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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17:49:39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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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全面完成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规范我市应用系统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各应用系统建设后的正常运行和应用效果,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和《湖北省电子政
务一期工程应用系统验收办法》(鄂电政办〔200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实行统一项目建设规划,统一招标确定系统开发商,统一招标确定项目监理,统一组织竣工验收,统一组织绩效评价和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五统一负责”的要求,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按
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项目规划与采购文件编制阶段
(一)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下达年度应用系统建设计划。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下达应用系统建设计划。
(二)编制项目建设建议书。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建设计划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项目建设建议书。(见附件1)
(三)审核论证项目建设建议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项目监理、平台集成商及相关人员对项目责任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建议书进行审核论证。
  (四)确定项目建设建议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将审核论证后的项目建设建议书提请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完善建设建议书的配套文件。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建设建议书后,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拟订投标单位资格条件、集成要求、合同基本条款等配套文件。
二、项目采购阶段
(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市政府办公室将采购项目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回复市政府办公室并同时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相应准备。市政府办公室向政府采购中心出具《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见附件2)
  (二)确定采购代理人。市政府办公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函,授权具有采购项目管理经验的有关人员作为采购方的全权代表,参加采购过程的全部活动,并签署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评标文件。(附件3)
  (三)制作采购文件。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办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的要求,按照相关规范制作采购文件。
(四)确认采购文件。政府采购中心将制作好的采购文件返回采购方,由采购人进行签字确认。
(五)发出采购公告。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发出采购公告。
(六)组织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每一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依据得分多少由高到低对投标单位进
行排序,取前三名向采购人推荐。
(七)确定中标单位。采购人将中标候选人报市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决定中标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单位确认函。
(八)发出中标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收到采购人的中标单位确认函后,向社会公告中标单位。
(九)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三、系统设计、开发与安装调试阶段
(一)需求调研。建设责任单位组织中标单位开展需求分析和流程梳理调研,为系统开发进行准备。
(二)制定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开发商根据调研结果与系统开发需求,提出系统开发计划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三)审核实施方案。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集成、技术咨询、监理等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实施。
(四)系统开发与测试。开发商根据系统开发计划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的批复意见组织系统开发,并对开发的软件进行自测,形成测试报告。
  (五)系统安装及集成调试。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开发商将开发的各种软件进行现场部署调试,以满足各项设计要求。开发商配合做好平台集成,由平台集成商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系统集成测试,形成集成测试记录报告、监理方意见、技术咨询方意见。
  (六)初验申请。系统集成测试通过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
  四、项目验收与人员培训阶段
  (一)培训相应人员。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系统开发商搭建系统培训
环境,培训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使用人员。
  (二)项目初步验收。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申请,组织初步验收。
  (三)上线试运行、做好试运行跟踪记录。根据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的认定意见,由建设责任单位牵头,开发商、集成商配合,组织系统各使用单位,进行三个月至半年的系统试运行,并做好试运行跟踪记录。
  (四)申请项目最终验收。试运行结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会同开发商,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附件4)的要求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五)组织最终验收。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接到最终验收申请后,组织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工作要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建设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监理方、平台集成商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聘请社会知名专家参加。
  五、项目运行保障阶段
  (一)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制定保障系统运行的管理办法,确保系统在各使用部门的有效应用。
  (二)开展绩效评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定期组织对系统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与运维经费挂钩。
  (三)确定运维模式和经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制定系统维护管理办法,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提出项目责任单位对系统进行维护的方式,核定维护经费。
  其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参照此办法办理。

附件:1.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格式)
2.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
3.授权书
4.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1: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编写时间: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名称与主要工作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名称、主要工作职责,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
二、项目建设背景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三、项目建设内容
1、建设原则和总体目标;
2、建设目标与内容;
3、系统主要功能描述;
4、系统主要数据需求;
5、系统运行环境:该系统同其它系统或其它机构的基本的相互来往关系;终
端系统要求;运行维护系统要求;外部接口要求;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
硬件配置要求;其它系统要求。
四、项目组织管理
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2、人员配置;
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4、项目实施进度。
五、项目投资分析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3、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
六、附表与附件
(一)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
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二)附件:项目建设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2:

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我单位现将
项目的采购事宜委托你中心办理。
  一、项目说明
  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及实施方案》中所规划的内容实施。
  二、采购要求
  详见附件
  三、我单位承诺
  1、负责提供采购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
  2、负责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3、若无特殊原因绝不撤销或单方变更委托,并按照采购结果和有关法律
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4、负责与采购中心共同做好事项目的验收,并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完成结
算工作,全面履行合同。
  采购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附件3:

授权书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现委派 同志(被授权人姓名)参加你中心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评标活动,并全权代表我单位签署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评标文件。
 附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授权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试行)
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圆满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应用系统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应用系统项目,在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验收申请和资料
  第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验收申请:
  (一)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合同书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均已实施完成;
  (二)应用系统已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会同项目承建商进行了自检自验,并符合设计方案;
  (三)应用系统已由市电子政务平台集成商进行了综合测试,并由平台集成商出具满足验收条件的集成测试报告;
  (四)应用系统已由市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方检验,并出具满足验收条件的监理报告。
  第四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报告,主要是项目目标、项目目标完成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过程、项目管理情况等;
  (二)项目技术报告,主要是有关产品和系统说明书、安装手册、维护手册、系统配置文件、资料等;
  (三)项目测试报告,主要是测试环境与平台、测试内容与指标、测试结果及说明;
  (四)用户报告,主要是系统试运行中有关用户使用项目成果的情况;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档资料(如系统设计方案、项目实
施管理制度等);
  (六)市电子政务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应用系统项目验收,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宜昌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及实施方案》;
(二)《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
(三)《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项目方案批复书》;
(四)湖北省、宜昌市电子政务地方标准及相关规范;
(五)本项目合同要求。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内容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及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验收
条件的,在15天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包括建设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监理方、平台集成商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聘请其他社会知名专家参加。
  第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用系统的设计与开发是否遵循市电子政务办制定的各种标准和规范;
  (二)应用系统是否达到《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三)应用系统在市政务网门户和市政府互联网门户上提供的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四)应用系统在市政务网门户和市政府互联网门户上提供的数据项是否符合要求,确因实际情况需调整的是否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核准;
  (五)提供的数据是否完整和可用,是否以关系型数据库方式存放和使用,历史数据的录入是否与系统开发同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数据内容是否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时间进度和计划安排,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六)应用系统是否实现了与市政务网的物理真实连接,提供的共享数据是否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内部局域网数据、内部服务器数据)做到自动、实时、同步交换更新,数据更新频率是否满足市电子政务总体要求,是否建立了数据更新的长效机制;
  (七)要求为其他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比对和交换的,是否开发了预留双向数据交换接口程序;
  (八)是否制定了共享数据访问权限控制表,是否对应用系统进行了单点登录改造、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控制;
  (九)应用系统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开发工具、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应用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十一)责任单位公务员办公计算机是否接入了市政务网,接入是否符合《接入规范》的要求,是否按要求控制纵向可访问的范围;
  (十二)责任单位是否明确了运行管理责任部门,接入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前置服务器软件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责任单位是否定期检查非法外联情况,是否按规定完善了防病毒等信息安全措施;
  (十四)责任单位是否制定了系统运行应急预案,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十五)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认为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以上验收内容在验收文档的相关报告中分别说明。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结论
  第九条 项目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单位介绍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项目开发商作竣工报告;
  (三)监理方作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四)系统现场演示,查验系统运行情况;
  (五)验收专家组对照验收内容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是系统功能和数据检查;
  (六)专家提问;
  (七)验收专家组认为其他必要的程序;
  (八)项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报告、平台集成商测试记录报告、监理商监理报告,并综合考虑市电子政务工程总体要求和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实际情况,形成最终验收结论,以文件形式下达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改进、暂缓验收三种情况。
  (一)符合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标准,达到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实现了应用系统建设目标,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的,视为验收合格;
  (二)基本符合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基本实现了应用系统功能目标,数据录入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制定可行进度安排的,视为需要改进;
  (三)不符合市电子政务建设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
,技术咨询方、平台集成商、监理方对被验收项目的目标和任务意见分歧较大的,视为暂缓验收。
  第十二条 需要改进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整改符合要求的以文件形式下达验收合格结论。
  第十三条 暂缓验收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平台集成商、监理方共同研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由责任单位实施。达到要求后重新按程序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验收项目的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对验收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对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事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中止项目验收工作或取消项目验收结论。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凡是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文档,由责任单位根据验收工作情况整理形成正式文档(一式二份,另附电子文档),送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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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商务部等


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受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节日消费拉动等因素影响,近期我国很多地区的部分品种蔬菜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做好春节期间蔬菜的生产、流通和市场管理工作,确保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大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蔬菜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积极组织发改(含价格)、农业、商务、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日期间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稳定蔬菜生产,增加市场供应。要针对冬春气候变化,认真抓好蔬菜田间管理,积极应对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稳定生产、确保供应。鼓励菜农抓住节日消费旺季,加大蔬菜采收力度,增加蔬菜上市供应量,丰富节日市场。
  三、增加销售网点,降低流通费用。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蔬菜经营户在节日期间正常经营,延长营业时间,在城市周边地区、没有配套菜市场的社区设置临时蔬菜销售点,为菜农进城直销提供便利。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综合采取措施,降低节日期间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作用,降低蔬菜流通成本。
  四、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投放储备。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保障节日期间城市居民的消费需要。要及时启动已经建立的蔬菜储备制度,组织承储企业及时投放蔬菜储备,增加节日期间上市蔬菜数量,缓解市场需求压力。
  五、积极组织调运,加强产销衔接。销区城市政府要加强与产区的沟通衔接力度,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做好蔬菜调运工作,督促建立产销衔接关系的企业严格执行购销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引导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积极组织货源,丰富供应品种。推广“农餐对接”模式,保障节日期间餐饮企业需要。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绿色通道”畅通,对于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节日期间要保证优先通行,保证及时足量的柴油供应。
  六、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各地价格、工商、商务、农业、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和市场巡查,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以及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确保蔬菜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工 商 总 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729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了提高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航运公司与港口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提供运输保障,我部制订了《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该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进一步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的健康、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集装箱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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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国资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部规划司、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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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

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提高航运公司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港口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提供运输保障,对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调整改革市场准入管理政策

根据对内支线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号部令)和《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2]454号)有关市场准入管理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鼓励具有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中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从事内支线运输。中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经营内支线运输,可不设立专门经营内支线的航运公司,向交通部申请备案即可;设立专业经营内支线公司的,可通过租赁船舶经营,不要求拥有专门内支线运输船舶。

(二)改革船舶租赁条件。在依法明确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等的管理责任后,内支线运输经营者可以光租或者期租方式向国内船舶所有人租赁船舶,原规定船舶出租人具有内支线运输经营资格的条件予以废止。

(三)改革内支线船舶的最低舱位条件。设立经营内支线的航运公司,拥有一艘以上内支线运输船舶并具备《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号部令)规定的相关条件,即可取得内支线运输经营资格。原对沿海内支线经营者和内河内支线经营者分别规定的最低集装箱船舶舱位数条件予以废止。

二,改革港口装卸费率标准

内支线运输属于国内运输,应当适用国内运输管理规定和规则。根据内支线运输的性质,内支线运输的相关费收应按照内贸运输标准计收;我部将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研究修改现行内支线运输的相关费收标准。

三,积极推进内贸与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

为了提高航运公司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港口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经商国家海关总署后再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内贸与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

四,推广标准集装箱船型

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干线,要推广使用集装箱标准船型,提高内支线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建造标准集装箱船舶,大型航运集团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内支线经营者,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长江三角洲地区内河落后集装箱船舶;要继续研究开发服务于长江流域的集装箱标准船型,加快联结长江干线与上海洋山深水码头的江海联运船型论证与开发;要在长江三角洲和长江上游选择若干内河港口,启动标准船型示范项目,予以重点推广应用。

五,打破地区封锁,优化航线布局

港口或集装箱码头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内支线运输经营者开辟航线设置障碍;鼓励国内港口之间互相提供集装箱中转服务,优化内支线航线布局。

六,改善口岸环境,发挥口岸功能

具有良好口岸环境的内河港口,是沿海集装箱枢纽港的延伸,对于提升内支线运输的竞争力,具有特殊意义。要根据集装箱运输发展需要,加快内河集装箱码头建设,通过新建、改造码头设施,提高内河港口集装箱通过能力。

有关交通和港口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口岸环境对于促进内支线运输发展的促进作用,主动协调和配合海关等口岸查验机构,改善口岸环境,提高口岸查验效率;要不断及时发现和分析影响本地区内支线发展的关键环节与问题,予以重点解决。

七,鼓励建立和完善集装箱服务网络

鼓励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内陆地区签发全程提单,开展多式联运服务,发挥全程提单对于促进内河港口发展内支线运输的特殊功能。

鼓励投资者在内陆地区设立提供业务服务的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鼓励支持内支线船舶运输企业加快在内陆地区尤其是沿江、临海地区建立营销网络,加大揽货力度。

鼓励中外国际班轮公司在长江、珠江沿线及其延伸的内陆地区及长江三角洲内河港口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和船舶代理企业,建立和完善集装箱服务网络;允许外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长江流域港口城市和中西部内陆地区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或分公司,从事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