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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公民献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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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公民献血暂行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规[1999]3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公民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公民献血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月30日第一次市长办公例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锦州市公民献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
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我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四条 血站(中心血库)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血
站(中心血库)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
第五条 我市实行无偿献血任务指标责任制,保证献血工作
顺利开展。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有关献血的法律、法规
和血液科学知识。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
工作,其职责:
(一)审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计划;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并监督考核;
(三)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有关献血
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四)对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献血
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献血、采血、用血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献血领导组织及献
办事机构。献血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调剂。
献血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审定;
(二)负责下达献血计划,并组织监督落实与实施;
(三)管理无偿献血证书;
(四)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有负责献血工作
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宣传和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根据上级人
民政府的献血工作部署,对所属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的献血工作做出相应安排,并督促实施。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动员
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应当将献血任务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日程,按期完成本部门、
本单位的献血任务,其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献血任务指标
责任制的组织和落实,并作为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用血审批制度和临床输血
管理办法与标准,遵循合理、科学用血的原则,积极推行临床输
血新技术,配合献血办事机构做好公民用血的管理工作。县(市)、
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临床用
血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设立输血科(血库),负责制定本单位临
床用血计划。

第三章献血

第十四条 提倡符合献血体检标准的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
依照当地献血计划和本单位的安排,自愿定期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五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高等院
校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分别由学校、部队组织献血;无工作单位
的公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或
者居民委员会组织献血。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
份证直接到献血办事机构登记献血。
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
生、卫生系统医务人员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提
倡符合献血条件的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献血1次,符合献血条件的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习期间献血1次。
第十七条 对无偿献血的公民,由献血办事机构发给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由当地献血办事机构发给完成献血任务证书。农民献血因误工、
食宿、交通等发生的费用,血站(中心血库)可给予献血者适当补
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他人顶替献血。
第十九条 在限期内没有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取消参加评
选文明单位或者先进单位的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评选先
进模范活动。

第四章采血

第二十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采集血液。
第二十一条 血站(中心血库)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
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中心血库)对献血者
每次采集血液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
间隔不少于6个月。第二十二条血站(中心血库)采集血液必须严格
遵守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采血必须由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
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
站(中心血库)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对采集
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

第五章用血

第二十三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的血站(中心血库)供给,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中心血库)提
供的血液。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二十六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
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临床用血时给予下列优惠:
(一)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5
倍的临床用血,5年后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5年内可免费享用无
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
(三)无偿献血量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无偿献血者可终生免费
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临床用血时,需持无偿献
血证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当地献血办事机构核准后,
方能享受上述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倡导择期手
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可临时采
集血液,但应当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八条 患者医疗用血时,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医疗用
血申请单》,由医疗机构到当地献血办事机构办理用血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完成本年度或者上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其职
工需要临床用血时,凭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书,可优先用血。
第三十条 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外国人用血时,凭本人
合法身份证到当地献血办事机构办理用血审批手续。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中心血库)、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三条 血站(中心血库)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
血液,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血站(中心血库)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
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
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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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决定

2011年4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决定予以批准。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甘肃日报)


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等


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
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
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询证费用。
二、各有关企业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企业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
三、其他有关单位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其他有关单位询证函的格式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和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收到的回函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一、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二、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资本验证业务)
三、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附件一:

银行询证函 编号:
____(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会
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行的存款、借款往来等事项。下列数据出
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
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
额。有关询主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
请直接寄至××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银行存款、借
款账户余额等列示如下:

1.银行存款
-------------------------------
|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银行借款
-------------------------
|银行| | |借款|还款| |借款| |
| |币种|余额| | |利率| |备注|
|账号| | |日期|日期| |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其他事项
(公司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银行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行签章)(日期)

附件二:

银行询证函 编号:
____(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实
收资本(股本)进行审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
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应当询证本公司投资
者(股东)XX向贵行缴存的出资额。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
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
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有关询证
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XX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请直接寄至
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投资者(股东)XX缴
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
----------------------------------
| | 缴入 |银行账| | | 款项 | |
|缴款人| | | 币种 | 金额 | | 备注 |
| | 日期 | 号 | | | 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公司或投资者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银行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行签章)(日期)

附件三:

企业询证函 编号:
____(公司):
本公司聘请的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会
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
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
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
额。回函请直接寄至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
| 截止日期 | 贵公司欠 | 欠贵公司 | 备 注 |
|------|------|------|-----|
| | | | |
|------|------|------|-----|
| | | | |
----------------------------
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
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公司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签章)(日期)



19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