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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建设费筹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0:30:32  浏览:8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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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建设费筹资办法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2001]4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建设费筹资办法的通知


黄州区、团风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建设费筹资办法》已经2001年9月18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经市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建设费筹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冈市城市防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用于“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的工程建设费(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按“谁受益,谁负担”和“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本建设费筹集额度为2290万元。从2001年起,分3年按计划筹集到位,分年筹集比例依次为40%、30%、30%。
  第五条 本建设费由工程受益的市直(含开发区)、黄州区、团风县3方分别按55%、42%、3%的比例分担(额度分别为市直1260万元;黄州区960万元;团风县70万元)分3年筹集到位,每年的结算日为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 本建设费的筹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纳入预算外管理,实行专户专帐。
  第七条 黄州区、团风县本项目配套资金筹集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八条 市直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费,按以下办法筹集:
  (一)在工程建设期3年内,每年从市级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费等地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3年共计安排600万元,由市财政局在每年结算日前按规定划转。
  (二)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规定的“城镇居民每年应承担一定义务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的精神,凡在黄冈城区内有劳动能力、有固定收入的市直(含中央、省在城区的)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人员(其中,企业单位的特困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除外),按每人每年100元(按投工10个折资计算)的标准,从2001年起连续3年缴纳建设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其中市直全额和差额财政拨款单位的人员应缴纳的建设费由市财政局每年代扣; 非市财政拨款单位人员建设费的征缴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三)黄州开发区农业人口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2001年起连续3年每人每年安排10个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在群众自愿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以资代劳。
  第九条 筹集黄冈市城市防洪项目配套资金,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按规定印制的筹资收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本建设费筹集范围和擅自提高筹集标准。市财政、审计和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筹资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本项目配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水利局按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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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稻草人——土地法

房地产行业无愧为现在最热门的话题,媒体最热闹的是房地产行业是否存在泡沫。但是更多的问题是拆迁补偿和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存在的纠纷,这些是不能为媒体正常报道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土地管理法存在必然的联系,牵涉到太多、太复杂的事情,不是周郎所能说道的。

稻草人本来是麦田的看护者,不许偷嘴的鸟靠近,但是稻草人不仅没有看住鸟,反被鸟儿嘲弄,在他身上可以恣意枉为。土地法也是麦田的看护者,他唯一的责任就是看护麦田种的是庄稼就行,仅仅这一点,他都无法做到。周郎说:“土地法,你稻草人也。”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诸位看官郊区走一走,大兴土木的有多少是在麦田中。

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是十几亿中国人养命的,以现有的土地养活十几亿中国人,已经是非常的艰难了,所以基本农田要严格保护。据报道湖北天门市10万亩良田被种上了速生丰产林,这不过是个典型而已。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君不见郊外多少麦田在围墙里荒草何只长两年……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很多小区、开发区动辄过千亩,又有谁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呢?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标准也够详细了,可是如果都遵照执行的话,又那来那么多怨气,上访、静坐示威、甚至与地方政府武力对峙。

……

土地法哭了:“你莫说了,周郎,我心头之痛,岂可胜数,我是你们人制定的,是否执行也是你们人决定的,不实之重怎让我独立承受?”


作者:周郎,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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