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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43:43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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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3号公告,现就继续安排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173.6亿元。本期国债的期限为5年,年利率7.86%,发行期从1998年4月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代销,交通银行包销的方式发行,并分别与财政部签定代销、包销合同。
三、本期国债发行后,如持券人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较原规定作如下调整:
1.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67%调整为5.22%;
2.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6.12%调整为5.76%;
3.其它分档期限的提前兑取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期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各代销、包销银行分月向财政部按实际发行数缴款,直到发行任务完成为止,各缴款日期分别为4月23日,5月21日,6月23日,7月23日,8月21日,9月23日,10月23日(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根据各次划款
情况,分别从缴款当月的1日开始计息。
五、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商业银行对已缴款但未售完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总额控制内继续面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再次售出的增发国债,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最长计算到2003年10月31日止。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传〔1998〕2号文件执行。
附件:1998年增发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略)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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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四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四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3月31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九四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九四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经双方同意,除上述附表中包括的商品外,未包括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上述附表中已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账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郝建秀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鲁伊斯
    (签字)            (签字)

陕西省人民武装系统兴办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区


陕西省人民武装系统兴办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中发(1991)22号文件、中办发(1992)13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省人民武装系统以劳养武工作,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我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质量,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
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人民武装系统兴办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性质和任务
(一)以劳养武是人民武装工作劳武结合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围绕经济建设办民兵,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好形式,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军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是由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基层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组织创办,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收入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建设的企业,服务业等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属集体所有制性质。
(三)兴办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根本任务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人武部门收入,补助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不足,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负担;增强民兵、预备役工作活力,以达到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目的。
二、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审批与登记
(一)兴办以劳养武经济实体,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主要从事农、林、牧、副、渔、工贸、建筑、运输、加工、维修、开矿、服务,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经营项目,避免生产能力过剩项目的重复建设。
(二)兴办以劳养武经济实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市、区)人武部审查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经县(市、区)人武部审批的,不得享受以
劳养武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三)兴办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所需资金来源,由各级人武部门自筹或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三、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收益的开支范围
人武系统创办的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所得的经济收入,要与人武部门的其它经费脱钩,由各级以劳养武办公室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其主要用途是:
(一)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教育,“双拥”活动,武器装备维修,战备执勤,以及以劳养武办公室和经济实体的日常办公和必要的社会性开支。
(二)战时兵员动员准备、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预备役登记和复员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及国防潜力调查工作。
(三)县(市、区)人武部、基层武装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连(营)部正规化建设,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设施配套,武器装备仓库改造等基本设施建设。
(四)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新项目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四、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享受的优惠政策
以劳养武经济收入直接承担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等国防义务,应享有与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优惠。
(一)以劳养武经济实体可以比照城乡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省以及所在地(市)、县(市、区)有关集体企业在立项、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二)贫困地区兴办的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注册资金一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允许其它企业法人担保,限期补足,可以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三)在农村乡镇兴办的以劳养武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可享受本省乡镇集体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城镇兴办的以劳养武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可享受本省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新办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可按国家和本省对第三产业企业、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执行。
(四)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各级以劳养武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其财产和资金,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责任
以劳养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兵、预备役活动的重要内容,应与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和扶贫帮困工作紧密结合。
(一)以劳养武经济实体要建立健全民兵组织和各项活动制度,按照上级军事机关要求完成年度整组、政治教育、军事训练等工作任务。
(二)以劳养武经济实体补充人员时,应优先吸收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的民兵,发挥他们在脱贫致富中的带头作用。同时可以照顾吸收烈属、军属和贫困户的劳动力就业。
(三)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按规定给予减免照顾的税款,应主要用于实体发展生产,扩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四)以劳养武经济实体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履行企业义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以劳养武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以劳养武工作在省、地(市)人民武装委员会的领导下,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要有一名军队、地方领导干部负责分管,下设以劳养武办公室(规格与人武部其它科室同级,人员在人武部编制员额内调整解决),负责本县(市、区)以劳养武经
济实体的创办及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以劳养武活动中的问题,对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经营、财务实行检查监督。
(二)各级劳动人事,乡镇企业管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科技、文化、物资等部门对以劳养武经济实体,要实施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监督和指导,帮助培训人员,提供信息,疏通产供销渠道,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信贷、税收、物资以及能源供应等方面给
予扶持和照顾。
(三)人武部门对以劳养武经济实体以经济目标承包责任制形式进行管理,实体内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并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原则实施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财政、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厂长(经理)实行聘用制。聘用的厂长(经理)由以劳养武办公室正式任命,作为该实体的法人代表,对实体经营活动负责。实体的厂长(经理)在受聘期间,不得同时受聘于以劳养武实体以外的其它单位。
(五)以劳养武经济实体的撤并、停业,应征得人武部门的同意。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征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六)对在以劳养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以劳养武宗旨,拒不承担民兵、预备役工作义务或提供活动经费的以劳养武经济实体,批准机关应责令其停产停业,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取消其以劳养武经济实体资格。
(七)本办法如与今后出台的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办法不一致的,将再作相应修订。




199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