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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2:50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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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技术引进管理,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保证金融秩序稳定,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技发第201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现将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一)及《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见附件二),经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四条程序办理。
二、技术引进合同包括:
(一)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合同;
(二)包含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合同;
(三)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四)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
(五)技术咨询合同;
(六)技术服务合同;
(七)合作设计合同;
(八)合作研究合同;
(九)合作开发合同;
(十)合作生产合同。
三、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对技术引进合同进行注册,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在办理售付汇手续的同时使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两个正本文件。银行在《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并加盖公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过程中由外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技术引进合同须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并由外资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须同时出具有关批件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后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引进合同注册生效手续。
五、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监督经营单位认真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合同内容。
六、技术引进合同号由预留编号和企业自定义编号两部分组成。预留编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由9位代码组成,分别为年份2位(后2位)、技术来源地2位(国标2位代码)、项目所在地2位(国标2位代码)、技术引进合同标识(Y)1位、项目行业分类2位(国标2位代码);第十位开始为企业自定义代码;例如:01USBJY01ABC001。
七、如《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内容发生变更,经营单位应到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见附件三)并加盖公章,与原《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及其有关批件共同使用。
八、外经贸部和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网核查系统。防止擅自篡改证书和合同数据表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略


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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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已于2004年9月28日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4日


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管理,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中小学校的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中小学校用地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新区时,应当按照下列国家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和建设与新区人口相适应的中小学校: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立36个班级规模的中学一所;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立24个班级规模的小学一所。
  (二)小学生均用地高于17平方米;中学生均用地高于22平方米。
  上述标准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情况的变化,由市人民政府适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旧区改造确需占用或者拆迁中小学校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易地重新建设被占用或者拆迁的中小学校;补偿建设和易地重新建设的中小学校不得少于原有的用地面积。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
  第八条 中小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各类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高度和与学校界址的间距。邻近校园的高层建筑的外装修,不得影响中小学校正常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
  第九条 不准在中小学校用地建设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新建、扩建职工住宅。
  第十条 设立中小学校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政府接收企事业单位自办的中小学校时,应当保证学校用地总量不流失。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将中小学校用地转让、出租、抵押、外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非法谋利。民办中小学校终止办学,必须及时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确因需要改变中小学校用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用地发生权属争议,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现状。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对违法批准使用中小学校用地的直接责任人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中小学校用地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收缴用于教育,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外借中小学校用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非法谋利的,以及民办中小学校终止办学未办理用地变更手续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教育、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07〕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1亿元左右,其中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预算安排均不低于200万元。市、区(含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设立专户管理,政府审批使用。此外,各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环保、信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

  二、关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凡申请项目前期补助费用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经现场核实开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关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凡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今年8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此仅指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③建设工期在2年以内;④新征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经委、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区(开发区)财政按6:4比例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关于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业主式开发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政府对开工后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建设用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地方留成的土地出让金额度。申请资金扶持的单位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若项目实施后达不到第三项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条件的,政府将予以收回。

  五、关于所得税返还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市外境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项目业主应为新设立的独立纳税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项目业主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汽车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本地企业兴办配套企业(引进的或新设立的企业为独立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六、关于减免相关规费。享受相关规费减免的企业必须是在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新上的工业项目。相关收费部门均按十政发〔2007〕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市监察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每年联合组织一次检查,通报相关收费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并对违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企业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工业企业新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成果的,在实现产业化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在信息化项目建成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八、关于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九、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受奖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3亿元;②销售收入高于历史最好年份5000万元以上;③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④当年盈利。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税务部门、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贴息。每年初由市经委同各区签订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奖励。贴息比例按实际贷款利息的30%予以贴息。需要贴息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一、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非业主或非企业开发的)建设用地集中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属于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市级重点工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其他由区级(开发区)安排资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连续3年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开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契税和新增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凡补助给区级(开发区)的资金通过市区两级财政决算办理。

  十二、关于审核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审核各项扶持和奖励资金。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牵头单位为市经委,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等。

  十三、关于兑现时限。补助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三项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受理时间:上半年为1月1日-20日,下半年为7月1日-20日。兑现时间:上半年为2月底以前,下半年为8月底以前;其它扶持政策一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兑现时间为2月底以前。补助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或相关单位。

  十四、关于重复奖励问题。同一企业相同奖项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土地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鼓励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解释。


附件: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附表

  附表1、十堰市重点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申请表(下载)
  附表2、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3、十堰市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建设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4、十堰市境外及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5、十堰市新办汽车零部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6、十堰市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7、十堰市工业企业购买科研成果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8、十堰市工业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9、十堰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0、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商标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1、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2、十堰市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3、十堰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