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3年第1号预警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35:27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3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3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春季到来,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高发,社会安全事故隐患增多,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春季开学工作的通知》(教办〔2013〕1号)精神,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今年以来四川、辽宁、云南、广西等地相继发生多起4.5级以上的地震,给当地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春季又是雾霾、雷击、暴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多发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本地容易出现的自然灾害,主动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布预警,指导学校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完善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各地可根据重大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测信息,适当调整学生上课时间或地点,严防学生在学校和上下学路上遭遇灾害侵袭伤亡事故,保障学生在自然灾害中的安全。

二、严格落实校园安全防范措施。春季是学生伤害事故多发期。各地要落实校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门卫、值班、巡逻工作,严防校外无关人员闯入校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整合社会管理力量,全面形成校园安全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校园周边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可能实施极端行为的严重心理病人等各类易肇事肇祸重点人员的管控,严防涉校伤害事故。

三、努力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非法校车、无证办园校车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充分发挥当地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维修养护,严禁非法营运学生车辆和车辆超载、超速等现象,确保车况良好、驾驶员合格、路段安全、行驶合法。学校要教育提醒中小学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文明乘车、文明骑车、文明步行。要提醒家长提高安全意识,不送孩子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共同维护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安全。

四、加强防范学生溺水事故。春季气候转暖,冰雪开始融化,在冰面玩耍十分危险,因此在冰面、水边玩耍等学生溺水事故增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安监、建设、水利、通讯等部门关注学生生命安全,建立预防溺水工作联动机制,排查学生上下学路边水域安全隐患,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加强重点水域的安全巡查与监管。学校要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强调冰面和水域的危险性,提高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意识,让每个中小学生都充分认识到预防溺水事关生命安全的严重性,让学生掌握在水中遇到紧急情况的自救自护知识。告知家长必须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在节假日、周末和放学后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

五、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各校要在新学期开学初,充分利用班团队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校园网络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集体活动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传染病、防拥挤踩踏、防校园伤害等安全知识以及预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教育活动。今年3月25日是第18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为“普及安全知识,确保生命安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易发多发安全事故的规律和特点确定活动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活动,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把通知内容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和幼儿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民政部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民政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
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1.0.3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 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2.0.6 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2.0.7 老人院(养老院) Home for the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0.8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2.0.9 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0 楼梯段净宽 Net Width ofStairway
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1 门口净宽 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3 基地环境设计
3.0.1 老年人建筑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0.2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
3.0.3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干休所、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
3.0.4 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4.1.2 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4.1.3 老个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 出入口
4.2.1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2.2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4.2.3 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2.4 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4.2.5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4.2.6 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3 过厅和走道
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2 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3.4 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Φ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4.4.1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2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蹈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4.4.3 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4.4.4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4.4.5 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5 居室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4.5.2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00m。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5.3 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4.6 厨房
4.6.1 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4.6.2 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平方米,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4.6.3 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8.00平方米。
4.6.4 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0.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4.6.5 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4.7 卫生间
4.7.1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平方米。
4.7.2 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4.7.3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4.7.4 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4.7.5 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4.7.6 公用卫生间厕位问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4.7.7 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П”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人盆一例贴墙设安全扶手。
4.7.8 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4.7.9 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4.8 阳台
4.8.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4.8.2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4.8.3 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 门窗
4.9.1 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4.9.2 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4.9.3 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4.9.4 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4.10 室内装修
4.10.1 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4.10.2 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4.10.3 老年人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2 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4.10.4 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每人应有1.00立方米以上的贮藏空间。

5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5.0.1 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供应热水和采暖。
5.0.2 炎热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设备。
5.0.3 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0.4 建筑物出入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5.0.5 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高0.40m处宜设灯光照明。
5.0.6 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60~0.80m;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80~1.00m。
5.0.7 起居室、卧室应设闭路电视插孔。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宜为1.00~1.20m。
5.0.10 老年人居住建筑每户应设电话,居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钮。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
A.0.1 老年人用床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人床:长度2.00m,宽度1.10m,高度0.40~0.45m;
2.双人床:长度2.00m,宽度1.60m,高度0.40~0.45m。
A.0.2 急救担架尺寸应为
长度2.30m,宽度0.56m。
A.0.3 轮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有关规定。
A.0.4 家具应圆角圆棱、坚固稳定、尺度适宜、便于扶靠和使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1999年10月1日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

地质矿产部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
1991年9月24日,地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一)矿山(企业)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延续采矿申请登记表》;
3.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延续采矿登记的审查意见。
(二)矿山(企业)延续采矿登记的延续期限,根据保有储量和生产能力确定,但大、中、小型不同生产规模的矿山,其最长延续期限分别不得超过三十年、二十年、十五年。
二、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需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
在原开采范围内,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根据国家计划安排,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新建项目重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矿山(企业)办理变更采矿登记手续时,应根据变更内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在原开采范围内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1)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内容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
(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变更采矿申请登记表》;
(3)审批机关对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
(4)有关变更内容的设计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5)变更后的开采范围图和矿区范围图。
2.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1)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和依据;
(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变更采矿申请登记表》;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完成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应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埋设界桩或设置标志。
三、因矿产资源枯竭而闭坑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有效期内因故停办两年以上的矿山(企业),应自主管部门批准闭坑、停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因矿产资源枯竭而闭坑的:
1.审批机关对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
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登记表》;
3.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闭坑综合报告及其附件、图件;
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有关部门的验收证明。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有效期内因故停办的:
1.停办矿山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停办的原因、期限,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等;
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登记表》;
3.主管部门对停办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
四、矿山(企业)的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或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在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应在地质矿产部办理手续的,需先将有关资料报送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初步复核意见随登记或注销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地质矿产部。
五、矿山(企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或采矿许可证注销的资料,其份数与原办理采矿登记时相同。
完成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或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后,登记或注销的资料按规定报送原资料报送单位,归人原采矿登记资料档案中,并通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上述手续后,应向地矿部报送备案资料。
六、登记管理机关对矿山(企业)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或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批准后,收缴原采矿许可证,并对延续、变更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
七、对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换发的采矿许可证,其证号编写方式为:
延续登记:“*采证*延字〔****〕第***号”
变更登记:“*采证*更字〔****〕第***号”
编号中“*”处的填写方法与原采矿许可证填写方法相同,各自为序按年度依次编号。
八、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或采矿许可证注销的矿山(企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原因,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缓办期限。不申明原因又不办理手续的,依据和比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九、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山(企业)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或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参照“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地发〔1987〕289号文)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十、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或采矿许可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由各省(区、市)参照本规定制定。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