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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联调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9:13:36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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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联调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2004]2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联调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目前,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在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和重点城市商业企业的系统实施工作已基本完成。为确保系统优质、高效、稳定运行,为下一步在行业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国家局决定组织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的联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调时间
  2004年5月26日开始系统联调。
  二、联调范围和主要内容
  联调范围包括国家局、各省级局(公司)、各工业公司、各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和各重点城市商业企业(联调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联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局按照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分解给所属工业企业的季度生产计划模拟下达卷烟生产计划码;
  2.工业企业件烟产品下线打码和回码;
  3.工业企业件烟产品出库扫码和回码;
  4.商业企业件烟产品到货确认扫码和回码;
  5.工商企业业务统计数据采集上报;
  6.国家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数据展现。
  三、联调组织
  国家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联调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实施办公室协同运行、科教、信息、销售等有关部门负责联调的具体组织;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组成由计划或运行部门牵头,信息、销售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调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省所属工商企业的系统联调;各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各重点城市商业企业组成由计划或运行部门牵头,信息、销售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调工作小组,按照联调方案的要求做好本企业的系统调试运行;中软国际公司组织各设备供应商,负责联调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四、联调准备事项
  1.系统培训。
  为保证联调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局将于近期组织各有关工商企业进行系统相关培训,培训安排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2.连续打码、扫码。
  从5月10日起,各工商企业必须坚持全面连续打码、出库扫码和商业到货确认扫码。因技改、物流自动化系统建设、仓库改造等原因未部署出/入库扫码系统的工商企业,必须于5月26日前完成系统部署或采取手工方式进行出/入库扫码处理。
  3.工商数据采集。
  各工商企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统计数据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办[2004]65号)的要求,抓紧数据清理工作,5月26日起联调上报业务统计数据。
  4.耗材准备。
  系统运行所需耗材将由国家局于近期统一招标采购,联调期间所需耗材暂由企业按照系统技术要求自行比价采购。
  5.代码清理。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局统一颁布的代码标准。系统联调期间,各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抓紧清理、申报本企业的卷烟产品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对于无产品代码的卷烟,一律不予打码。系统进入正式运行后,未打码卷烟(不含出口卷烟)禁止销售。
  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按照国家局的统一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组织本省所属工商企业落实岗位人员,确保运行环境(网络、电、气等),全力做好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联调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工商企业联调负责人员名单报国家局发展计划司项目办。
  系统联调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有关部门或中软国际公司联系。组织协调请与国家局发展计划司项目办联系,联系人:刘晓杰、汪欢文,联系电话:010-63605806(13701156880)、010-63605628(13606621801);代码清理请与国家局科教司联系,联系人:马建伟,联系电话:010-63605748(010-80695544);工商数据采集请与国家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潘红,联系电话:010-63605625(13641051046);网络保障请与国家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黄云海,联系电话:010-63605481(13611158946);技术支持请与中软国际公司联系,联系人:王伟、刘东,联系电话:010-51527662(13911267036)、010-51527663(010-81917391)。
  中软国际技术服务邮箱:tobacco1@icss.com.cn。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 件:

  1.联调企业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67&pic_id=0
  2.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联调工作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67&pic_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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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社会力量办学收取、使用、管理发展督导费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发展督导费的收取对象:凡经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及各区、县成人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和培训机构,都应按规定交纳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
二、经北京市成人教育局批准发证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将发展督导费直接上缴市成人教育局。
经区、县成人教育局批准发证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将发展督导费上缴区、县成人教育局。
三、发展督导费收取标准:经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均按学费总收入的5%缴纳。
四、各区、县成人教育局须从收取的发展督导费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城区、近郊区20%,远郊区、县15%)上缴市成人教育局。
五、发展督导费的缴纳时间:学校和培训机构每季度缴纳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3、6、9、12月的15日-25日;区、县成人教育局上缴市成人教育局的时间为:每年1、4、7、10月的15日-25日。
六、市、区、县成人教育局将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按其应得收入(区县不含上缴市成人教育局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发展督导费应当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对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开展督导检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不得用于
个人的工资和福利性支出,并接受市、区、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按期如实上缴发展督导费。凡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的,市、区、县成人教育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办,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的,除进行上述处罚外,还须按逾期天数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
天,须缴纳应缴发展督导费的5‰。
八、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从1995年1月1日起缴纳发展督导费并办理手续。
九、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成人教育局负责解释。
1995年7月20日



1995年7月2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提高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水平,切实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推动矿山救护队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资质认定工作

依法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是推进矿山救护队建设,提高矿山救护队能力,完善矿山救援体系的重要手段。《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施行以来,矿山救护队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矿山救护队整体技术装备和设施明显改善,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矿山救护队实施资质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履职,依法依规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促进矿山救护队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加强训练和管理,努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更好地为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应急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资质认定工作

国务院《决定》再次明确了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权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重申了应急救援队伍“属地管理”原则。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不断完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2010年底前,将本地区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三、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推动矿山救护队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定期对矿山救护队进行考核,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通过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竞赛等活动,促进矿山救护队提高技战术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救援能力;要把矿山救护队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作为矿山救护队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建立矿山救护队信息库,定期公布矿山救护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指导矿山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专兼职救护队,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和制度,配备符合标准的装备和设施,组织培训和训练,并依法申请资质。2011年底前,所有专职矿山救护队必须取得三级以上资质;2012年底前,所有兼职救护队必须取得四级资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