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42:49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中报准则和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中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0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0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在200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内新上市的公司,如果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中期业绩,公司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公布中期业绩。
三、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中期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披露中期报告,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及变更后的拟
披露日。
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公司一次变更申请。
四、如1999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分别说明2000年上半年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五、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拟进行中期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或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公募增发申报事宜的,应进行境内审计,可以不进行境外审计。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后将刊登中期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应当将中期报告送达公司股东。
六、在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如果公司拟推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董事会应当将相关方案与中期报告同时公布。
七、监事会应审议中期报告,并对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以单独公告的形式与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八、根据中期报告全文上网、摘要见报的要求,公司应在董事会依法履行中期报告审议程序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0年中期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如中期报告经审计);
3、含中期报告正文(包括报表在内)word文件、pdf文件和中报信息采集文件(report文件)的磁盘一式两份;
4、2000年中期报告披露申请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另行准备足够数量的中期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
九、上市公司在报送电子文件之前应进行查毒杀毒,确保磁盘不含计算机病毒。
十、上市公司应采用本所提供的中报相关软件,生成report文件和pdf文件存入磁盘报送本所。公司应保证信息采集系统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十一、上市公司应在公布中期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第八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本所受理、登记完毕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中期报告公布事宜。
十二、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中期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中期报告内容。



2000年6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2〕29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深入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7%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本单位应缴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7%-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市区职工人平均工资数(按统计行政部门公布数为准)。

三、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凡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团体单位的保障金由市残联委托地税部门负责代征;未纳入地税部门代征的,仍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征收,财政部门协助征收。

(二)保障金的征收

地税部门按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团体单位核定的保障金全额征收。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未纳入地税部门代征的机关、团体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各单位必须到代征部门指定的地点于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缴纳保障金。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年5号文件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保障金征收额的确定

各用人单位在每年一季度填写《江苏省单位在职残疾职工基层调查表》,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核准本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⑴劳动情况表(统计局104号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簿;⑵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⑶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⑷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单等资料。与有关单位核实后计算各单位本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

(四)保障金的资金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四、保障金的减免和缓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和缓征。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的,由用人单位持年度财务报表和书面申请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经市残联会同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审批,给予缓缴或减免。

五、各所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5日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的通知》(人办发[2003]18号)精神,为做好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于8月15日之前完成。各地的报名时间由各地确定。

  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应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并于2003年8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名单及试卷预订单(附件3)和数据库软盘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全国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科目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3)》。

  (二)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考试时间与作答要求

  10月11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O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O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各地考前应通知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

  五、考试组织管理

  (一)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订单及报名数据库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8日前。

  (三)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存放;所有报考人员的答题卡应于2003年10月17日前送达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六、其他

  1、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3、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巡视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凡担任主考、监考、巡视工作的人员应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考试工作纪律。

  4、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5、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检查所有考生填写的准考证号和姓名是否正确,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应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3年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各地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于10月8日前传至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083152、88083151(传真)

           68318963、68318964

  联系人:赵鑫明、刘艳萍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电子信箱:jjrbmk@cirea.org.cn

  附件:1.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20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