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第二任期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引导中央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完善目标确定机制,我委在认真总结第一任期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第二任期考核目标值,提高考核工作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引导中央企业准确、合理地确定任期考核目标值,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任期考核目标值确定原则
(一)稳步发展原则。在继续改善经济发展质量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认真分析所处运行环境和发展阶段的目标要求,抓住机遇,稳步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二)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引导中央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三)鼓励先进原则。对于目标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降低加分难度;对于目标值处于行业落后水平的企业,提高加分难度。
(四)精准考核原则。按照提高预算管理和战略管理水平的要求,引导企业把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基本指标的计分规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根据《考核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6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3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7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2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标值低于10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指标仍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1)企业目标值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企业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任期内行业整体收入出现负增长,目标值高于同行业企业平均值;
(3)企业前一任期企业该指标增幅较大(高于中央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任期目标值高于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基数较高(高于中央企业户均水平),任期目标值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企业主要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个考核任期。
(二)三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下同)平均增长率。
1.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2.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9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8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7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标值为负增长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 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指标仍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1)企业目标值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企业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任期内行业整体收入出现负增长,目标值高于同行业企业平均值;
(3)企业前一任期增长水平较高(中央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以上),任期目标值高于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企业规模或增长基数较大(中央企业户均水平以上)但实际完成值高于对标企业平均值水平。对标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国内同类企业较多企业,根据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与同期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对标,达到平均值以上的,仍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达到优秀值的,该指标直接加满分。
②国内同类企业较少、样本数量不足企业,由企业推荐、国资委审核选定12户国内外同行业企业对标,同期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平均水平以上的,仍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直接加满分。
③企业情况较为特殊、国内外可比性较低,在中央企业同类企业内进行比较分析,同期营业收入增长水平达到同类平均水平以上的,仍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5)企业主要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个考核任期。
三、分类指标的基本要求
分类考核指标应设置为2个。指标的选择应体现行业特色和突出企业管理“短板”,目标值的确定应努力体现行业先进性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对于目前只选择了1个分类指标的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从以下分类指标中选取。
1.工业类企业的分类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流动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市场占有率、技术投入比率和单位产值能耗等。
2.航空类企业的分类指标:座公里收入水平、流动比率、人均利润等。
3.水运类企业的分类指标:总资产报酬率、流动比率、人均利润等。
4.电力类企业的分类指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人均利润等。
5.商贸企业的分类指标: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总资产报酬率、人均利润、总资产周转率等。
6.科研设计企业的分类指标:高级技术人才占职工比率、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人均利润等。
(二)分类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完成考核目标值则可直接加满分。达不到行业先进水平或管理水平没有提高的,视指标实现的难易程度,适当调整加减分标准。
四、增加约束性指标
为落实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和科技进步责任,规范企业有序开展竞争,在任期考核中,适当增加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必须完成的指标,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予以扣分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修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计分办法
凡有1项指标未能完成考核目标,则该指标按《考核办法》计分;其他指标虽然完成目标,但也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难度系数。计分公式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六、其他事项
(一)2008年将执行新会计准则,从2008年起,主营业务收入统一改为营业收入。
(二)由于执行新会计准则而导致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不一致,在计算收入增幅时将期初数按同一口径进行还原。
(三)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经国资委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事项,在确定考核结果时将酌情考虑对相关指标的影响。
(四)为促进考核工作更加精准,对申报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的企业,扣减考核得分。扣除合并、重组、结构调整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后,企业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的,扣减该指标0.1-2分,其中:目标值超过中央企业任期实际完成平均值的,扣减该项指标得分0.1-0.5分;目标值低于中央企业任期实际完成平均值但高于任期年度平均水平的,扣减该项指标得分0.5-1分;目标值低于中央企业任期年度平均水平的,扣减该项指标得分1-2分。本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 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
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调整。
五、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一) 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隐瞒;
(二)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三)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四)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五)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在报送任职登记表时,应当参照以上内容做出承诺,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还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承诺。
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应录入基金业高管人员数据报送系统(登录中国证监会电子数据报送平台http://data.csrc.gov.cn中的基金公司进入本系统),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基金业高管人员数据报送系统数据的录入及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免以上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更新数据内容。
七、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相关申请、报告的格式与内容作了统一规定,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