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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一印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45:45  浏览:9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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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一印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统一印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通知

民发【2001】325号 2001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维护登记证书的严肃性、权威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证书的印制和管理是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为切实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使用与管理,决定统一证书式样,并由民政部统一设计和印制。除内蒙古、西藏、新疆3个需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证书的自治区,证书式样经民政部批准后可自行印制外,其他地方不得自行印制或仿制。

三、各地于2001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需要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数量收集汇总,报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每套(正、副本)定价二十元。证书印制费的给付方式,原则上采取先付款、后寄证的办法。对于一次性付全款确有困难的西部地区,可采取先付部分定金,收到证书后再结清印制费的办法。

五、证书的印制、订购工作等具体事宜,由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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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专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专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是机械工业的重要基础工艺。为切实加强对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的调整和组织专业化生产,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生产的厂、点,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行政隶属关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主管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的规划和调整工作。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于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
第四条 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专业化的发展调整规划,由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在对各区、县、局(公司)和其它相应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统一进行编制
,并报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后,由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属新建、迁建、扩建及技术引进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在立项前,必须经各区、县、局(公司)向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提出设点、扩点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各区、县、局(公司)主管部门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专业生产厂的关、停、并、转;
(二)铸造:增加或变更金属品种的;
(三)热处理:增加或变更工艺种类的;
(四)电镀:增加或变更镀种的。
第七条 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全面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市技术监督局委托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发放生产许可证小组”,制定考核标准和评定办法,组织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第八条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凭生产许可证向主管区、县、局(公司)申报并凭主管区、县、局(公司)的批文,向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点,必须限期停产,并经主管区、县、局批准后,由所在地工商
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凡新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凭主管区、县、局批文,同时附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批文,方能向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仍在从事上述工艺生产的,以及委托方擅自到规划撤销和无生产许可证的厂
、点协作加工的,一律视为非法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地处水源保护区、蔬菜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居民稠密区的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要加强控制和管理,不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有计划地尽快进行迁移或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1991年2月9日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国土资源部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决策,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一)检查验收重点是看治理整顿是否取得实效。要通过这次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检查验收先由省级政府统一领导,逐级进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验收不达标的要采取得力措施,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国务院督查组督查过的重点城市,验收不达标的,视为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不达标。


二、检查验收标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协助,其他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参与。根据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并认真进行了督查。


2.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


3.对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撤销或修改。


4.对国务院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权得到纠正。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


2.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四)执法不严、管理松弛得到纠正,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者曝光。


2.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已经作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


3.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4.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


5.土地市场建设各项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在治理整顿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并有效地贯彻执行。


三、检查验收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要听取政府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调阅台账、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实地检查。


(二)检查验收步骤


各级地方政府都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从县级政府开始逐级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由上一级政府逐市、地、州、逐县、市、区进行。20%以上的县、市、区验收不达标的,该市、地、州不得向省级政府申请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于2003年年底前向国务院提交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报告,并抄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于2003年12月起组成联合检查组,陆续对各地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国土资源部


20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