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33:41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粤法经行字第5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或者翻悔的,可否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确系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的,对方当事
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989年9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版权局


琼权发〔2006〕3号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版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是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环节版权保护的先进单位,享有政府主管部门和版权保护组织认可的著作权诚信的称号。
  第三条 海南省的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均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识。考核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版权经理和版权联络员,专门负责著作权保护工作;
  (二)申请单位的全体员工经过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有较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三)进货渠道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四)经营场所内无盗版制品;
  (五)两年内没有因著作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向社会公开承诺至少二倍以上的“假一赔X”,即消费者在该单位购买的商品如为盗版制品,可获得销售发票上记载金额的X倍赔偿。发生争议的由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条“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申请者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并报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后报省版权局核准(销售出版物的单位申办“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还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
第六条 获得“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单位应当:
  (一)组织员工进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三)积极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执法检查。
 (四)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著作权违法行为及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五)督促经理人和员工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法规培训。
(六)遵守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获得称号的单位应将标识悬挂于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保持其整洁。
  第八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著作权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称号。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名录,通过公告、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推荐,树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的良好形象。获得称号的单位将在海南省版权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网站上进行形象展示。
  第十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辖区内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单位申请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同时加大对未获得上述称号单位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参加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张家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指导监督、业务培训以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目录、指南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处理和督办落实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载体建设规范,公众查阅方便;工作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好,群众满意。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并结合部门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同时评选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办法》和《试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工作考核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对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