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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28:49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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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餐饮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行为,提高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doc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行为进行监督,支持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餐饮业食品采购和进货验收的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
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
(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
(二)食用农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产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采购前应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
(一)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三)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第七条 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
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格式见附件(餐饮业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
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与食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经营者食品索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索证: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的行为。
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格式)
单位或部门名称:
进货时间 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供货商 供货商联系方式 食品与购物证明是否一致 验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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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国轻工总会:
轻工总会《关于申报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轻总质〔1995〕1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轻工总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的审查费标准为2280元(含证书费10元,资料费150元)。
二、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的质量检验费为每台650元。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