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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13:06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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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字[2005]94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根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宣部对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总局机关各司局认真执行,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照实施。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新闻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宣传工作方针及对新闻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对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安全生产新闻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服务。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遵循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对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应当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新闻工作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总局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安全生产新闻工作,对中央新闻媒体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给予支持。

  四、总局设立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准确地发布安全生产新闻,向媒体通报相关信息;

  (二)接受相关媒体记者采访;

  (三)审定有关新闻稿件。

  五、总局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

  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安全生产重大信息由总局领导或者新闻发言人发布,专题性新闻由总局领导委托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发布。

  没有新闻发布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新闻。

  六、总局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国安全生产状况;

  (二)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

  (三)特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及调查处理结果;

  (四)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颁布、实施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信息。

  七、总局新闻发布会应事先报批。

  新闻发布会由总局政策法规司或者有关业务司局提出申请,经总局局长或者分管新闻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

  八、总局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快速报道机制,积极引导主流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九、接受新闻单位记者采访或邀请新闻单位参加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闻单位记者提出采访申请后,若采访总局领导同志,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安排有关采访事宜;采访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经总局领导或者总局政策法规司同意后,由有关司局负责安排接受采访;

  (二)邀请新闻单位记者参加的全国安全生产督查、事故调查等活动,由总局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和安排。

  十、接待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采访,应先审查有效证件。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应出示外交部新闻司或者新闻司委托机关核发的常驻记者证或者临时采访证(一事一办),港澳记者应出示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核发的香港、澳门常驻内地记者证或者临时采访证(一事一办),台湾记者应出示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核发的记者证。

  十一、新闻稿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核:

  (一)采访总局领导同志的新闻稿件,须送总局政策法规司审签,重要稿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送总局主要领导同志审签;

  (二)一般新闻稿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或者分管副司长审签,重要稿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初审后报请总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签;

  (三)总局各司局以单位名义发表的新闻稿,一般稿件由有关司局领导审定;重要稿件须送总局政策法规司审阅,必要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送总局分管领导审签;

  (四)总局一般工作人员以职务名义对外发表的新闻稿件,由本司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十二、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管的报刊和总局政府网站在业务上接受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指导。

  十三、总局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向各新闻媒体通报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制定宣传报道口径或者宣传提纲,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报道工作。

  十四、《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和总局政府网站刊登总局领导同志讲话、反映总局重要活动和涉及安全生产数据发布的稿件,须经总局政策法规司审阅。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30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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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1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04〕63号),保留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挂“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市中小企业局”的牌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 划入的职能

  原市贸易局承担的流通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交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将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商贸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平衡资金、原材料等主要生产要素;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综合交通的协调工作,组织推进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三)研究拟订全市电力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电力等能源生产、发展计划,实施行业管理;培育和监管电力、煤炭市场,协调解决市场供需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

  (四)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思路;研究拟订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组织推进重点技术创新工作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的实施;参与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工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五)贯彻有关节能法规,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墙体改革、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煤渣(灰)利用工作。

  (六)制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导全市工商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研究提出主要工业行业的规划及政策措施;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联系和指导全市工商领域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编制和实施相应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工商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转报和管理;负责监管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对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监督;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和市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八)拟订全市流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研究和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拟订流通体制方面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和完善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九)拟订工商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的规划;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协作;监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外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的调查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指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一)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军工行业及民用爆破器材、民用船舶行业管理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内设18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经济信息处”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内部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系,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印档案、机要保密、督办工作;建立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参与拟定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经贸系统的调研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工业、商贸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全委性工作汇报等业务类综合性材料的起草。

  负责经贸综合统计和国内外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整合委内各种信息资源,负责对外宣传和经贸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经贸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委办公自动化、局域网建设和运行;负责经贸系统目标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信访、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安排;负责委机关资产、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各项经费指标的综合平衡,指导委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审计;负责机关车辆的调度管理、后勤接待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做好委属单位年度经济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指导、协调经贸委系统的绿化、创卫、综治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和干部队伍的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出国(境)政审、人事档案等各项业务工作;负责有关经济系列、工程系列、工艺美术系列以及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四)经济法规处(挂“教育培训处”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对有关经贸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经贸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

  研究拟订全市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企业经营者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和监管,扎口管理全委对企业的培训工作;开展国际合作培训与交流,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挂“行业发展处”、“市汽车工业办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拟订贯彻国家、省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监督检查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和实施工商业结构调整意见;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工程,推进全市产业集群的发展壮大;负责企业污染搬迁、退城进区、土地开发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对控制总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政策的实施和情况的综合分析。

  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工业行业的规划及政策建议的制订;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依法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依法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有色金属、稀土的行业管理;负责汽车行业规划和管理;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工商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六)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和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分析监控行业生产动态,负责行业统计;组织和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明确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制度,上下沟通联络,业绩考核认定,培育政策兑现,协调服务等;负责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的培育和监控;组织银企合作、封闭贷款等工业企业资金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市场开拓工作,研究制定工业产品市场开拓的对策措施;负责管理市级药品储备并组织实施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等的药械调度;负责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与管理;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的调度和协调;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及市场的管理;联系和指导市场营销等协会的工作。

  (七)工商业投资处(挂“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许可服务处”的牌子)

  监测、分析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有关工商领域投资政策措施;引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备案;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项目安排和管理;负责工商领域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及配套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确认工作;负责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扣所得税的确认工作;负责对国家和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并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对拟上市企业的融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负责工商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联系和指导有关投资类中介机构。

  (八)科学技术处(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处”、“质量处”的牌子)

  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思路;研究提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负责认定、审核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推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组织国家、省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重点技术创新、重点新产品试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等项目的申报、实施;参与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安排和管理;指导企业技术市场建设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企业技术进步奖项类的评审工作;组织推进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参与研究制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工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负责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军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民用船舶工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划;负责军品科研、生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以及军转民工作;承担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产业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江香(陈)醋整治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和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有关政策;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牵头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主要产品能耗和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有关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的标准、规范;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监督工业企业排污费及有关基金的管理工作;审核工业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对报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废旧金属、煤渣(灰)等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十)对外经济协调处(挂“产业损害调查处”的牌子)

  参与拟订工商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规划;参与工业性利用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的审批、审核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工作,指导企业与跨国零售集团加强合作;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生产企业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并参与有关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和管理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业务;参与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按规定,负责工商领域有关团组及人员出国(境)任务的预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动议;参与和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评估实施有关贸易政策对我市产业的影响和效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做好产业安全保护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国外对国内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一)企业处

  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负责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负责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核;联系、指导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工作;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处(挂“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各项政策、法规、规定的检查、落实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组织推进全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监测分析交通运输生产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重点交通方面有关项目的论证审查和综合交通的管理;组织指导铁路监护道口改造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道路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的设置;综合协调集装箱运输和联运管理;承担外贸货运的协调工作;承担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联合运输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电力能源处

  研究拟订电力等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电力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以及改革方案,实施行业管理;拟订电力、能源生产、发展计划,实施对全省电力电量平衡的管理;参与审查、报批电力基建投资计划和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热价格改革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电、热价格和价格审批工作;指导推动农村电气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负责《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负责电力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电力生产、建设的安全质量监察及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负责热电联产(技改)规划和项目审核以及热电企业(机组)的认定;维护煤炭经营秩序,组织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联系、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四)市场体系建设处(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各种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建议;指导、部署和协调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商贸流通管理处(挂“市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市酒类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发展大市场、大流通的政策措施,推进商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

  监测、分析国内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国内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并提出相应的调控建议;牵头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综合性材料的汇总和整理;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餐饮业、住宿业、国内展览业及相关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负责茧丝绸协调和酒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综合管理处

  负责市民发办、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日常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法规、方针、政策;拟订促进和扶持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牵头组织民营经济督查、投诉受理等工作;组织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与改革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贴息、基金、政策性拨款等发展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监督工作。

  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和制度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指导和推进建立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牵头建立全市民营经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融资、担保、信用环境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企业家队伍培训工作。

  (十七)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信息与指导处

  负责拟定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分解目标任务;牵头组织民营经济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经济指标统计、监测和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相关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十八)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合作与产业处

  负责组织实施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招商引资工作;推进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调整产业、产品和布局结构;负责乡镇园区建设等业务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劳动、卫生、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指导支援茅山地区经济发展工作;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相关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并配备相应职数。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编制73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8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兼职的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局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4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 20名(正科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2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