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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18:59  浏览:9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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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394号

2000-05-29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现对其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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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5-03-29

教社政厅〔2005〕1号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精神,落实好《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的各项工作部署,2005年3月11日,我部在京召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现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做好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各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研究部署《意见》的有关实施工作,2005年3月11日,教育部在京召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出席会议并讲话。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的主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教育部社政司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真学习了《意见》精神,并围绕袁贵仁副部长的讲话,结合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进行了研讨和部署。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通报了2004年以来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方面开展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2004年3月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批示精神,在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同志的直接指导下,中宣部、教育部迅速成立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省级教育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有关工作。中宣部、教育部在各地宣传、教育部门的积极参与下,充分依靠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各相关学科的专家、教师开展了历时9个月的大规模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意见》。《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会议认为,整个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有三个重要特点:

  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关心,是《意见》起草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度重视、直接指导并寄予深切厚望。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同志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亲自审阅《意见》文稿,深入基层调研。2005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意见》(送审稿)专门进行了研究。

  2.中宣部、教育部共同组织,相互沟通,密切配合,是《意见》起草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2004年3月下旬,中宣部、教育部成立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调研和《意见》起草工作。中宣部、教育部组织开展了面上调研和专题调研,还直接组织部分专家、教师进行了重点调研。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调研领导小组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初稿)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报告》(初稿),又专门就课程设置方案问题征求了专家和教师的意见,经汇总分析后报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中宣部、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反复论证,并共同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最后形成《意见》(送审稿)。其间,调研领导小组先后召开五次会议,就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进行研究和商议。

  3.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专家的积极性,是进行科学决策,顺利完成文件起草工作和课程设置方案论证工作的可靠保证。2004年3月以来,中宣部、教育部组织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72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历时9个月,就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新思路新举措展开调研。同时,中宣部、教育部共同组织部分专家、教师组成三个重点调研组,分别在高校相对集中且具有代表性的北京、广东、陕西三省市,进行重点调研。并委托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和武汉大学分别牵头开展专题调研。为解决《意见》起草过程中遇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问题,调研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召开了六个座谈会,听取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哲学社会科学专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师、部分省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负责同志对课程设置的意见。各地各高校的广大教师、专家,在事关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许多重要问题上,都提出了重要的意见。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会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部署,既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当前十分紧迫的重要课题。要把《意见》的精神贯彻好,落实好,首先必须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上下功夫。

  第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大学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素质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如何,他们能否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关系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抓好这项工作,就抓住了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的首要问题。要把中央的精神认真学习好、领会好,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

  第二,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引导大学生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推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当前,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既是我国的“发展机遇期”,又是“矛盾凸现期”,热点难点问题增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任务极为繁重。面对新的变化和新的情况,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加强学科建设、完善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宏观指导方面,特别是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面临的严峻挑战,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

  第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部署上来。《意见》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意见》的形成过程和通篇内容,体现了党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部署和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加强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建设,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为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二是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课程设置问题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关键。它涉及到对一个时期党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把握,对高校思想政治课体系的总体把握,对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构成的总体把握,对大学思想政治课程和中学思想政治课的总体把握,是教师培养的基础,教材建设的前提,也是教学方法改革的依据。因此,它是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意见》提出的新课程设置方案有很强的继承性,反映了“98方案”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有新的发展,集中了广大教师、专家的经验和智慧,反映了中央决策的高瞻远瞩。要在新课程设置方案的理解上,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三是抓紧组织编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宣部、教育部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

  四是切实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方式和方法。大力推进教学手段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

  五是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制定任职资格标准,实行准入制度,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培训数百名学术带头人和数千名骨干教师。

  六是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宣传、教育部门要把马克思主义学科作为重点学科、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高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明确高校要有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副校长主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会议对《意见》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提出要尽快落实《意见》中提出的高校专科和研究生层次的课程设置、新课程方案实施进度的安排、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等三项任务。认为,中宣部、教育部即将印发的关于《意见》的实施方案对有关实施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很及时,很必要,具有可操作性。要重点把握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一是把握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意见》实施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从当前实际出发,着眼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突出重点、逐步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确保课程设置方案的顺利平稳过渡。

  二是把握实施工作中的几个重要环节。

  第一,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考虑到高校学期学时安排的差别,实施方案对各层次思想政治理论课从学分上作出了规定。本科各门课程的学分:“原理”3学分,“概论”6学分,“纲要”2学分,“修养”3学分,共14学分。专科开设2门必修课,一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二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学分),共7学分。民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的本、专科课程设置按照本规定执行,成人高校的本、专科课程设置参照本规定执行。研究生层次(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要抓紧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二,关于过渡时间安排。提出新课程设置从2005级学生开始,在中宣部、教育部领导下在少数高校进行试点;从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实施。除试点学校外,2005级(含200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9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第三,关于教师培训。提出新课程开设前,要抓紧组织好对所有任课教师的培训。要以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熟悉教材,了解教学方法、手段为重点,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培训工作要有计划、分层次进行。中宣部、教育部负责组织中央部门(单位)所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的培训;各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教师的培训;各高等学校要负责本校教师的培训和集体备课工作。

  第四,关于学科建设。强调大力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建设。国务院学位办已启动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相关工作。

  第五,关于加强实施工作的领导。中宣部、教育部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施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根据开设新的四门必修课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组建教学单位,加强培训任课教师,妥善安排换岗教师,严把新进教师准入关,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



  会议重点研讨和部署了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提出了有关工作思路和措施。一致认为,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工作十分重要,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质量和进度关系到新课程设置方案能否如期顺利实施。提出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以“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进行。具体思路和措施如下:

  第一,由中宣部、教育部联合成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领导小组,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在社政司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中宣部、教育部牵头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各课题组人员构成、教学大纲和教材审议工作。教材编审委员会成员由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首席专家,教育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教育部社政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以课程为单位组成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课题组,课题组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要吸收高等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等部门的学科专家和理论研究人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中央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专家。

  第四,工作进度。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于2005年3月上旬开始。分四步进行:第一步,3月11—20日,进行教学大纲编写申报工作。经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确定若干编写组,于3月20日—3月底,召开教学大纲编写组首席专家参加的会议,学习《意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和要求。第二步,5月底,形成教学大纲送审稿。5月底—6月底,完成教学大纲送审稿的审议、审批。第三步,7月初,启动教材集中编写工作。12月底前,形成教材送审稿。第四步,2005年12月底—2006年2月底,完成教材送审稿的审议、审批。



  会议强调,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做好《意见》实施工作。指出,当前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目标和任务已经十分明确,最根本的是要把《意见》作出的各项部署落实好。

  第一,做好统一思想认识的工作。会议一致认为,新课程设置方案已经中央批准确定下来,当前要把思考的重点转移到《意见》的落实工作上来。要抓好《意见》的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对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战略考虑,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全面思考,齐心协力,集思广益,为实施新课程设置方案贡献力量。

  第二,做好新旧方案过渡的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对新课程方案过渡期作了规定,从2005级开始试点,2006级全面实行。这说明:(1)2005级新生中同时实行两种方案,少数试点学校是新方案,多数是“98方案”。(2)2005级新生试行新方案的,由于大纲、教材编写最快要在2005年底完成,2005年秋季开学无法编写出来,只能在第二学期(寒假后)使用。第一学期的安排要考虑、设计好。(3)2005级试点,2006级推开,表明在今后几年内,高校同时在运行两套方案,一部分教师正从事旧方案的教学工作,同时准备按新方案授课。教师的配套、教学的安排必须精心设计,周密安排,稳妥推进。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安排好。

  第三,做好新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的组织工作。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是实施新课程方案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为保证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充分发挥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及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集思广益,这次大纲和教材编写采取“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进行。(1)定向申报,既不指定,也不面向全国广泛发动,而是请省级教育部门申报,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校知名专家、最具丰富经验的教师作为首席专家组成全国性的课题组,主要成员可以跨地区互相参与。若干申报的省级教育部门可按4门必修课,组织4个课题组,也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组织1门、2门、3门课程的课题组。不具有条件的省级教育部门,可以不组织。(2)择优遴选,即若干省级教育部门申报的编写组经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审定,从中选择若干个优秀的编写组。(3)集中编写,即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编写大纲和教材。

  第四,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为适应实施新方案的需要,高校要按照新课程方案调整教学组织机构。各地各校务必做好涉及教师各个方面的工作,要适应新课程需要重新予以调整配套,确保现有队伍的稳定,使他们尽可能有合适的工作岗位。

  会议最后强调,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领导下,在中宣部、教育部的指导下,在广大专家、学者的支持和配合下,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实现几年内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情况有明显改善的目标。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统称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程序以及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是飞行签派员的资格证书。凡被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飞行签派员取得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后,应当按照航空营运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上岗资格,方能在负责的相应区域内,履行飞行签派员职责。
第四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并负责批准飞行签派员课程训练大纲、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的审查、执照考试和执照管理。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21周岁;
(二)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
(四)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
(五)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飞行签派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 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
(一)填写本规则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
(二)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中的三级医学条件和要求进行体检;
(三)提供飞行签派员训练证书、训练机构考试记录复印件和体检合格证;
(四)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条件的执照申请人按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第七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申请人笔试成绩达到百分制的80分(含)以上,口试成绩达到5分制的4分(含)以上为通过考试。
第八条 飞行签派员笔试的内容应当覆盖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口试的内容应当覆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考试不及格时,允许补考一次,可以在考试之日起30天后向地区管理局申请补考。补考的内容为考试未通过的项目。补考仍未通过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将上述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填写完整的本规则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成绩报告表》一并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十一条 担任飞行签派员课程教学的教员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时,其执照的申请、考试和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执照管理
第十二条 执照持有人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后,由地区管理局根据情况安排对执照资格的认证检查。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三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只供执照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执照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执照,防止遗失或损坏。如有丢失或损毁执照的,补办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补发。
第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可以对执照有关内容提出更改申请。在提出申请时,执照持有人应当提交现行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或申请补办执照的飞行签派员,在得到正式或补办的执照之前,由地区管理局向其颁发有效期为120天的临时执照。
第十六条 执照持有人在执勤和跟班飞行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以备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标准委任代表检查。
第十七条 除本人放弃或执照被收留、收回外,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长期有效。
第十八条 执照的收留由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提出,地区管理局批准。执照收留期间,由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保存执照。执照收留期满,由原执照持有人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安排考核与检查合格后,核准发还其执照。
第十九条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留其执照,收留时间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一)在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进行的执照认证和检查考核中连续二次不及格的;
(二)经认可的体检单位检查,身体条件暂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三)违反民用航空法律、规章和航空营运人运行手册并影响飞机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条 执照的收回由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同意,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后执行。执照持有人在收到执照收回的通知后,应当将执照退还给地区管理局,并由地区管理局注销其执照资格记录。执照持有人在执照被收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照。
第二十一条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执照:
(一)违反民用航空法律、规章和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运行规范操作,对危及飞机飞行安全的重大事件或对飞行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民用航空法律、规章和运行规范,在连续三年内累计造成三次飞行事故征候的;
(三)在执照申请和考试过程中通过作弊取得执照的。
第二十二条 执照申请人申请执照、参加考试或者执照持有人要求更改、更换、补办执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四章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经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知识并通过相关内容的笔试:
(一)航空法规,有关飞机运行的规章、规则及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二)航空器一般知识,航空器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操作原理,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最低设备清单;
(三)飞行性能计算与计划程序,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机性能、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运行飞行计划,燃油消耗与航程计算,备降机场的选择程序,航路巡航控制,延伸航程运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与申报,计算机辅助计划系统的基本原理;
(四)航空气象学,气压系统的移动,锋面结构和影响起飞、航路和着陆条件的重要天气现象的起源和特征,航空气象报告、图表和预测的判读及应用,代码和简字,气象资料的使用以及获取气象资料的程序;
(五)导航设备、设施的工作原理、性能和使用;
(六)运行程序,航行文件的使用,与飞行事故和事件相关的程序,应急飞行程序,与非法干扰及破坏航空器有关的程序,与相应的航空器类别有关的飞行原理;
(七)无线电通话,与飞机及相关地面站通信的程序;
(八)专业基础英语。
第二十四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下列经历之一:
(一)在申请日期前3年中至少总计有2年的时间在民用航空运输和军用航空运输或者民航总局认为能使其具有相同经历的其他航空器运行中担任下列职务之一:
1.飞行机组人员;
2.气象分析员;
3.空中交通管制员;
4.飞行性能工程师。
(二)在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飞行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助理人员或运行控制人员至少1年;
(三)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训练机构已圆满完成了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课程。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之日前6个月内,应当在有执照的签派员的监督下完成至少90个工作日的实习。
第二十六条 具备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经历的申请人在参加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时,如果原有的经历和训练可以代替某一门教学课程的训练内容时,在提交了适当的证明材料后,经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批准,允许该学员免修。该学员的证明材料由训练机构记入学员训练记录中。
第二十七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下列业务技能的口试:
(一)根据系列天气图和报告,作出飞机运行可以使用的、准确的天气分析;提供运行上有效的、特定航路附近主要天气条件的简介;预报与飞行运行相关的天气趋势,特别是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趋势;
(二)确定给定航段的最优飞行航迹,制定准确的人工或计算机飞行计划,或者两者结合的飞行计划;
(三)模拟恶劣天气条件下,对飞行实施放行和运行监督并提供协助。

第五章 训练机构和训练课程
第二十八条 只有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训练机构,方可举办飞行签派员课程训练。
第二十九条 签派员训练课程大纲应当覆盖附件一《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所规定的内容,课时不得少于其中规定的小时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大纲应当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批准,有效期为24个月。在训练课程大纲的有效期内,如果课程内容发生变动,执行该大纲的训练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出修改的申请。
第三十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在开始训练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课程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设备和设施情况的说明以及教员及其资格的清单。
第三十一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教材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材和教具能够满足教学的要求,并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定合格;
(二)具备能够容纳最大计划学生数的教室;
(三)教室带有适当供暖、照明和通风设备。
第三十二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课堂教学的教员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35,教员数目由训练机构的申请人根据课程设置情况确定;
(二)至少有一名教员持有有效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三)教员在一年中应当至少安排15个工作日在航空营运人签派中心实习。
第三十三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修改教学计划或者变更地址,应当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教员名单在满足第三十二条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变更,不必事先得到批准,但变更情况应当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保存完整的学员训练记录以供检查。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简要的档案记录、所完成的课程和各科考试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员在完成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合格后应当被授予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飞行签派员课程训练机构应当在每期签派员训练课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所有训练合格及不合格的学员的名单以及被除名的学员名单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教学质量应当能保证训练合格的学员在毕业后的第一次执照考试中有百分之八十(含)以上的通过率。否则,民航总局将对教学质量重新评审。评审期间暂时停止训练工作,评审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前述要求的,取消其训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4日发布并于1997年1月6日经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的《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规则(暂行)》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
航空规章 15小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附件6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5部
中国民用航空有关航空器运行管理的规定
航空气象学 100小时
大气的基本特征
太阳、地球和辐射
大气成分
大气温度
大气压强
国际标准大气

风的测量
风的变化
大气的稳定度、对流
大气稳定度
热力对流的分析
逆温层
云和降水
云的种类
云的形成和结构
降水
云和降水对飞行的影响
能见度
影响能见度的因素
能见度的观测
跑道视程及其探测
气象图符号
地面天气图
高空风图
绝热图
气象传真图及其辅助图表
气团和锋
锋的结构和特性
锋面天气及其对飞行的影响
我国锋面活动的特点
气旋和反气旋
热低压
西风带的空中槽脊
西风槽的类型和结构
热带和副热带的天气系统
副热带高压
热带风暴
雷暴
雷暴的种类
雷暴的形成和发展
冰雹的起因和形成
雷暴的预报方法
在雷暴区中飞行应采取的措施
低空风切变
低空风切变的形成与预报
对起飞和着陆的影响
遭遇风切变应采取的措施
颠簸
颠簸的形成
确定平稳的飞行高度层
积冰
积冰的形成和种类
积冰对飞行的影响
防止和清除积冰的方法
视程障碍物现象
雾的类型
雾的形成
低云、烟、霾、风沙、浮尘、吹雪
在低能见度条件下飞行应采取的措施
气象服务
气象预报的方法
国际航空气象标准电码
航空器系统及动力装置 60小时
航空器分类
操纵系统
液压系统
起落架系统
燃油系统
空调与增压系统
防冰除冰系统
飞机防火系统及氧气系统
飞机电源系统
动力装置
动力装置的分类、基本组成及工作原理
直升机简介
飞机电子系统与机载设备 60小时
飞机通信设备
飞机导航设备
无线电导航系统介绍
惯性导航系统
仪表着陆系统
卫星导航系统
驾驶舱仪表设备
自动飞行控制系统
飞行管理系统
机载雷达设备分类
新航行系统介绍
机场飞行程序 40小时起飞离场程序的超障准则仪表进
近程序的超障准则仪表离场程序的建立
精密和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
复飞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准则
航行情报 40小时
航图分类与识别
航图的使用
航行情报
航行情报资料的收集与分类
航行情报标准电码
航行资料汇编(AIP)和航行资料通报(AIC)
航行通告
民航总局出版的资料
飞行前与飞行后的航行通告服务
领航学 40小时
领航学基础
航线、航路及航段
航空地图
风对航行的影响
领航计算
飞机领航方法
地标领航
推测领航
无线电领航
导航设备及应用
NDB、VOR、ILS导航设备及应用
INS导航设备及应用
GPS导航设备及应用
导航数据库的原理及使用
空气动力学 40小时
空气的物理属性
流场的基本概念
空气动力学的基本方程
膨胀波和激波
附面层
压力分布、气动力合力
增升装置
飞机极曲线
国际标准大气
国际标准大气的规定与公式
气压高度及其与几何高度的换算
QFE、QNH和QNE
飞机性能工程 120小时
飞机与发动机的原始数据
分析飞机性能的基本方法
飞行性能的使用限制
飞行手册中给出的飞机使用限制数据
飞机的起飞性能
跑道强度对飞机起降重量的限制,ACN、PCN
起飞过程及有关参数和术语
限制起飞重量的各种因素
改善爬升
污染跑道及滑跑道对起飞性能的影响
飞机上的冰霜对起飞性能的影响
减推力起飞
飞机的爬升性能
飞机的巡航性能
计算航程的基本公式和有关参数
最低巡航成本问题
一发故障时的飞行性能
飞机的机动飞行性能
飞机的下降性能
飞机的进近与着陆性能
确定最大着陆重量的图表的使用
燃油计划
国内飞行燃油计划
国际飞行燃油计划
利用燃油差价的飞行计划
利用二次放行的飞行计划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飞行(ETOPS)
ETOPS的基本概念
批准ETOPS的条件
载重与配平
载重配平的原理
载重配平图的应用
有关飞机性能软件的使用(简介)
航空器适航管理
MMEL、MEL、CDL、DDG
飞行的一般规定 60小时
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和注册管理
飞行分类
空域、航路的基本概念
飞行的高度层配备
飞行规则
机场区域内飞行
起落航线飞行
高度表拨正程序
航线飞行
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机组成员的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 30小时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空中交通管制等级
空中交通管理流量控制
运行控制 60小时
公司飞行签派机构、设施及其职责
航空气象分析
航行通告
备降场选择
签派放行程序
不正常情况和特殊情况下的签派工作
备降场选择
航班计划的制定与申请
陆空通信
航空电报
空防安全
搜寻与援救
飞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专业英语 100小时
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略)
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成绩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