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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0:16:50  浏览:8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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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69 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1年、1997年对建国以来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两次
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
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
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
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7
件政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7件规章,再予公布(目
录见附件2)。
  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废止
的76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3)。
  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废止
的18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4)。
  五、对2001年前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经明令废止的46件
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5)。
  
  附件:1.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 2.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7
       件)。
    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
      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
    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
      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 5.2001年前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  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1984年6月29日省政府发市 属中央事权。
2 关于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监督的管理办法(试行) 1985年6月8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3 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 1986年1月13日省政府批准,1986年2月3日省工商局发布 制定《通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被废止。
4 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3O日省政府发布 大部分条款已被1993年5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代替,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不符。
5 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1986年8月23日省政府批准,1986年9月9日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总公司颁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
6 关于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的试行办法 1986年12月8日省政府发布 国家已取消替代进口政策。
7 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26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9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代替。
8 广东省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施行办法 1987年3月1O日省政府批准,1987年4月1日省环保局、公安厅、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已被2000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代替。
9 广东省乡、镇、街道福利企业管理规定 1987年5月9日省政府发布 目前已按1990年9月民政部等6个部门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0 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1987年8月15日省政府发布 所涉及内容已被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第十二号令《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所涵盖。
11 广东省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3月1日省府办公厅发布、 已按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非贸易非经营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2 广东省留购展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 1988年3月17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13 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1988年3月23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2000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代替。
14 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1988年6月15日省政府批准 已按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颁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5 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 1989年3月1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执行。
16 关于执行《广东省私营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三个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9年4月26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执行。
17 广东省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22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8年12月L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代替。
18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 1991年12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O年9月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19 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4月14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1999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代替。
2O 广东省侨属企业管理规定 1992年5月11日省政府发布 与现行税法不相符。
21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2年5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1999年5月14日省政府发布的《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22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23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 1994年9月3O日省政府发布 属中央事权。
24 广东省反假币办法 1997年2月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0年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执行。
25 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 1997年2月3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315号令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执行。
26 广东省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5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O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29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执行。
27 广东省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0年4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1号令《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7件)
(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1]17号文公布)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发文
字号 废止理由
1 广东省急性传染病
管理实施细则 1980年4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0]
70号 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2月21日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所代替
2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
关公文处理的暂行
规定 1980年9月
省府办颁布 粤府办
[1980]
47号 已被省政府1988年3月23日批准发布的《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所代替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保护水产资源的
布告 1980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0]
27号 已被1986年公布的《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的实施办法所代替
4 广东省消烟除尘管
理暂行条例 1981年1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6号 已被1987年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所代替
5 广东省防治电镀工
业污染条例 1981年1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6号 已被1984年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所代替
6 关于取缔嫖宿卖淫
活动的暂行规定 1981年8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1]
172号 已被省政府1987年颁布的《广东省关于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所代替
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查禁淫书淫画和
其他诲淫性物品的
暂行条例 1982年12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2]
295号 已被1988年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所代替
8 广东省牲畜交易税
市细则 1983年6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3]
135号 1988年省政府决定停止征收牲畜交易税(粤办函[1988]321号),自然失效
9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
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1983年12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3]
286号 已被199O年11月颁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所代替

10 广东省水产养殖保
护暂行规定 1984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43号 已被《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的实施办法所代替
11 关于严格管理民用
爆炸物品的通告 1984年5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79号 已被1989年5月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所代替
12 广东省个体工商业
户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1984年9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4]
182号 已被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所代替
13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查处违法违
章案件审批权限暂
行规定 1984年5月
省政府批准
省工商局颁布 粤办函
[1984]
494号 1988年9月省政府同意不再执行此规定(粤办函[1988]475号)
14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
费收费暂行办法 1985年6月
省政府办颁布 粤府办
[1985]
1O5号 已被199O年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代替
15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
检验和监督管理实
施办法 1986年3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6]
43号 已被1989年2月21日公布的《商检法》所代替
16 广东省出口商品生
产企业登记办法 1986年3月
省政府批准
广东商检局颁布 粤办函
[1986]
142号 与《商检法》有关规定不一致
17 广东省集会游行示
威规定 1988年8月
省政府颁布 粤府
[1988]
147号 已被1990年5月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所代替



附件3: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
(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8]19号文公布)
  
  1.《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1980年2
月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0]20号文发布);
  2.《关于保护盐业生产打击偷盐走私活动的布告》(1980年9月25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0]183号文发布);
  3.《关于加强保护益鸟益兽的通知》(1980年12月2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0]243号文发布);
  4.《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试行草案)》(1982年1
月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2]9号文发布);
  5.《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2年7月1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2]161号文发布);
  6.《广东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1983年11月30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83]265号文发布);
  7.《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4]25号文发布);
  8.《广东省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1984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4]43号文发布);
  9.《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在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中建立退休制度统筹退休基
金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4]
57号文批准);
  10.《广东省江河捕捞渔业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7月18日,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4]114号文转发);
  11.《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1984年11
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4]214号文发布);
  12.《广东省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3月22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42号文发布);
  13.《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5月17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72号文发布);
  14.《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1985年8月6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110号文发布);
  15.《广东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13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5]117号文批转);
  16.《广东省兽药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5]124号文发布);
  17.《广东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1985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85]179号文发布);
  18.《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6年2月17
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21号文转发);
  19.《广东省驻港澳地区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2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6]38号文发布);
  20.《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1986年4月12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6]51号文发布);
  21.《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6年4月3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6]63号文发布);
  22.《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日,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80号文转发);
  23.《广东省舞会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以粤府办[1986]80号文转发);
  24.《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7月7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86]88号文发布);
  25.《广东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规定》(1986年9月29日,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6]162号文转发);
  26.《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987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7]24号文发布);
  27.《关于修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1991
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203号文批复);
  28.《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1987年4月26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7]6号文发布);
  29.《连南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1987年7月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函[1987]149号文批准);
  30.《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1987年10月9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7]120号文发布);
  31.《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奖惩补充规定》(1989年10月4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89]100号文转发);
  32.《广东省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7]123号文发布);
  33.《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1987年
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7]137号文发布);
  34.《广东省废旧金属购销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1月7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号文发布);
  35.《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1988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函[1988]53号文批准);
  36.《关于修改〈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批复》
(1992年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8号文批复);
  37.《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收入管理若干规定》(1988年3月10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8]140号文批准);
  38.《广东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1988年3月17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函[1988]157号文批准);
  39.《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1988年4月2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函[1988]181号文批准);
  40.《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1988年
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60号文发布);
  41.《广东省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1988年4月3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8]71号文发布);
  42.《广东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93号文发布);
  43.《广东省货物运销税务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8]198号文发布);
  44.《广东省货物运销税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9年7月1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9]95号文批准);
  45.《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月16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10号文发布);
  46.《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批复》(1992年
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23号文批复);
  47.《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1989年2月17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函[1989]21号文批准);
  48.《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1989年2月17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9]21号文批准);
  49.《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1989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89]28号文发布);
  50.《广东省私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1989年3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29号文发布);
  51.《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1989年3月3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44号文发布);
  52.《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89年6月10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80号文发布);
  53.《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
施办法》(1989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08号文发
布);
  54.《广东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8月29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89]118号文发布);
  55.《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89年11月3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34号文发布);
  56.《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156号文发布);
  57.《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1月11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0]3号文发布);
  58.《关于暂缓执行〈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规定的通知》(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0]15
号文发布);
  59.《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90年6月8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0]55号文发布);
  60.《广东省税务违章处罚试行办法》(1990年7月2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函[1990]97号文批准);
  61.《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90]114号文发布);
  62.《广东省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二类口岸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
1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1]7号文发布);
  63.《广东省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10日,省人民政
府以粤府[1991]70号文发布);
  64.《关于严厉打击“七害”活动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2]39号文发布);
  65.《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2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
以粤府[1992]43号文发布);
  66.《关于修改〈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批复》
(1992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180号文批复);
  67.《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3年1月1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3]8号文发布);
  68.《广东省房地产增值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5月3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93]63号文发布);
  69.《关于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增值费问题的批复》(1996
年10月30日,省政府以粤府函[1996]300号文批复);
  70.《广东省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1993年7月19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93]104号文发布);
  71.《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
犬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199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
[1994]34号文转发);
  72.《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9月21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111号文发布);
  73.《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10
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4]61号文发布);
  74.《关于禁毒的通告》(1995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
[1995]25号文发布);
  75.《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1995年9月25日,省人民
政府以粤府[1995]83号文发布);
  76.《广东省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0月30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5]265号文批准)。


附件4: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9]10号文公布)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月1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4]11号文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2.《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6月10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85]89号文发布);
  3.《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85]73号文发布);
  4.《广东省关于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1991年12月6
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355号文批准);
  5.《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5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85]164号文发布);
  6.《广东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87年3月19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函[1987]65号文批准);
  7.《广东省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及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2月12日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18号文发布);
  8.《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3月
31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88]180号文批准);
  9.《广东省关于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1988年
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8]66号文发布);
  10.《广东省海龟资源保护办法》(1988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以粤府办[1988]54号文发布);
  11.《广东省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1989年6月8日省人
民政府以粤府[1989]78号文发布);
  12.《关于修改〈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批复》(19
91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1]215号文批复);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
布告》(199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2]46号文发布);
  14.《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
条补充规定的批复》(1992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1992]
140号文批复);
  1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4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以
粤府[1994]13号文发布);
  16.《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94年6
月7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63号文发布);
  17.《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1994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94]87号文发布);
  18.《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管理的通知》(1995年3月2日省
人民政府以粤府[1995]13号文发布)。


附件5
2001年前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明令废止的
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2年8月3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5年8月13日省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2 广东省家犬管理实施细则 1981年5月19日省政府批准省卫生厅、农业厅发布 被1986年4月5日省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3 广东省渡口及渡船管理办法 196O年8月1O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 被1986年9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 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3年3月16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6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5 广东省地名管理暂行规定 1981年1O月28日省政府发布 被1986年12月23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1L6号发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6 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1987年7月2O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发布 被1989年1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16号发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7 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 1982年省政府发布 被1989年5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89]68号发布的《广东省烈属、义务兵亲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明令废止。 8 东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 1981年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明令废止。 9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7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O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 1987年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被1991年12月7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1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 1988年1月6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12月21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明令废止。 12 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3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3 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 1986年7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3月2O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4 广东省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试行办法 1989年3月2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2年5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 [1992〕62号发布的《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明令废止。 15 广东省渔业许可证发放办法 1984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被1992年9月25日省政府以粤府[1992]366号发布的《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83年11月15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1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 76号发布的《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7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6月2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95号发布的《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18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86年1O月10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7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9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9月2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3年7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1993]1O5号发布的《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2O 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1965年3月13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发布 被1994年1月18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1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条例 1983年1月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4年1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94]16号发布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明令废止。 22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1987年3月19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1年7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3 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办法 粤府办[1987]122号 被1994年7月29日省政府以粤府[1994]4O号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4 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 1988年3月19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3月2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19号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25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8日省财政厅发布 被1995年4月1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90号批复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6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5月22日省政府发布的《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7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 1986年1O月11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7月21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61号发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明令废止。 28 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1987年4月10日省民政厅发布 被1995年8月7日省政府以粤府 [1995]72号发布的《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29 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 1987年2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5年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O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21日省政府、广州军区印发 被1995年12月5日省政府、广州军区以粤府[1995]99号发布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明令废止。 31 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1986年6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被1995年12月7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LO2号发布的《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32 广东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 1986年9月27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6年5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6]42号发布的《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明令废止。 33 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 1993年1月3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6年12月5日省政府令第8号发布的《广东省强制戒毒所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4 广东省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1993年8月18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3月27日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的《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5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1988年8月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的《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36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5月3O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37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7年12月3O日省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38 广东省考核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办法 1988年12月6日省政府批复 被1997年12月3O日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明令废止。 39 广东省支援老区发展生产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 1987年8月10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3月12日省政府批复省农办发布的《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0 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实施细则 1952年12月12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6月1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的《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41 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1996年5月14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8年12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明令废止。 42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1986年12月23日省政府发布 被1999年12月24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43 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 1993年6月24日省政府发布 被20OO年7月12日粤府[2O00]43号文明令废止。 44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1986年7月7日省政府发布 被2000年9月21日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45 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 1994年4月18日省政府发布 被2000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46 广东省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办法 1995年7月21日省政府发布 被2OO1年11月13日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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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信访窗口服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信访窗口服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公综[2006]284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信访窗口接待服务工作,现将《福建省公安信访窗口服务规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反馈省厅办公室信访办。

福建省公安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公安信访窗口服务规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公安信访窗口接待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人民警察法》、《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窗口接待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和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三条 上级公安政工、警务督察和信访等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公安信访窗口接待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接待服务设施

  第四条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指示标牌,设立意见箱(簿),提供信访人须知,公布接待时间和咨询、监督电话,设置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五条 接待场所应当设立候访室和接访室,设置接待办公必需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并根据接访环境情况,视情安装监控、录音、通讯等设施,保证接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接待办公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第七条 信访窗口应当落实警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公安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第三章 接待规范要求

  第八条 信访窗口在接待时间内,应当由民警负责接待群众,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因公务原因须关闭接待窗口的,应提前在接待窗口张贴告示。

  第九条 信访窗口的民警在接待期间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精神饱满,服务规范。

  第十条 首次接待信访群众的民警是该信访事项受理阶段的首接责任人,首接民警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来访人的诉求,能够当场告知或答复的,应当场予以告知或答复,不能当场告知或答复的,应按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接访中发现或预见可能发生重大、紧急事项和苗头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置,防止重大、紧急事件的发生,防止因处置不当或不及时酿成大事。对重大、紧急情况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第十二条 接访中发现信访人在上访过程中有破坏信访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听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组织查处,并积极主动配合。查处上访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上访事由地、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合,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信访窗口的接访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从事与接访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饮食、闲聊以及其他影响机关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四)违反警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考评和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窗口接待服务工作定期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信访窗口及其民警执法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窗口服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窗口服务差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信访窗口及其民警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的领导,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共同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对按照有关规定应安排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其与社会其他待业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应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帮助教育和管理,遵纪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刑释、解教人员及其家属、子女;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侵占刑释、解教人员的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应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劳改、劳教部门应在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的刑期或劳教期满前的三十日内,将他们集中到出监队或集训队,进行出监、出所教育。

第七条 劳改、劳教部门应在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的刑期或劳教期满三十日前,将其姓名、原住址等情况通知其刑释、解教后落户地的区(市)公安部门;在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的刑期或劳教期满三日前将《罪犯出监鉴定表》或《解除劳动教养鉴定书》等有关材料送交其刑释、解教后
落户地的区(市)公安部门。

第八条 区(市)公安部门在接到劳改、劳教部门送交的有关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的材料后,应予登记,并在两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其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应通知其亲属(监护人)将其领回;保留公职的,也可通知原单位将其领回;对无亲属(监护人)、无单位
的,由公安部门通知村(居)民委员会派员领回。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管理,做到不漏管,不失控。

第十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应由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组成的帮教小组进行。
公安派出所应与所管辖区域内的帮教小组建立包管、包教帮教责任制,明确责任。帮教工作应有记录。

第十一条 帮教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道德和法制教育。
(二)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有关情况,并经常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
(三)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
(四)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公安部门要求的与帮教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保留公职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由其所在单位保卫干部、班组长、工会或青年妇女组织负责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参加的帮教小组进行。

第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参加组成的帮教小组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刑释、解教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原学校应予接受复学;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的,可视情况接受复学或入学。
对复学或入学学生的帮教工作,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监护人参加的帮教小组进行。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列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应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牵头,居(村)民委员会治保干部及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参加的帮教小组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适用本规定。
(青政发〔1991〕303号)



199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