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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7:53:31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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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如下: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0元。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予以修订。




19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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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热点法律问题探析

焦南凡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80,jnflawyer@sohu.com)

【中文摘要】

高校面对急剧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对这些法律问题可从行政法和民法上两层意义上进行详细剖析,从而得出结论:高校处身风雨飘摇之中,除了大抓建设、加快发展进程外,还应有清醒完整的认识,从而从组织、制度和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法律事务工作。

【关键词】
高校 法律问题 探析 法务处

【正 文】
当今,国内高校处于规模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 (见下图),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办学到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下办学模式多样化的过程,教育资源大幅重组,办学自主空间变大,教学招生步伐变革加快,高校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同时高校也遭遇了日益增多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对高校可持续发展 有着重要的意义。

1998-2002年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表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普通高等学校数量(人) 1022 1942 1813 1911 1396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平均规模(人) 3335 3815 5289 5870 6471
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数(人) 1083600 2754500 3767600 4642100 5428200
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154000000   259562300 303362700
一、 对高校热点法律问题的认识
高校由于一方面担负国家高等教育任务,明显具有公有事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组织性,另一方面随办学自主权逐步放开,办学模式、资源和渠道多样化、规模巨型化,也日益体现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而具有的综合性、复杂性和遭遇法律陷阱时的严重性,因此可以把学校所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基于公有事业性,体现其社会职能所面临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二是基于其作为超大性综合型经济实体,广泛参与经济活动所面临的民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但就现实而言,后者对学校良性发展意义十分突出。
(一)、 行政法意义的法律问题
虽然高校是否真正拥有行政权在学理上仍然有争论,但不断出现的学校官司却有力地证实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依法治教与办学自主权的关系、大学自治和司法审查的关系。
1. 招生:
高校招生权目前的状况是“学校招生,教委监督”,自主权有所扩大并有继续扩大之势,招生权力责任相伴增大,实际上将演变成高校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精神,学校将受到更多更透明更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学校可能在招生宣传(不正确说明学校师资、规模、等次、费用等诱导考生)、录取标准(如不合理限制残疾、性别、地区、身高等)、录取程序 (如不合理录取、退档、拖延、说明)、录取方式(暗箱操作、超标收费、附加条件之类)、录取错误 等方面遭遇诉讼。
2. 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上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毕业证颁发、学生处分等是典型的行政权力行使,因为它对学生造成的影响极大,直接涉及到学生受教育的宪法权利,但操作中又因为没有完整统一的程序机制,随意性大,容易侵害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会在被诉时因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遭法院撤销。
组织考试也是学校经常性权力之一,因此考试的组织、准备、执行、评卷可能有违公平和公正,对学生影响也很大。
例:《中国青年报》曾发表了北大博士生刘燕文 为学位与北大打官司引起教育界、法律界广泛关注的报道,以及此前田永 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两案都是校方败诉。究其原因:
一是学校校内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如田永案,校方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填发“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法院认定校方的紧急通知中有关退学的规定无效。
二是学校长期以来在做出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理决定时,程序上不规范。学生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充分保证。这些都使学校在诉讼中增加了败诉风险。
近年还有武汉理工大学案(武汉市首例学生状告高校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案件):原《武汉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本案终审结果表明,校方规定并不合法。一审判决校方败诉后,武汉理工大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中院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人事组织:
学校作为完整法人必须遵从劳动法的有关辞聘、加班、报酬、劳动保护等相关规定,而学校往往由于财力所限及追求发展而忽视职工权益而造成侵权;同时学校对职称评定、人才流动 、干部任免、教工处分等问题处理违法可能被请求人事仲裁。
4. 校内处罚
学校为数从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一些违章处罚措施如经济处罚、高倍赔偿等,甚至可能出现违法的人身限制、伤害等作法,这就必然面临一个如何协调规章与法律法规使之保持统一的问题,从制度违法到操作违法,无不是易引发诉讼的雷区。
(二)、 民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1. 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应该在权利义务上与普通民事主体没有什么大的不同,但由于高校超规模的扩张,使学校经济权益和经济活动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
(1) 综合性:高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非正常死亡民事赔偿、承包经营、后勤资产核算剥离、合作办学合作建设、招标采购、培训交流、商业借贷等一系列问题;
(2) 巨额性:由于高校资源集中、投资增长、发展迅速、新开工项目多、对外交流范围长足进展,特别是在入世之后,经营教育理念深入人心使学校民商事活动体现出金额巨大的明显特性,上千万上亿的项目已不是新鲜事;
(3) 辐射性:学校民商事活动开展与学校教学研各项工作息息相关,互为连环,互为依托,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使学校不仅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而且会波及其它诸多方面,产生连锁反应,比如最近我校出现民工封堵洪美公寓大门事件,对学生教学考试、生活、管理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更严重可能会引发政治事件,如处理不当学校在经济损失之外还会陷入不良发展的恶性循环之中,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4) 滞后性:高校因为受政策面影响较大,国家对高校发展往往先出台政策,再实践中逐步用法律手段约束,因此法律对高校改革与发展的影响有滞后的特性,这点助长了一些人不顾法律,决策随意的倾向,到管理混乱,控制失衡,问题暴露的时候再亡羊补牢已经
2. 主要问题:
(1)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高校特别是作为在部分学科有一定优势的综合性大学和名牌大学,科研成果的保护、利用和转化问题将越来越突出。随着学校品牌的形成与发展,学校校名等教育资源被盗用、侵占案例将出现和增多;教师学生著作权保护以及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识别工作将成为经常性工作;强势专业先进成果专利申请、保护、管理和实施,科学机密的法律保护会直接关系到学校学术科研的生命力;网络教育的开展也存在维护网络智力成果权的保护问题。
(2) 非正常伤亡民事赔偿问题。由于师生员工人数众多,情况各异,非正常伤亡事件在所难免,而学校身处文化聚集区,人文思潮涌动,政治稳定成本很高,因此要做到既尊重事实,依法办事,拒绝不合法的赔偿要求,又要做到有利有节,注重社会效益,如果不加强研究,不正确处理,会使学校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付出高昂的代价。
(3) 校内产业经济实体体制问题:要正确认识学校和实体之间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和权利;正确处理控股参股、行政管理、社会保障,劳动人事、承包分成等一系列问题,保证校产保值增值,规避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4) 后勤社会化问题:主要有以下情况:后勤人员和资金、财物如何合理计算,稳步剥离;后勤集团的独立程度、法人资格、与学校或与外来合作者法律关系的正确定位;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实行商业运作后的后勤适当控制。
在学生公寓问题上对于外来开发者法律资质调查,合作关系的性质认定,操作过程的法律监控,担保贷款的发放使用审查监督,办理相关法律证照手续等。

关于印发《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实现矿山现场环境监管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高效化,我部组织编制了《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现场环境监察参考依据。

  

  附件: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附件


矿山环境监察指南 ( 试 行 )


前 言
   本指南介绍了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主要方式、产生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节,以及探矿、采矿和选矿生产过程中污染防 治与生态保护措施,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供

环境监察人员 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
   本指南所列矿山企业的相关管理信息和矿山开发活动,只考虑 了一般矿山企业情形,个别矿种资源的特殊情形可能没有涉及或略 有出入。指南中“2.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 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矿山企业(包括探矿、 采矿、选矿企业和探、采、选一体化的矿山企业)实施的现场环境 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湖南省环境监察总队、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 术学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目 录

1 适用范围……………………………………………………………………6
2 监察依据……………………………………………………………………6
2.1 法律………………………………………………………………6
2.2 法规…………………………………………………………………6
2.3 规章…………………………………………………………………7
2.4 政策性文件…………………………………………………………8
2.5 标准规范……………………………………………………………9
3 术语和定义…………………………………………………………………9
3.1 矿山…………………………………………………………………9
3.2 矿山开发……………………………………………………………9
3.3 矿山环境监察………………………………………………………9
3.4 选矿作业…………………………………………………………10
3.5 尾矿………………………………………………………………10
4 监察程序…………………………………………………………………10
4.1 监察准备…………………………………………………………10
4.2 制定方案…………………………………………………………11
4.3 现场检查…………………………………………………………11
4.4 调查取证…………………………………………………………11
4.5 周边居民调查走访………………………………………………11
4.6 依法处理…………………………………………………………11
4.7 监督执行…………………………………………………………12
4.8 总结归档…………………………………………………………12
5 监察内容…………………………………………………………………12
5.1 产业政策…………………………………………………………13
5.2 选址………………………………………………………………14
5.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15
5.4 “三同时”制度执行………………………………………………16
5.4.1 设施核对………………………………………………………16
5.4.2 验收时限………………………………………………………17
5.4.3 验收手续及验收意见…………………………………………17
5.5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17
5.6 生产现场…………………………………………………………17
5.6.1 探矿……………………………………………………………17
5.6.2 采矿……………………………………………………………18
5.6.3 选矿……………………………………………………………19
5.6.4 场区环境综合管理……………………………………………20
5.6.5 污染防治设施…………………………………………………20
5.6.5.1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20
5.6.5.2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22
5.6.5.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23
5.6.5.4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23
5.6.6 其他生态保护措施……………………………………………25
5.6.6.1 防止地表占压破坏…………………………………………25
5.6.6.2 水土保持…………………………………………………25
5.6.6.3 土地复垦……………………………………………………25
5.6.6.4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26
5.7 环境应急管理……………………………………………………26
5.7.1 环境应急预案…………………………………………………26
5.7.2 环境应急设施…………………………………………………26
5.8 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27
5.8.1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27
5.8.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27
5.8.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27
5.8.4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27
6 视情处理…………………………………………………………………27
6.1 现场处理…………………………………………………………27
6.2 提出处理处罚建议………………………………………………28
6.3 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28
   6.4 部门间移送(通报)或向政府报告………………………………28
附 1:矿山环境监察单………………………………………………………30
1.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单…………………………………………30
   2.矿山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单…………………………………………33
附 2:矿山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36
附 3:涉及其他部门的矿山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条款………………49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 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情 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2 监察依据
2.1 法律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1.8《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2 法规
   2.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1998 年)
(国务院令第 369 号,2003 年)
   2.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1994 年)
   2.2.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 1996 年 10 月 30 日劳动部令第 4 号发布)
2.2.5《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 号,2011 年)
2.2.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10 年修订)
2.3 规章
   2.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 9 号,2011 年)
   2.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令第 13 号,2001 年)
   2.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2 号,2008 年)
   2.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 部令第 5 号,2009 年)
   2.3.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令第 27 号,2005 年)
2.3.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2008 年)
   2.3.7《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6 号,1999 年)
2.3.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8 号,2004 年)
   2.3.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8 号,2011 年)
   2.3.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 2009 年)
2.4 政策性文件
   2.4.1《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 号)
   2.4.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 109 号)
   2.4.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 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 号)
   2.4.4《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 年第 80 号)
   2.4.5《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 138 号)
   2.4.6《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 发〔2004〕24 号)
   2.4.7《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8 号)
   2.4.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 113 号)
   2.4.9《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的通知》(环办〔2012〕154 号)
2.5 标准规范
2.5.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5.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5.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5.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2.5.5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9-2001)
2.5.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5.7《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2.5.8《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3 术语和定义
3.1 矿山
   本指南所指矿山是指在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 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煤矿及非煤矿矿山(含金属与非 金属等固体矿产资源矿山)。
3.2 矿山开发
   “矿山开发”是指在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 和矿山建设、生产(含采矿、选矿)、闭坑(闭矿)及有关活动。
3.3 矿山环境监察
矿山环境监察是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情况进 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3.4 选矿作业
   根据矿石的矿物性质(主要是不同矿物的物理、化学或物理化 学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开,并使各种 共生的有用矿物尽可能相互分离,除去或降低有害

杂质,以获得冶 炼或其他工业所需原料的分选过程。
3.5 尾矿
   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其有用成分含量 很低,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宜或不能再进一步分选。 4 监察程序
4.1 监察准备
4.1.1 收集资料
   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 准;矿山所在区域功能区划、相关规划;矿山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 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性质、机构代码、

矿山类型、开发方式、 地理位置、基本工艺、矿山规模、群众投诉等;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批复文 件、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费

核定及缴纳通知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的现场检查历史记录、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历史记录和整改情况等。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利用卫星与航空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提 高矿山环境监察执法效率。
4.1.2 设备准备
准备现场执法需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
4.1.3 学习矿山安全防护知识
4.2 制定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监察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和步骤 等。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4.3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由两名以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国家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检查应依照 事先制定的监察方案进行,其中,“5.6.5.1 废水污

染防治设施”、 “5.6.5.4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为重点检查内容。
4.4 调查取证
   发现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根据《环境 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 观、及时地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

作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4.5 周边居民调查走访
   走访矿山企业周边居民,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了解企 业长期运行过程中是否对附近居民带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 方面的污染。
4.6 依法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 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移送 或通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转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4.7 监督执行
   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和后督察,监督检查企业对处 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4.8 总结归档
   编写执法总结报告,对现场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及视听 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5 监察内容
   对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 照“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对项目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三 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运行)情况、竣

工验收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对处于运行生产阶段的矿山企业,按照“防治结合”的原则, 重点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处于闭矿期前期阶段的矿山,按照“综合整治”的原则,重

点 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 产业政策
5.1.1 生产规模
   (1)煤矿单井井型规模: 2007 年 11 月 23 日以后,山西、内 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120 万吨/年。重庆、 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

井规模≥ 15 万吨/年。 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 ≥9 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30 万吨/年。
   (2)有色金属:2011 年 6 月 1 日以后,禁止新建、扩建钨、钼、 锡、锑开采、稀土开采、选矿项目。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淘汰 矿石处理量 50 万吨/年以下的轻稀土矿

山开发项目;淘汰 1500 吨 (REO)/年以下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单体矿 3 万吨/年(100 吨/ 日),服务年限必须在 15 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30 万吨/年(1000 吨/日)。铅锌矿选矿须采

用浮选工艺。
   (3)黄金:2011 年 6 月 1 日以后,禁止投资日处理矿石 200 吨 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禁止投资日处理岩 金矿石 100 吨以下的采选项目;禁止投资年处

理砂金矿砂 30 万立方 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淘汰日处理能力 50 吨以下采选项目。
5.1.2 生产工艺和设备
   (1)煤炭:2007 年 11 月 23 日以后,禁止投资采用非机械化开 采工艺的煤矿项目,禁止投资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 定要求(厚煤层 75%,中厚煤层 80%,薄煤层

85%)的煤矿项目,禁止投资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禁止投资 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 2 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淘汰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 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淘汰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 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淘汰单井井型低于

3 万吨/年规模 的矿井;淘汰高硫煤炭(含硫高于 3%)生产矿井;淘汰不能就地使 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 40%)生产矿井;淘汰 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淘汰 PB2、PB3、

PB4 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淘汰 PG-27 型真空过滤机;淘汰 X-1 型箱式压滤机;淘汰 ZYZ、ZY3 型液压支架; 淘汰木支架。
   (2)铅锌:铅锌坑采矿综合能耗要<7.1 千克标准煤/吨矿、露 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要<1.3 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 要<14 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45 千瓦

时/吨。
5.2 选址
5.2.1 禁采区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 护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采矿。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和易导致自然景观 破坏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采矿。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矿。
(5)禁止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采矿。
   (6)禁止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 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采矿。
   (7)禁止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禁止在铁 路、国道、省道等其他重要道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 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8)禁止在重要湖泊、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 (9)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 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
(10)禁止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5.2.2 重点生态功能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 估,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生 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
5.2.3 卫生防护距离
检查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5.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
5.3.1 环评审批手续办理
   检查新建、改建和扩建矿山项目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5.3.2 环评审批手续变更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 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 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3.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规定,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煤炭开采项目、黑色金属 采选项目、有色金属采选项目、化学矿采选项

目、石棉及其他非金 属矿采选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建选煤、配煤项目应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改、扩建选煤、配煤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表。年采 10 万立方米以上或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土砂石开采项目应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土砂石开采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008 年 10 月 1 日以前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 照当时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原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令第 14 号)规定进行分类。
5.3.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 令第 5 号),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应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2009 年 3 月 1 日以前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当时生效的《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5 号)执行。
5.4 “三同时”制度执行
5.4.1 设施核对
   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文件和相关要求,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可根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图、施工监

理意见、单项 安装质量验收结果以及“三同时”验收一览表等逐一核对)。
5.4.2 验收时限
   是否在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验收;需延长 试生产时间的,是否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且在试生 产之日起一年内验收。
5.4.3 验收手续及验收意见
   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验收意见是否 落实到位。
5.5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机制的地区,检查矿山企 业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提交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5.6 生产现场
   监察内容包括探矿、采矿、选矿、污染防治设施及生态保护等 有关情况的现场检查。
5.6.1 探矿
   (1)探矿类型:探矿作业方式一般有钻探、槽探和坑探、爆破 式和其他物理探矿等。
(2)检查内容:
   ①检查钻探和槽探作业点数量、密度与勘探范围与设计要求的 符合性。钻探方式探矿的,检查钻探冲击性噪声污染情况,泥浆水 外泄情况。坑探方式探矿的,检查坑下废石(含矸石

)堆存处置情 况;检查坑下废水各因子(含放射性)达标排放情况。
   ②了解探矿作业便道建设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损毁情况。钻探 方式探矿的,了解局部地表破坏情况。槽探方式探矿的,了解表层 土的回填情况、回填不及时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坑

探方式探矿的, 了解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或影响地表相关建、构筑物及田 土、植被等情况;了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 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地表

水的情况。
   (3)识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设计和规范要求。 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
5.6.2 采矿
(1)类型:采矿一般分为露天开采和井下开采两种方式。 (2)露天开采的检查内容:
   ①检查矿石与废石堆场的规范化建设情况、物料输送管路建设 情况、运输粉尘(含煤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情况及治理措施;露 天水力开采矿山的,检查沉淀池建设情况;检查爆破

作业环境噪音、 震动污染情况。
   ②了解露采封闭圈范围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情况(含对 地表植被破坏、表土剥离和水土流失、难以恢复的裸露采坑);了解 废石堆场(排土场)对地表的占压(含对地表植被

、田土的占压)
情况;了解废石堆失衡垮塌,引起泥石流等灾害对下游环境(含人 居环境)的冲击与覆盖的环境风险;了解采掘区疏干水排出后整个 矿区地下水水位的下降情况和周边植被的变化情况。
(3)井下开采的检查内容:
   ①检查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尘)对大气环境的污 染及治理措施。
   ②了解井下废石(含矸石)堆场占压地表情况及回填情况;了 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关地域(含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 泉、农田等)的地表水的情况;了解采空区地表塌陷

、开裂,损毁 对地表相关建、构筑物及田土、植被影响。
   (4)识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设计和规范要求。 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
5.6.3 选矿
   选矿工艺一般分为重选、磁选和浮选。除手选和个别磁选外, 基本都是湿式作业。
   (1)选矿类型:一般分为破碎磨矿作业和选别作业两个工序。 (2)破碎磨矿作业的检查内容:①检查破碎磨矿时产生的粉尘 污染环境情况及治理措施;②检查环境噪声污染情况

及所采取的降 噪措施。
   (3)选别作业的检查内容:①检查一类污染物产生情况;②如 果有一类污染物产生,检查是否在适当的位置(如车间、生产装置 排放口或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前)进行处理及监控

并达标排放;
③如果没有一类污染物产生,确定废水产生源及主要污染因子,检 查是否达标排放;④检查尾矿库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4)识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报告的一致性

。查看污 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5.6.4 场区环境综合管理
   (1)检查内容:①场区(特别是选矿废水处理装置区、尾矿库 等特殊位置)是否采取防渗措施,并满足设计方案要求;②生产、 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2)识别方法:现场查看。询问相关人员。
5.6.5 污染防治设施
5.6.5.1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1)废水来源
   ①检查内容:了解废水来源,确定矿山企业废水主要污染因子。 ②辨别方法:矿山企业的废水主要包括矿井废水、选矿废水、 尾矿库溢流水等。选矿废水中的一类污染物要经过车间

处理设施处 理达标后才能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
(2)进水水量和水质
   ①检查内容:各废水产生源水量(直接回用的除外)与污水处 理设施进水量是否一致,同时检查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 ②辨别方法:通过矿山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用水量、

污水收集 管网布设情况,了解各产生源废水如何收集和输送进入污水处理装 置,估算废水产生量;根据污水处理装置进口泵功率,检查装置进口水量,分析矿山企业主要生产废水是否全部收集,是否有偷排可 能;根据企业自行监测记录,检查进口主要污染因子浓度。
(3)处理工艺
   ①检查内容:根据处理工艺类型,判定处理工艺与污染物处理 需求的匹配性。
   ②辨别方法:根据主要建构筑物布置情况,判断其采用哪一种 处理工艺,验证与环评报告书的一致性;结合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和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判断污水处理装置是否满足水质

处理要求。
(4)运行状态
   ①检查内容:检查来水颜色等表征特性,判断来水是否为矿山原 水;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泥处置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②辨别方法:检查运行记录、购药和用料情

况、用电情况、设 施完好情况和出水水质情况等,判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检查水泵、风机、刮泥机等关键设备的额定功率,根据企业台账, 计算其耗电量,判断是否与缴纳电费

一致。对比耗电量波动情况与 废水负荷波动情况,若有较大出入,则存在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 行的可能。
(5)出水水量及水质
   ①检查内容:检查污水处理站出水量及水质的达标排放情况。 ②辨别方法:根据已有监测数据分析达标排放情况。分析水量 是否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量≈总排口出口水量+循环

用水量”的逻 辑关系。
(6)循环水系统排水处理利用
   检查矿井废水、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是否循环利用并实 现闭路循环。未循环利用的部分是否进行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7)排放口和自动监控
   ①检查内容:检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 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检 查是否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5562.1-1995) 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是否有偷排、漏排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废水的现象。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联网验收情况, 自动监控设施的定期比对监测及

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检查自动监 控设施显示的数据,是否能查阅历史数据;根据历史数据显示的浓 度曲线,检查日常超标情况和频次;检查是否存在闲置、私改电路、 违规设定参数等现

象,探头位置是否规范,数据线是否有效连接探 头及监控仪器。
②辨别方法:现场查看、资料检查。
5.6.5.2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 尘);破碎、磨矿产生的粉尘;干滩面积较大尾矿库在起风季节产生 的扬尘。
   (2)检查内容:①无组织排放的扬尘,检查堆场(尾矿干滩) 的抑尘措施及其效果;②破碎机产尘口集尘罩是否密闭;③颗粒物 是否达标排放。
   (3)辨别方法:根据堆场四周矿石(废石)散落情况,以及堆 场(尾矿干滩)无组织扬尘监测数据,检查煤场抑尘效果。检查矿 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含煤尘)抑尘设施是否满

足防风抑尘需 求。根据已有监测数据,检查出口浓度是否做到达标排放。
5.6.5.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1)噪声来源:矿山环境噪声主要包括以钻探方式探矿产生的 冲击性噪声;采矿场地面高噪装备与爆破噪音;破碎、磨矿产生环 境噪声。
   (2)检查内容:逐一检查主要噪声源位置、个数,以及所采取 的隔声降噪措施。
   (3)辨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了解矿 山周边群众有无噪声扰民的投诉等。
5.6.5.4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矿山固体废物来源,包括坑探方式探矿的坑下废石(含矸石)、 井下开采产生的井下废石(含矸石);矿井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破碎机产尘口集尘罩收集的灰渣,选别作业产

生的尾矿等。
(1)产生量和处置方式
   ①检查内容: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各类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置 方式;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擅自将危险废物运出场(厂) 外。
   ②辨别方法: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工程概况部分,识别是 否有危险废物产生;逐一检查各工序固体废物每班、每日或每月的产生情况,所采取的清理方式、清理周期,了解产生量及处置方式, 结合企业台账,判别是否得到综合利用。查看各类危废处理处置方 案、外销协议、协议方危废处理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贮存
   ①检查内容:检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贮存时间,是否按照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专用贮存设施;贮 存时间是否超过 1 年,超过 1 年的是否由环保部门

指定单位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矿山企业承担)。危险废物是否按 照危险特性进行分类贮存,是否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是否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检查露天贮存的废渣、废矿等一般固体废物,是否按照一般固 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设置专用的贮 存设施、场所。
   ②辨别方法:查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现场查看,验证与 环评文件的一致性。每班、每日或每月的进场记录,判断储存时间。 现场勘查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3)尾矿库
   ①检查内容:检查尾矿库中的物质是否存在危险废物;检查尾 矿库选址及尾矿设施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检查尾矿库 是否存在违法排污现象;检查尾矿库下游拦截坝或拦

截沟的建设是 否满足实际需求;检查尾矿产生企业是否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是否建立环境保护制度。了解尾矿库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回水系统、防控系统以及设计储存容量和服务期,是否存在可 能导致垮坝、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风险。
②辨别方法:现场查看,验证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
5.6.6 其他生态保护措施
5.6.6.1 防止地表占压破坏
   矿山开发过程中,占压和破坏地表的情形主要包括:探矿作业 便道建设,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损毁;钻探方式探矿会造成局部地 表破坏;坑探和井下采矿出现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

相关地域(含 河流、水库、湖泊、溪流、井泉、农田等)的地表水;坑探和井下 开采,导致采空区地表塌陷、开裂,损毁或影响地表相关建(构) 筑物及田土、植被;露采封闭圈范围内将

原生态破坏成难以恢复的 裸露采坑;露天开采废石堆场(排土场)和井下废石(含矸石)对 地表植被和田土的占压。
5.6.6.2 水土保持
   矿山开发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形主要包括:槽探作业表 土剥离倒置在槽坑旁未及时回填,造成水土流失;露天坑、废石场、 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未进行稳定化处理,

引起水土流失和 滑坡。
5.6.6.3 土地复垦
   矿山开发过程中,废石场、废尾矿库、废矸石山等固体废物堆 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复垦时应对土质进行监测并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影响

。对受污染的土地应进行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禁止直接复垦开发。
5.6.6.4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矿山开发过程中,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 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恢 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

、巷道进行回 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采选固体废物专用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地质灾害发 生。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履行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5.7 环境应急管理
5.7.1 环境应急预案 (1)检查内容
   ①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是否具备可操 作性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修 订。
   ②企业是否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有关环保部门备 案。
③企业是否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辨别方法:查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和环境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评估报告、 总结报告等资料。
5.7.2 环境应急设施
   (1)检查内容:是否完善应急设施和措施,配备应急物资与设 备。
   (2)辨别方法:根据环评报告中关于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及《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逐一核对以上设施、措施、物资及 设备。
5.8 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
5.8.1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
   在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区域内,企业是否依法取得《排 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5.8.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
   企业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 记。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是 否按规定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5.8.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
企业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5.8.4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是否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及维护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是否配置专业环保管理人员。 6 视情处理
6.1 现场处理
   矿山企业违法行为,属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的,按照《环 境行政处罚办法》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环境处罚一般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处理。
6.2 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 根据《矿山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附 2),提出处理处罚建 议,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6.3 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
   由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建设项目,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管辖 权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6.4 部门间移送(通报)或向政府报告
   (1)发现因采矿涉及毁林的,向林业行政部门移送(通报); (2)涉及河道采砂或违反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向水行政主管部 门移送(通报);
   (3)发现尾矿库(坝)或其他生产环节存在安全隐患的,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通报);
   (4)因环境违法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移送(通报);发现在未获得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 动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5)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 (6)需断电的向电力部门移送;
   (7)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移送、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向 司法部门移送;
   (8)需对企业关闭、搬迁或涉及重大案件及特殊案件的向当地 人民政府报告。
   本指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 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矿山环境监察工作。环保部门内部协 调机制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自行制定。



附 1
矿山环境监察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

附 2
矿山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


附 3
涉及其他部门的矿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条款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2/W02013022037632891387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