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4]106号
2004年2月19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的管理,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严把国门,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确保优质、健康、安全的动物良种资源的引进,现就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并要求各临时隔离检疫场要对当前国际国内动物疫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对临时隔离检疫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防疫制度,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和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内感染疾病。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必须规范和严格进境动物隔离期间的管理,要保证动物检疫人员在动物隔离期间24小时驻场管理,要建立动物隔离期间的每日情况记录制度,确保动物隔离期间的安全。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督促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必须加强对隔离场的日常管理,确保做到:
(一)所有进出临时隔离检疫场的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容器、用具须经过有效消毒,铺垫材料须经过无害化处理。
(二)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必须来自非疫区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经过熏蒸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
(三)隔离场具有专职饲养人员,饲养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检查身体。
(四)所有工作、服务于临时隔离检疫场的人员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关于动物防疫知识和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规定的培训。工作人员进出临时隔离检疫区须更衣、换鞋,穿戴防护装置,经消毒通道出入。
(五)临时隔离检疫场须实行人员出入隔离场登记制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出隔离检疫区。允许进入隔离检疫区的人员,必须在过去15天内未接触其他同类动物或者从事相关动物疾病诊断工作。
(六)临时隔离检疫场内的动物、样品、工具等,未经检验检疫人员同意,严禁带出。不准将生肉制品、内脏、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和与检疫无关的动物带进隔离检疫区。
(七)定期对临时隔离检疫场清扫、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做好灭鼠、防盗保卫等工作。
(八)做好临时隔离检疫场疫苗和药品的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严禁使用疫苗和药物。对质检总局规定允许使用的疫苗,应当在不影响隔离检疫结果并且在动物第一次采血后实施,疫苗必须使用国家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疫苗。
(九)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粪便、垫料、污水须经过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环保排放要求。
(十)动物临时隔离检疫期间生产的幼子必须登记,不得移出隔离检疫场。
(十一)隔离期间发现死亡、患病动物或者疑似病例,应迅速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将患病动物转移到病畜隔离区进行隔离;对患病动物停留和可能污染的场所、用具等进行消毒处理;死亡动物应保持完整,等待检验检疫机构检查。严禁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对发现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传染病的,应当立即按照总局下发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工作程序,有效控制疫情。
四、临时隔离检疫场两次使用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在此间隔期间,临时隔离检疫场内不得饲养动物,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处理。
五、各局要组织协调好动物进境时的查验工作,加强动物装卸和动物由口岸至隔离场运输过程等环节的防疫消毒工作,将动物疫病传入和感染的风险降到最低。
六、加强对动物隔离检疫期间的饲养管理,对同一批隔离检疫的动物,必须做到统一饲养人员管理要求、统一饲料饲草供应、统一防疫措施标准、统一疫苗和药物的使用,各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七、通过总局验收的临时隔离检疫场,必须保持原有临时隔离检疫场设施的完整性、有效性,对临时隔离检疫场的改建、扩建必须得到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和批准,隔离设施的重大改变必须报总局批准。
八、除实行检验检疫人员隔离检疫期间的驻场管理外,各局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临时隔离检疫场各项制度的落实和管理进行检查。
对违反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规定,疏于管理,擅自改变隔离检疫设施,情节严重的,应取消临时隔离检疫场资格。
对临时隔离检疫场周围环境、疫情及隔离设施改变,无法满足隔离检疫要求的,应停止隔离场的使用。
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调离或者处理隔离检疫的动物,擅自采集病料或者样品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临时隔离检疫场每次使用之前,各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申请,派人进一步核查隔离检疫设施的维护状况、各项防疫和检验检疫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了解隔离检疫场与使用单位的合作情况、各项隔离饲养和检验检疫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的整改情况,提出是否允许继续使用的意见,报总局审批。
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切实加强进口动物检验检疫能力建设,要从人员、检测能力方面保证对隔离场监管到位、保证动物隔离检疫期各项检疫项目的按时完成、保证进口动物的安全和检验检疫质量。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社〔2005〕58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商贸主管部门:
现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贸易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范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3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社区服务业发展项目。每年12月份,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市贸易局根据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研究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并按项目列入预算安排。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凡属公益性服务项目,以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保障为主;凡属经营性项目,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社区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扶优、扶强的原则。扶持优势社区服务业单位做强做大,培育大型社区服务业龙头单位。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社区服务业发展重点,在市区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选定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四)优化社区服务业结构的原则。加快传统社区服务业改造,进一步优化社区服务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我市社区服务业现代化水平。
(五)市、区资金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社区服务业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支持,以市财政支持为主、区财政支持为辅的办法。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凡按规定领取《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益性服务项目
1、新建社区服务中心开办费补助。按区级社区服务中心25万元、街道(镇)级社区服务中心15万元、社区级社区(志愿)服务站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其中街道(镇)、社区级服务中心(站)经费区财政按1∶1配套。
2、为老服务机构补助。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实际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其中1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床位2000元,100-50张床位的按每床位1600元,50张床位以下的按每床位1200元标准补助,经费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新建社区老年活动室,符合市规范化标准的,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已建的社区老年活动室(包括“星光老年之家”)运营经费每年按示范型10000元、标准型5000元、普通型2000元给予补助。新建的区级老年电视大学,按每所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的社区级居民学校,场地相对独立、规模在50个座位以上的,按每所学校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为残疾人提供养育、康复医疗服务的残儿寄托班、工疗站等机构,按每名服务对象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4、对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帮助、物质捐助的慈善超市和爱心家园等机构,规模在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机构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5、对社区志愿服务机构举办、重点解决社区困难群体生活的社区服务活动和项目,年服务人次达本地区总人口2倍以上的,按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2元的标准,给予志愿服务机构服务活动费用的补助。
6、对为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提供服务的图书(电子)阅览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电脑配置在10台以上、精品图书收藏在3000册以上、报刊杂志30种以上的,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助。
(二)经营性服务项目
1、社区家政服务业方面。对专业从事家庭保洁、保姆、老年人护理、殡仪等服务项目,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根据其服务特殊群体的社会效益情况,凭区民政部门有关证明,每年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2、社区便民信息服务业方面。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全市范围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讯的服务项目,每年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
3、社区日常生活服务业方面。对大众早餐、社区食堂、再生资源回收、理发、修理等与居民生活密切,具有公益性质、以无偿和低偿为主的服务项目,租用街道(乡镇)房产且租金低于本地区市场评估价格30%以上的,每年给予街道(乡镇)房屋租金30%额度的资金补助。
(三)其他服务项目
1、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的社区服务业项目。
2、特色社区服务业街区建设。
3、有关社区服务业行业管理所需的证书印制、人员培训、设备添置、表彰奖励等开支,控制在总经费的5%额度内。
4、符合产业发展要求,资金需求较大,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四、专项资金的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审批程序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财政局、民政局、贸易局和审计局等部门分管局长参加的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协调和监督。
凡运转半年以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社区服务业单位,可申请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具体程序为:社区服务业单位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乡镇)初审,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进入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库,由市民政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批。
(二)申请材料
1、《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2、申报理由(项目可行性分析);
3、总体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
4、项目运作情况;
5、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测(实际)分析;
6、其它有关材料。
(三)拨付程序
对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拨经费。专项资金拨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一次或两次拨付至社区服务业单位。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擅自扩大享受范围和提高享受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挪作他用。对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虚报、挪用专项资金和资金使用效果差的单位,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将终止该项目的执行,并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要全面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区财政局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核;区民政局要按季度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在项目完成1个月之内,及时报送项目的完工、运行情况。同时,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社区服务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贸易局分别解释相关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