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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9:51:43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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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02〕198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了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监督员的产生

一、监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市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外来投资者。

(二)在市内有实际投资并长期在本市工作的三资企业负责人。

(三)长期关心并致力于改善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热心支持梧州经济建设,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人员。

二、监督员在全市的外来投资企业中挑选。市外经贸局按照上述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征求本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并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

三、监督员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监督员如工作变动,由市外经贸局进行调整。

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企业所在地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及落实兑现政策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对所在地的经济、市场、行政、服务、收费等投资软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二)对改善投资软环境及有关部门的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梧州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

五、监督员的权利:

(一)反映有关投资软环境方面的问题,以及提出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的建议,每一件都应得到答复,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提出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优先得到监督投资软环境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以及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有关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等。

六、监督员的义务

(一)依法反映情况,至少每半年反映一次有关企业所在地投资软环境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的情况要有事实依据,真实可靠。

工作方式

七、监督员可通过自身观察,了解企业所在地有关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一些情况。

八、监督员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可直接或通过书面和电话等方式向市外商投诉中心反映。

九、不定期召开监督员交流会。

其 他

十、对监督员反映有关投资软环境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不宜对外公开的,有关部门对反映人及反映的问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十一、对受聘的监督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

十二、对不关心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长期不履行监督义务的监督员,予以解聘。

十三、每年开展一次监督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来的优秀监督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市外经贸局负责聘请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的有关事宜,同时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十五、本管理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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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搞活用工制度,进一步开放劳务市场,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在本市用工、求职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市的劳务市场,统筹管理全市城乡社会劳动力资源;搜集、传递劳务信息;对单位和个人的用工进行检查。
各县(区)也要设立劳务市场管理机构,按《关于进一步开发劳动市场的工作方案》进行工作。
第四条 劳务市场主要承担职业介绍、咨询、在职工人交流、家庭服务、劳务承包、劳务输出、办理待业登记、承办委托掊训、组织社会招工、鉴证劳务合同等业务。
第五条 劳务市场按照互相选择、平等互利的原则为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服务。
第六条 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固定工人,应先将招工的人数、工种、时间、条件报给劳务市场,由劳务市场提供招工来源,用工单位择优录用。人员不足时,用工单位可到劳务市场指定的区域内组织招收。
全民企事业单位不超过三人的计划外零星和急需用工及补充自然减员的招工,可直接通过劳务市场招用,年终由劳动部门一次性核定并追加用工指标。
第七条 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包括季节工和其他用工),由劳务市场提供来源,用工单位考核录用。人员不足时,由用工单位到劳务市场指定的区域内招收,由用工单位所在的地劳务市场办理用工手续并追加工资计划,银行方可支付工资。
第八条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户招聘工人,凭单位介绍信(个人凭户口簿)、营业执照到劳务市场登记,直接在劳务市场招聘工人。劳务市场负责办理招聘手续并鉴证劳务合同。
第九条 谋求职业的城镇待业人员凭户口簿和待业卡片、待业职工凭劳动手册和待业职工手册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向用工单位推荐介绍。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要求重新工作的,凭离退证到劳务市场登记,劳务市场向用工单位推荐或提供用工信息,由求职人员直接和用工单位联系应聘,由劳务市场办理招聘手续,银行凭此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要求进城做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各类闲散工匠,凭乡(镇)劳动服务站介绍信或户口簿(农村各种劳务承包队凭乡(镇)政府介绍信和工商、建设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负责联系、介绍用工,提供劳务信息,鉴证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 外地进入本市的各种劳务承包队(包括闲散工匠)必须持当地政府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劳务市场登记,经市劳务市场审查合格后发给《劳务许可证》,并到工商、基建等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承包劳务工程。
第十三条 要求勤工俭学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学生,凭学生证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帮助联系用工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谋求第二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到劳务市场进行登记,由劳务市场帮助联系用工单位,鉴证务劳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的富余职工、用非所学的技术工人以及其在职职工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须持所在单位劳资部门介绍信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组织供需双方见面,洽谈,并办理调转或借聘手续。
第十六条 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工人不受行业、区域、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全民企业职工到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全民身份,由劳务市场办理鉴证手续。
集体企业职工要求到全民企业工作的,持所在单位劳资部门绍介信和原招工手续到劳务市场登记,参加全民单位招工考试。被录用的原集体招工手续由劳务市场收回作废,未被录用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和城镇居民家庭需要聘用保姆、教师、护理员、服务员以及家庭小修等需要雇工的,可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帮助联系、洽谈,并鉴证《家庭劳务合同书》。
第十八条 市劳务市场开办的“劳务市场一条街”,是为用工单位和个人选择零散工匠提供的活动场所,用工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劳务市场一条街”选择零散工匠。
第十九条 劳务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按物价、财政、劳动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发生纠纷时由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调解。调解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6月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行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四、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六、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切实做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