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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3:29  浏览:8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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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九日


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所称民营企业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非外商和港澳台商绝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本着全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上年度综合实力得分进行排序,排序前100家为百强民营企业。

  第四条 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五条 成立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百强民营企业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3686010),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小企业局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百强民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金达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年度及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有偷、漏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八条 百强民营企业综合实力考核,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两方面指标得分合计为综合实力得分。对于企业或企业集团,凡在国内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相关指标均应按合并财务报表的数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九条 经济运行指标计分办法:
  (一)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到申报条件的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
  (二)实缴税金达到申报条件的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5万元加1分。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减、免、退税部分视同实缴税金。

  第十条 创新性指标计分办法:
  (一)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计5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计3分。
  (二)名牌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建筑工程鲁班奖),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建筑工程世纪杯),每个计3分;拥有市名牌产品(建筑工程星海杯),每个计1分。同一产品获多个级别名牌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三)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市著名商标,每件计1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国内注册商标,每件计1分。同一商标获多个级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四)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每项计5分。
  (五)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奖(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获多个级别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六)加分项目:
  1.对为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各种捐赠的,每捐赠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
  2.凡经国家级行业协会认定的全国行业排头兵企业,加5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为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情况简介(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获奖情况等);
  (二)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三)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
  (四)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
  (五)认定年度企业财务决算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集团应为合并财务报表;
  (六)审计报告;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及所在地税务局减、免、退税证明材料;
  (八)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各类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
  (十)公益事业及行业排头兵等加分项目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受理部门进行初审打分,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百强民营企业名单后,报市政府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有关部门将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以百强民营企业为典型,开辟专版或专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企业和企业家的业绩。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提供免费体检一次,并为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6_43549.doc
  附件2: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6_43551.xls
  附件3: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7_4355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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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省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机制,促进全省电子政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绩效评估的政府网站包括: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二条 绩效评估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年末发布评估报告。

第三条 绩效评估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为基础,每年根据网站发展情况及工作重点制定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部门网站指标体系内容各有侧重。年度评估指标体系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发。

第四条 绩效评估方式:

(一)网上调查。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解社会公众对政府网站的满意程度。调查内容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确定并负责信息汇总。

(二)日常监测。利用政府网站监督、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各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日常运行、网上服务质量等进行动态监测、信息采集。

(三)专家评估。组织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专家,根据工作分工对网站实施跟踪评估,每年的6月、12月集中汇总分析网上调查、日常监测、专家跟踪评估采集的数据,对网站绩效做出评价。

第五条 网站绩效评估设优秀政府网站和示范政府网站奖,优秀政府网站按参评网站绩效得分确定,示范政府网站在优秀政府网站中产生,比例按优秀政府网站的30%掌握。

第六条 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同步在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务信息化》简报上发布。

第七条 市(州)、县(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绩效评估工作,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



附件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



一、信息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市(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评估还包括: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三)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

(十四)市(州)、县(市)概况信息;

(十五)各种会议、领导调研专访等重要政务活动信息;

(十六)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十七)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十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要具有全面性、实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和可读性,突出政务特色。

二、网上办事

(一)提供行政许可项目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在线申请、网上预审、办理状态查询、办理结果反馈等服务,有条件的网站提供全过程在线服务。

(二)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商贸、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公益性信息资源和各类便民服务。

下载的表格规范、易用、全面,咨询服务要讲求答复效率和质量,预审服务注重信息反馈,办理情况查询便捷有效。

三、公众参与

(一)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开展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

(二)设置行政首长信箱、公众监督信箱,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

(三)围绕政府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交流互动形式多样,参与程序简单便捷,意见建议答复及时。

四、网站设计

(一)注重设计创新,以美观大方、简洁庄重、层级适中、栏目清晰的页面风格体现政府网站共性与特色的统一。

(二)科学合理地部署网站内容,采用多种信息形式和网站语言,增强页面展示效果,体现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

(三)加强信息检索、导航链接、评比统计以及个性化定制等辅助功能建设,提高政府网站的可用性和易用性。

(四)合法使用名称和网站域名。网页设计科学美观,网页访问响应迅速,信息检索便捷,链接导航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3号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令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经研究决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部 长 盛光祖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