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樊德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21:10:13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樊德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樊德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法决定罢免樊德玲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樊德玲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他的代表资格的罢免而相应撤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镇企业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 02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城镇企业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镇企业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五日


铁岭市城镇企业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治疗待遇。
第四条 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的比例按月缴纳。由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从失业保险基金的医疗补助金中统一缴纳。
第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已实现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再就业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本人可继续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重新核定;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医疗保险。
第六条 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特殊情况需暂缓缴纳时,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暂缓缴纳,缓缴期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医疗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未办理缓缴手续或缓缴手续未被批准的,视为中断缴费。
第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不再缴费;缴纳医疗保险费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并按缴纳或补缴的比例,退休后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要按《铁岭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后,已办理失业保险的人员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次月起开始缴费今后再发生的失业人员应从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办理参保手续。在3个月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 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事项,按《铁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鄂发〔2004〕8号)关于“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评价考核体系的导向作用,客观准确反映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县级市24个;县40个;参照县级管理的区8个;武汉市县改区4个。共计76个单位(见附表)。

  三、评价考核原则

  (一)科学发展的原则。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行评价考核。

  (二)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县(市、区)客观条件、发展基础等多种因素,对经济发展总量、结构、速度、效益、质量等方面以及社会发展指标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三)定量考核的原则。评价考核指标要有可计量性,突出硬性指标和重要指标的评价考核,增强考核的准确性。

  (四)可比性和可行性原则。采用可比性较强、具有可操作性、相对独立的指标,避免信息重复,便于评估和核实。

  四、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分经济发展水平、可持续发展、社会发展等3大类33项指标(详见下表)。指标代码单位指标说明1、经济发展水平指标A1—1经济总量A1地区生产总值A11亿元当年价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1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A13亿元外贸出口A14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1—2人均指标A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A21元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2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A23元1—3结构指标A3非农产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比重A31%工业占GDP比重A32%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民营经济比重A33%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2、可持续发展指标B2—1速度指标B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B11%按可比价格计算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B12%按可比价格计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速度B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B1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B15%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速度B16%2-2后劲指标B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B2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B22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2—3效益指标B3税收占全地域财政收入的比重B31%工业效益指数B32%2-4环境建设指标B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B41%省环保局提供信用县市等级B42省信用专项治理办公室提供3、社会发展指标C第三产业比重C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社会保险参保率C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各类安全事故损失额占GDP比重C3%包括交通、火灾、工矿企业安全事故损失额每平方公里拥有等级公路里程C4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地方财政收入C5元政府人均卫生投入C6元省卫生厅提供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C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C8元人均储蓄存款余额C9元人均生活用电量C10千瓦时适龄人口入学率C11%省教育厅提供 五、评价考核方法

(一)每年评价考核前,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各项指标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指标及其权数。

(二)在对原始数据评估的基础上,将原始数据无量纲化,即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不同计量单位的影响,将其转化为无量纲值,使数据趋于稳定。首先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值,然后将各县(市、区)该项指标值与平均值对比,得出无量纲化的指标值。

(三)对各单项指标值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反映各因素发展水平的评价系数。将各指标的评价系数进行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指数、可持续发展指数和社会发展指数,最后将三个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综合指数。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两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即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四)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值的高低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序。

  六、考核程序

  省统计局负责统计数据,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所属行业的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审核把关。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综合评价,形成全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七、表彰奖励

  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发布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先进单位每两年予以表彰、奖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