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 〔2010〕76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管局制定的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8日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
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394号)和 《吉林省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 〔2004〕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所属各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各省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省驻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是指上述单位 (无论资金渠道如何)拟建的办公、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服务性和公益性建筑设施。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应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突出规范、标准、投资、质量工期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统一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会同使用单位研究确定建设资金来源,省直机关统建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统建办)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和财务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建设程序
第六条 使用单位按要求向省管局提报建设申请,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 省管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 省统建办根据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审批。对于无复杂要求的单体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并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统建办根据省发改委项目审批文件,组织设计招标,将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省发改委审批,根据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报省财政厅评审后,组织施工招标,准备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省统建办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评审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办理需报国家立项的审批手续。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三)会同省财政厅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四)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向省管局申报项目建设申请。
(二)会同省管局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提出项目使用功能要求及专业功能需求。
(四)负责项目选址、征地、动迁工作。
(五)与相关部门沟通,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六)提供项目建设必要的资料,配合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
(七)及时向省统建办提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接管使用。
第十四条 省统建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办公、业务、服务、公益性建筑设施的需求情况,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二)向省发改委报批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向省财政厅提报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
(三)向省发改委提报项目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提报项目阶段性资金需求。
(四)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
(五)牵头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省发改委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的论证。
(三)评审施工图预算,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
(四)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资金支出预算。
(五)根据省统建办提出的资金需求,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六)加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管,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批复。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管局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非经营性建筑设施配备实际情况,编制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
第十八条 省统建办根据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及使用单位提报的年度项目建设需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管局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编制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会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渠道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会同使用单位研究确定,资金来源不落实或建设资金不足的,不予立项,防止 “钓鱼工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使用单位按省发改委项目审批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中央投资支持范围的,省发改委要积极申请中央投资补助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筹资金的,首先要将资金纳入省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由省发改委确认后下达自筹资金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拨付省统建办。
第二十四条 省统建办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细则,按项目分别立账,不得挤占、挪用和串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由省统建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统建办要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组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招标和大型设备的采购。
(一)集体研究。组成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标段、招标内容、招标文件、评标原则。
(二)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招标代理机构。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按规定确定中标原则。
(四)招标活动纳入省、市政务大厅运作。
(五)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统建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超概算现象。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增加投资时,要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省统建办要按项目特点合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按计划控制工期。
第二十九条 省统建办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质量标准,严格控制质量。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省统建办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报省财政厅进行评审、批复,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同时办理备案、使用、权属等手续。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统建办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审计、建设、监察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建设。
第三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工程,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区别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省管局负责或委托使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8] 20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
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自主创新产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我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择优推荐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情况,制定《大连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大连地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全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专利权(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2)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而形成的知识产权清晰,没有产权纠纷,掌握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
3.产品成熟并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性能稳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5%以上,或上两年度的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2)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并可以实施政府首购的新产品,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或省质量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凡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认证。
第四条 列入国家、省和大连市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得国家、省和大连市科技奖励的产品,市级以上的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产品,可优先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
第五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1.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填写《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第六条列举的所需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大连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3.经认定的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3.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通过国家认定的资质检验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特殊行业许可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必须有强制性产品认证书)。
5.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