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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司上市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27:17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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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司上市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3〕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司上市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公司上市融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三年五月十日


威海市公司上市融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境内外发行股票上市和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二、奖励办法
  (一)特别奖励。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公司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下同)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30万元奖励;融资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40万元;融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二)提成奖励
  1. 在境内外独立上市的公司,按其首次融资额的0.5%奖励,奖励限额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2.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大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限额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3. 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全部或部分在我市)和吸收合并我市企业的上市公司,实现首发融资和再融资的,分别按实际投入我市资金的0.5%和0.2%奖励,奖励限额均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4. 提成奖励的分配,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低于30%,公司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不高于70%。
  三、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经属地体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开发区管委)批准实施。
  四、本办法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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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等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

一、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产品的生产企业, 必须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附件1)。按照全面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公布《入网产品目录》(《首批入网产品目录》见附件2)和实施办法,逐步将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产品纳入电子监管网管理。

二、列入《入网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时,必须同时办理产品质量电子监管赋码和入网手续。已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企业要尽快赋码入网。因产品包装印刷周期的原因不能及时赋码的,过渡期不应超过半年。前期可贴码,后期须印码。

三、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取得电子监管码、加入电子监管网时,要提供准确的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生产企业在取得电子监管码之前,首先要取得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电子监管码的基础码与商品条码保持一致,赋码入网企业的信息须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

四、生产未列入入网目录产品但已入网的企业要继续做好产品赋码工作,鼓励未列入入网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积极入网。

五、产品销售者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重点查验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六、电子监管网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入网、产品赋码、核准核销、消费查询、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工作,为尽快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七、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电子监管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质检、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及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电子监管码标识式样

2.《首批入网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商务部 工商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电子监管标识式样


附件2:

首批入网产品目录(9类69种)

类别号
产品类别
序号
产 品 目 录

1
家用电器
1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

2
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

3
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4
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贮水式

5
室内加热器

6
真空吸尘器

7
电烤箱

8
微波炉

9
吸油烟机

2
人造板
10
实木地板

11
复合木地板

3
电线电缆
12
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

4
农资
13
复混肥

14
磷肥

15
农药

5
燃气用具
16
燃气用具

6
劳动防护用品
17
安全帽

18
绝缘靴

7
电热毯
19
电热毯

8





























8



























8




食品





























食品





























食品






20
小麦粉

21
大米

22
酱油

23


24
灭菌乳

25
巴氏杀菌乳

26
碳酸饮料

27
矿泉水

28
纯净水

29
方便面

30
饼干

31
冷冻饮品

32
白酒

33
葡萄酒

34
啤酒

35
婴幼儿配方奶粉店

36
大豆油

37
白砂糖

38
赤砂糖

39
冰糖

40
方糖

41
巧克力

42
奶粉

43
酸奶

44
乳饮料

45
肉类罐头

46
禽类罐头

47
水产品罐头

48
水果罐头

49
蔬菜罐头

50
味精

51
淀粉

52
辣椒制品

53
速冻米面制品

54
黄酒

55
饮用水

56
炼乳

57
果菜汁饮料

58
固体饮料

59
植物蛋白饮料

60
红茶

61
绿茶

62
花茶



63
乌龙茶

64
紧压茶

9
化妆品
65
护肤品

66
洗发水

67
护发素

68
洗手液

69
沐浴剂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
(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 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
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数 \ \ 类 | | |
\ \坝\ 别| 大型水库 | 中型水库 | 小型水库
\ \高 \ | | |
\ 量 \ M \|-----------|-----------|----------
\ \ |10至|20至| 30|10至|15至| 20|10 |10至|15
名称、规格 \ \ | 20| 30|以上 | 15| 20|以上 |以下 | 15|以上
-----------|---|---|---|---|---|---|---|---|--
大石(立方米) | 6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碎石(立方米) | 6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中砂(立方米) | 6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粗砂(立方米) | 5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草包或尼龙袋(个) |120|130|150| 60| 80|120| 20| 40|60
----------------------------------------------
第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 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