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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32:57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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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各县、区的管理部、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管理部、办事处,下同)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帐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第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条 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月缴存,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九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但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可按规定的程序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为一年,到期仍无能力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按相关规定进行补缴。
第十四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人民法院强制补缴),补缴比例不应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标准,职工月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提供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从未缴存的,原则上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即1999年4月)起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 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
(八)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单》,并提供下列相关凭证:
(一)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二)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集资建房协议及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三)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五)住房拆迁进行产权调换的,提供拆迁安置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提前偿还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最后一次还贷凭证;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八)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件;
(九)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迁移手续和有关批件;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提供有关死亡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可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二十三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必须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夫妻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但不得超过所购、建房总价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为5至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各管理部、办事处调整贷款额度、期限须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配偶可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定期对受委托银行实施有关业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对变相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拖延借款时限、未执行约定责任和义务以及贷款投诉多、质量较差的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及时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调整其存贷款规模或撤销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受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督促受委托银行等单位按规定的贷款程序、操作规范和约定的时限办理贷款。
对贷款中提供评估、保险、公证等收费性的服务机构,应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原则,由贷款人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指定,其服务费用应当从优。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应建立集体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贷款各环节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逾期贷款的预警、催收和记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以及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和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等事项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他人和单位提供担保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包括各管理部、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宿政发〔20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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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现有人才资源的履职能力
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 卢彦芬 宋丽红


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是指具有坚实的政治思想、高尚的职业道德、踏实的工作作风、严格的组织纪律作基础后,执行具体的检察专业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能力。面对当前检察队伍人才资源严重匮乏,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窘境,如何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我们认为,与其“等”:等那些具备检察官资格且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调入,不如“靠”:靠现有人员,激发他们的潜力,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以提升检察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些检察干警虽具备检察官资格但办案能力较弱,而另一些检察干警虽有较强的办案能力但在短期内却难以具备资格,即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的现象在各级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阶段性的履职资格要求,使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处于不平衡状态。
新《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前后,具备检察官资格的要求各不相同,1994年以前,干部身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1994年以后,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要求学历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检察干部任命法律职务,只要参加高检院统一组织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就可。《检察官法》出台后,2002年首次确定检察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被任命为检察官。2005年规定,具备检察官资格除司法考试合格外,还要通过全国公务员考试。由于以上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使检察干警接受学历教育、钻研法律业务的激情和紧迫性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因而也使现有的干警具备检察官资格存在结构性落差。
现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难度大,录用率偏低,加之基层检察院对初任检察官的采用,须由省级检察机关批准,从通过国家统一的两个考试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致使大批工作在一线的干警既要为应付大量、繁重的事务而埋头工作,又要抽时间复习钻研法律书籍为早日具备检察官资格而苦学。这批虽不具备资格的干警在工作实践中多数都是各科室的业务骨干,由于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直接限制了他们在办案、出庭等方面的能力的发挥。一些年龄大的干警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因而学习动力不足,法律理论知识相对欠缺,工作方法单一、落后,履职能力亟需提高。可见,履职能力和履职资格两者的矛盾亟待协调。
二、岗位锻炼的性质不同,使检察干警履职能力处于高低不均的状况。
工作岗位的不同,从事法律业务需求的不同,干警履职能力就会有较大的区别。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工作的时间少而短,是部分具备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干警办案能力较弱的主要原因。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从事的都是综合性工作,缺少在办案一线的锻炼,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的机率比业务科室的干警交流到综合科室的机率要低得多,一旦轮岗交流到业务部门工作,没有几年扎扎实实的积累很难说成熟。对干警个人而言,选择的岗位不同,也直接影响履职能力的发挥。有的干警适合外出办案,有的干警适合做案头文字工作,找到适合的岗位才能把履职能力发挥到最佳水平。
三、缺乏高层次、系统培训,教育培训效果欠佳,履职能力得不到有效提高。
现在的培训多是短期培训且内容浅显又不系统,没有有针对性地形成阶梯式的培训制度,难以及时使检察人员的科技、经济、法律等知识得以更新,也难以形成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另外,目前的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也只是一些必然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属初级水平,难以使广大干警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只能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第三,提高干警素质的方式、方法单一,效果难尽人意。现在通行的集中学习、短期培训等方式单调乏味,激发不起干警的学习兴趣,效果不佳。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对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问题加以认真研究,才能弥补当前在检察队伍形成的“代沟”,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我们建议:
(一)培养检察干警强烈的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认识加强自身履职能力的必要性
检察人员要树立危机意识,尤其是以“混”为处事原则,以“拖”为办事方法的人,应清醒认识到社会在不断发展,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博士也遭遇下岗,检察机关也不能养庸人、闲人,不更新知识结构,不改进工作方法就要面临被淘汰,这是大势所趋,历史的必然。
检察官的责任意识不仅要从专业知识中吸取,还要从不断扩大知识面,关心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懂得社会的“大事”“大道理”开始培养。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自社会,服务于社会,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检察工作的复杂性,如果检察官没有用广博知识武装起来的“复杂”头脑,就不能对社会形成深刻的认识,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社会洞察力,就形不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因此,检察官要掌握职业所要求的专门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广博的综合知识,洞悉社会发展变化,倾心地关注国家和社会命运,承担起一份特殊的社会和历史责任。称职的检察官必须在履职能力方面,具有政治家的责任和社会精英的见识,唯此才能真正适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具备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素质。有了危机感和使命感,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自觉性就会大大提高。
(二)激发干警的学习激情,以奖励机制为平台,努力提高干警的履职能力
认识是前提,机制是保障。各级基层检察院要坚持高起点,鼓励和培养高学历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时代发展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为确保干警尽早地取得检察官资格,对参加考试的干警在经费、时间、任用上应给予鼓励性的保障措施,形成学习的浓厚氛围,努力营造有利于自学成才、发挥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营造爱岗敬业,争当检察工作行家里手的良好环境。对已取得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要制定学习任务,定期考查。在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时,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打破资历、年龄界限,把学历和学习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竞岗的一项必要条件,作为衡量干警履职能力大小的前提,激发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建立动态考评机制,使干警增强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迫切性。可尝试采取按绩定级、按绩取酬、绩变级变、级变酬变的人员管理模式,按能力标准和绩效标准,评出一、二、三、四级,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一级和二级的干警,在晋职晋级时优先考虑;设立专项能绩基金,给予工作成绩突出的干警物质奖励;组织优秀干警外出度假……做到业务强弱岗位不一样,素质高低使用不一样,业绩大小获益不一样,奉献多少回报不一样,激发干警争创的热情。
(三)力求培训形式和内容的多样化,以业务培训为手段,努力提高干警的履职能力。
我们必须把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加快新世纪检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对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新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检察教育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法理精通、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努力实现由补课式、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转变;由单纯学历教育向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教育转变,促进检察教育的正规化、科学化,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保证检察官队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重任。同时,对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让检察官在教育培训中得到提高,在工作实践中得到成长。
一是广泛开展继续教育。鼓励检察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高层次的函授培训,尤其是本科以上学历的集中函授培训,来拓宽、丰富检察官的知识面。
二是加强上岗培训。继续保持检察机关“师傅制”、“搭档制”等光荣传统,并形成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新同志到检察机关安排在独立的工作岗位后,要指定工作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的老同志作为搭档,在工作实践中言传身教、互助、互补,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并形成相对稳定的格局,使“新人”以最快的时间投入状态并迅速成长起来。
三是重点人员重点培训。把业务骨干和后备干部作为重点,采取与高校联合的方式,分批分期培训检察官和业务骨干。通过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模拟法庭”演习、“远程网络教育”等办法,全力培养优秀侦查员、优秀公诉人和办案能手。
四是要加强专题培训。对于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培训不能一概而论,过于笼统,过于面广量大,应当根据业务内容,或者根据学习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应检察人员的要求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题讨论、分析,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来院授课释疑,力求学以致用。
五是加强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计算机犯罪对传统法律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检察官如果没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是不可能肩负起时代职责的。因此,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检察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如金融、证券、财会、网络等的学习培训,通过举办论文交流会、学术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引导检察官自觉地学文化、学市场经济知识、学现代科技知识。
六是加强专项技能培训。着重在基层检察干警工作实践的技能培训上下功夫,如:培养干警速记、审讯技巧、司法实务、法医、司法会计、微机、文秘等专业技能,努力打造一批“又专又红”的高技能人才。
以上的培训方式和内容不一而足,只做抛砖引玉之用,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能迅速起效的方式方法才是上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增加第二款:“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业务,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