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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43:08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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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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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工业局(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业管理局,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精神,确保省级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电力生产运行正常、安全、稳定,经商有关部门,我们提出了《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并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

(1999年4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做好下一步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省级电力行政管理体制

  (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要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及分散在政府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政府管电职能同时移交给省级经贸委,有关部门的职能做相应调整,做到精简效能、协调统一、政出一门。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二)实行政企分开后,深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实体的改革,把公司办成真正的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省级电力公司,对本地区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纳入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整体方案之中,并与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四)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经贸委的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并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建议将下列工作移交省级经贸委:组织拟订本地区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本地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近期电力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研究组织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负责农村电气化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等。

  二、关于大区电力工业行政管理机构

  (一)原电力工业部派出的大区电业管理局,在所辖区域内电力局撤销后予以撤销,具体安排,由国家经贸委商国家电力公司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进行。其承担的政府管电职能,属于跨省性质的,移交给国家经贸委;其代行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职能,应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一并移交给省级经贸委。

  (二)各大区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在完成本企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可接受国家经贸委的委托,承担区域性电力行业规划的具体工作,在征得所在地区内各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查批准。

  (三)目前由大区电业管理局行使的电力资源平衡和省间电力电量的分配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配合,由国家电力公司以及大区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承担具体工作,工作组织形式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四)电力企业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企业和用户间经济利益矛盾和关系的协调职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按属地原则分工负责,重大问题向国家经贸委请示报告。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力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和职能移交过程中,要做到工作上衔接有序,电力生产运行正常、安全、稳定,管理上不出现断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同级电力局(公司)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本地区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各大区电业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在政企分开工作中,要顾全大局,服从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要将属于政府的管电职能完整地移交给国家经贸委和相关省级经贸委,并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及以下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按照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文件的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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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债的消灭

王海宏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债的消灭有以下含义:
  1.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债的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百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阻止或停止。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百?鹗芰旌险?袢说母?丁6??南?穑?蚴钦?墓叵迪?穑?僖蔡覆簧险?男ЯΑ?br>   2.债的消灭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变更不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与客体、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炙债的移转,债的关系未消灭,仅是存在于新的主体之间而已。尽管从原主角度说,可为债的丧失,但从客观上说,债仍未失其仙一性而存在于普后的主体之间。债的内容或客体变更,仅是债的内容或客体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未消灭。
  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期限性的权利,性质上不能永久存在。因为债权人设定债的目的是为取得某咱利益的,而其利益的取得须通过债权的实现而达到。债权实现,债也就消灭。就此意义上说,债的高[不可一世身就是为了债的消灭。债是一各瞌 态的关系,正昌通过债的发生、消灭的过程而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的功能。
  债的消灭,除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外,其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也随之消灭。有负债字据的债消灭的,债务人得请求返还或涂销钡债的字据。
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没有消灭的原因,债主不能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例如,清偿、混同,都是使债的目的达到的原因。
  其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例如,在给付不能时债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债也应消灭。
  其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例如,债务免除。
  其四,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的关系多种多?,各种具体的债各有其消灭的独特原因,又有其消灭的共同原因。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2〕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6日五届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2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需求,全面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建立保障制度规范,抗风险能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一)统一缴费费率。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统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总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月缴费工资总额按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

符合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具体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当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第五条 统一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流程,逐步统一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责任,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统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实现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 统一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各地现有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整合资源,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全省统一的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按各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滚存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实行省级统筹后,基金的当期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和省级调剂金按比例弥补。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历年滚存结余基金的,应由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承担的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补足。调剂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和“金保工程”的实施,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做到系统互通、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省内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以及全省范围内生育保险“一卡通”,有效提升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

第九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省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调整财政支出力度,对当年需要地方财政承担的生育保险基金缺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划拨到位,确保当期支付。

第十一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