。在日常生活当中,正因为处分性书证往往与法律关系主体的处分权相联系,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书证形式。
  凡是根据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制作者仅用以记录或报道、记载已经发生的或认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书证,称为报道性书证。例如,财务账本记载了某单位现金收支情况,医院的病历记载了病人的病情状况,某旅馆的登记簿记载了旅客在该旅馆住宿的事实等。这些书证仅记载某些客观事实的发生和经过,其本身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属于报道性书证。报道性书证和处分性书证的区别在于,前者仅是对发生的法律事实加以表述或予以保存,而后者的制作目的则是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特定的法律关系。
  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可以更好地把握书证在诉讼证明中的不同作用。处分性书证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与特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即由于这种书证的制作和启用将会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所以,处分性书证对有关法律行为的目的含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当处分性文书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或纠纷时,这种文书就能够作为反映或确定有关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报道性书证不是从事某种法律行为的直接产物,而仅是从某种需要出发对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予以记录、报道和记载,是制作者对有关客观上已发生事实所得感知、认识而作的记载或表述。因此,报道性书证所表述的内容并不与特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因而其证明力与前者相比是有限的。但是,报道性书证可以作为发现处分性书证的先导和印证处分性书证的证据。例如,通过记载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某一会议记录,可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处分性书证;当处分性书证作为直接证据,对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时,报道性书证往往可以以间接证据的形式,印证主要待证事实。
  4.依照书证制作方法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及译本。原本,是指文书制作人将有关的内容加以记载而作成的原始文本,又称原件或底本。任何书证均有其原本。原本是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翻译本的最初源流。原本既可以是手写的,也可以是打印的,只要是最初制作的文本而成为书证的,就是原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书证原本有反映当事人之间往来的原始信函,载明谈话内容的电话记录原稿,载有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以及反映借款人亲笔书写具有明确表达借款意思表示的借据,等等。由于原本是用于表达文书内容原始状态的客观表现方式,它能在客观上最大限度地反映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因此其证明价值极高。
  正本,是依照原本采用全文抄录、印制等方法而作成的内容与原本完全相同,对外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除了作成的方式不同外,正本与原本的另一个主要区别是,原本一般由制作人收存或留作存档备查,而正本则发给主受件人保存或使用。
  副本,是依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文本。副本书证的作成,旨在使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知悉原本文书的内容。副本通常发送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有必要了解原本内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见,副本与正本在制作方法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副本与正本制作的目的和收存主体与发给的对象不同。副本与正本的效力不同之处也主要发端于此,而与证明效力并无直接的关系,故而并不能得出正本在诉讼证明中一定优于副本的结论。
  节录本,是指从原本或正本文书中摘抄其主要内容而形成的文本。与原本相比,节录本只能反映原本的部分内容,由于制作人采用主观的方法对原本加以摘要或节录,其所形成的节录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对原本内容的客观的和全面的体现,也不符合原本内容的内在逻辑性以及结构的完整性,因此具有较大的主观倾向。在诉讼活动中,如一方当事人提供节录本,而对方对节录本所记载内容提出质疑时,节录本提供人应提供原本书证,否则将大大削弱其节录本书证的证明效力。由于节录本是就仅需要了解原本中某一相关的部分而制作的,并未充分考虑到原本的全面、详细的内容,所以节录本在证据价值方面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影印本,是指采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或正本通过摄影或复制而形成的文书。
  翻译本,是指采用原本或正本语言文字以外的语言文字,翻译原本或正本而形成的文书。
  将书证进行此种划分,旨在说明只有原本才是最初制作的文本,其他如正本、副本等,都是源于原本的书证。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最佳证据规则,除了法定例外情形,书证只能提交原本、原件。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提交、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提交或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节录本或影印本。
  5.按表现书证内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图形书证。文字书证,是指以文字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文字书证是最为常见的书证。例如,信函、电报、传单、合同、账册、票据、遗嘱等。在通常情况下,采用文字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较为明确、具体,普通人借助其基本的文化素质,以及正常的思维、理解便能知悉一般文字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文字书证既包括本国文字,含本国少数民族的文字,还包括外国文字,甚至盲文文字等。因此,除本国文字书证外,其他种类的文字书证通常通过翻译本书证的形式出现。另外,文字书证中也包括行话、俚语、专业术语、暗语,甚至一些犯罪集团内部的“隐语”、“黑话”,等等。因此,对这些特殊的文字书证,应加以认真剖析,以查明其表达的确切含义和思想内容。
  符号书证,是指以符号所表达的特定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例如,标记、标识、记号、路标、音符等。在符号书证中,除了一般性符号可以为常人所理解外,那些涉及特殊行业以及具有专业技术性的符号,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识别和判断以及结合其他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来加以认定。
  图形书证,是指以图形、图案所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例如,刑事案件中的侮辱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漫画,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而绘制的地形图等;民事案件中产品规格图解、房屋建筑的设计图纸、城区规划建设的示意图等。图形书证既形象又直观,并且往往配有文字加以说明,一般能确切地表达其思想内容。但是,许多图形书证会涉及到一些特殊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使得普通人往往无法正确理解、鉴别其外部特征所表达的内容。因此,对图形书证涉及的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常常需要借助专家来加以鉴别和认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