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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46:34  浏览:9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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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2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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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
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
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各县和临沂临港产
业区可参照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
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
设计规则(试行)》、《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
(试行)》、《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执行,应具备场地硬化、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基
本条件,设置护栏、减速垄、挡车器、门禁系统、停车标志和
标线、收费标识、岗亭等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第四条 临时停车(场)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设置停车标志和标线、收费标识等:
(一)人行道上的临时停车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施划
并管理;
(二)占用车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位,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三)空闲场地上的临时停车(场)位,由城市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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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沿街空闲场所、建设工地的闲置部分设置,交产权单位或
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以
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委托给单位或个人管理。
被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六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须经机动车停车专业管理知识
和专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停车场管理员须统一着装,
使用规范礼貌的服务用语,行为端庄和气,注重人性化服务,
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根据停车需求与停车位的供应情况将兰山区、罗
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所
辖区域划为一、二、三类区域。
(一)兰山区
一类区域:东至滨河路,西至通达路,南至陶然路,北至
青年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滨河路及滩内游园、通达路、陶然
路、青年路);二类区域:东至通达路,西至工业大道,南至
陶然路,北至滨河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工业大道、陶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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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河路及滩内游园);三类区域:除一、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
区域。
(二)罗庄区
二类区域:东至通达南路,西至罗六路,南至文化路,北
至双月湖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通达南路、罗六路、文化路、
双月湖路);三类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
(三)河东区
二类区域:东至黄山路,西至滨河东路,南至机场路,北
至三和东街范围以内区域(包括黄山路、滨河东路、机场路、
三和东街);三类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
(四)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类区域:东至罗六路,西至火炬路,南至工业北路,北
至沂河路范围以内区域(包括罗六路、火炬路、工业北路、沂
河路);三类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
(五)临沂经济开发区
二类区域:东至联邦路,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华夏路,北
至经济开发区边界(包括联邦路、滨河东路、华夏路);三类
区域:除二类区域范围之外的区域。
第八条 室内停车场按以下标准分为高级和普通两个等
级。
高级停车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停车场为钢混结构,停车位标线按两种车型规定尺
寸,上限尺寸长为1560cm,宽为325cm,适用于大中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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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尺寸长为600cm,宽为250cm,适用于小型车辆,在条件
受限时,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最小不应低于200cm。出入口
通道宽度不少于500cm,并设有紧急车辆出口通道,相关设置、
标志符合规定要求,泊位大于50 个的,应设有两个及以上出
入口;
(二)消防及通风设备:停车场应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温
度探测器、CO 探测器,以及自动化排烟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照明设备:停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应设应急照
明系统,保障停车安全;
(四)监控设备:停车场应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对车库
内各主要道路、进出口等地方进行24 小时监控,确保车辆安
全;
(五)停车场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可刷卡付费,具有停
车诱导系统;
(六)地下停车场应具备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的电梯和安
全通道;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内容规范,工作人员和收
费人员佩带标志明显。
不能完全达到高级停车场标准的停车场为普通停车场。
第九条 设置经营性停车场除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之规
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齐配足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
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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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
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三)及时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营性停车场业主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以
下材料:
(一)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停车场详细示意图;
(五)规划要点(配建);
(六)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
料。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对于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完成书面审
查、现场勘查、综合审核。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经审查
不合格的,通知其7 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相关手续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
申请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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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业主须在有效期满前30 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
续延。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完成书面审查和现场勘察。经
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其7 日内完成
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
经营性停车场因故发生变更的,停车场业主应及时向城市
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变更申请程序参照申请续延程序执行。
经营性停车场因故需撤销的,停车场业主应及时向城市管
理部门申请撤销,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停车场在交付使用时应向城市管理
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一)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停车场详细示意图;
(四)规划要点(配建);
(五)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
料。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非经营性停车场的相关材
料后,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受理后,完成书面审查、现场勘验,对于符合规划(配建)及
相关要求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规划(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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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及相关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非经营性停车场在交付使用后因故不再使用的,其产权单
位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注销;非经营性停车场在交付使
用后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变
更登记程序参照申请批准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0 年9 月13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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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目前,面向企业的各类培训班过多过滥,存在乱办班、乱培训、乱收费的现象,企业对此反响较大。为了加强对培训班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央、省和杭州市对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拟订了《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三十日


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培训班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制止乱办班、乱培训、乱收费的现象,减轻经营者、消费者负担,根据中央、省对培训班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培训班,是指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因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工作需要而举办的各类传授知识、培训业务、训练技能的非学历教育班,包括各类研讨班、学习班、辅导班、讲习班等。企业单位和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由学员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班不适用本办法。
  二、分类管理
  (一)法定培训收费
  1、收费管理形式。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举办的培训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培训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列入行政审批范围。
  2、收费项目和标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班,有关收费项目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坚持搣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盈利攠的原则。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报名费,资料费按实收取。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按有关财政政策办理,不得与培训费合并收取。
  3、收费应由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培训班收费专用票据。收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得举办统一规定培训对象的强制性收费培训班。
  (二)技能性岗位培训收费
  各行业管理部门为加强各类技术等级管理,规定有关人员必须持有岗位(上岗)证、等级证、资质证书而举办的各种岗位培训班,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垄断性,其培训收费按法定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各种技能性岗位培训费、考核费、实习实验材料费按实际所需费用,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按自愿有偿原则举办培训的收费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不属于政府行为,但须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主办单位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办班和收费管理审批
  (一)举办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办班的政策法规依据,经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批准;
  2、有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3、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
  4、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及资料;
  5、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二)培训班收费审批程序
  1、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班,先按规定报批收费项目,立项后,随带培训报告、培训计划和费用概算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2、举办技能性岗位培训班,须随带培训报告、培训计划和费用概算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3、培训班收费需按期报批。对培训内容相同、课时相等的可以同时申报几期,有效期为一年。
  4、各办班单位须在收费前15日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申报手续,收费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管理权限
  培训班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单位主办或面向全市范围培训班的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区、县(市)所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的收费由所在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五、凡有下列行为者,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依法、依纪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未经权限部门批准,擅自办班收费的;
  2、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亮证收费的;
  3、虚报培训内容或未达到规定课时授课的;
  4、扩大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5、自立项目、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6、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7、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六、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培训班的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大做强我市银行业,建立公平公正的目标考核体系,形成客观科学长效的考核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朝阳市分行、朝阳市城市信用社、省农信联社朝阳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朝阳市分行、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朝阳监管分局。
二、考核指标设定
(一)对银行的考核
对银行的考核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参评银行对当地经济的支持程度、风险把控能力、社会效益贡献、社会服务等设定如下指标:
1、全口径信贷投放:①当年新增法人贷款;②当年新增个人贷款;③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④银企对接履约率。
2、支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政府急难问题等贷款;
3、不良贷款下降率;
4、利税增长率;
5、客户满意度。
(二) 对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的考核
1、认真执行央行货币政策情况;
2、对银行业的调查、分析、预测情况;
3、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情况;
4、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加强征信管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6、促进银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全市银行业信贷投放增幅不低于10%);
7、促进银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情况。
(三)对中国银监会朝阳监管分局的考核
1、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情况;
2、对银行业及业务活动的监管情况;
3、对银行业审慎经营的监管情况;
4、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现场、非现场监管情况;
5、对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6、促进银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全市银行业信贷投放增幅不低于10%);
7、促进银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情况。
三、考核指标说明
(一)银行
1、全口径信贷投放类指标
①当年新增法人贷款额=年初余额+当年累放额-当年累收额+当年剥离核呆金额
②当年新增个人贷款额=年初余额+当年累放额-当年累收额+当年剥离核呆金额
③当年新增存贷比率=当年新增贷款额/当年新增存款额
④银企对接履约率
以当年银企对接会草签协议为基数,计算至年末实际履约情况。
2、支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政府急难问题等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当年投放额+政府急难问题贷款额+重点项目贷款额等
对本市贷款投放额占总投放额的比率低于80%(含)的银行奖励等级按评定等级减一档计算。
3、不良贷款下降率=当年不良贷款下降额/当年不良贷款余额
4、利税增长率=(本年利税额-上年利税额)/上年利税额
5、客户满意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人民银行、银监局掌握的客户投诉、表扬情况确定。
(二)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得分标准按九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四、评定标准及奖项设定
(一)考核指标权重分配
1、全口径信贷投放指标得分=①项得分*30%+②项得分*20%+③项得分*20%+④项得分*30%
各分项得分标准:
(1)当年新增法人贷款额满分100分。新增法人贷款额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名次中当年新增贷款额在4亿元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当年新增贷款额在4亿元以下的依次递减10分。
(2)个人贷款增加额满分100分。按个人贷款增加额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依次递减2分。
(3)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满分100分。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名次中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在75%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在75%以下的依次递减10分。
(4)银企对接履约率满分100分。按银企合作项目履约率排名,第一名得100分;以后名次中履约率在50%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履约率在50%以下的依次递减10分。
2、支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政府急难问题等贷款。按投放额度排名并按支持态度和程度酌情掌握分数,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依次递减2分。
3、不良贷款下降率满分100分。按不良贷款下降率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名次中依次递减2分,没有下降的不得分。
4、利税增长率满分100分。排名第一的得100分,增长比例在5%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增长比例在5%以下的不得分。
5、客户满意度满分100分。每有一次投诉减1分,一次表扬加1分。
(二)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1项得分*35%+2项得分*40%+3项得分*15%+
4项得分*5%+5项得分*5%
(三)奖项设定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一个奖项,分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按五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每项指标分别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记分,依据考核标准得出各项得分,最后分别乘以权重,相加得出综合得分,满分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等奖,85分(含85分)-95分为二等奖,80(含80分)-85分为三等奖,分别奖励主要负责人3万元、2万元、1万元。特别奖用于奖励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且没有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
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考核














考核总分满100分为一等奖,90分(含)以上为二等奖,80分(含)以上为三等奖,奖金标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同。
六、考核程序与表彰奖励
(一)考核程序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根据上年度业务情况,填报《金融贡献奖申报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考核领导小组组成部门相关人员,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对各申报金融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按计分办法排列名次,拟定获奖名单,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领导小组。
3、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领导小组在次年的2月10日前确定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二)考核要求
1、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行业规定,保守银行业各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如实填报《金融贡献奖申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工作业绩。
(三)考核奖励准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当年参评奖励之列:
1、发生重大案件。
2、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低于70%。
本年度内出现第1项情形 ,人民银行、银监局不予授奖。
(四)奖励方式
1、由市政府对获奖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牌匾和兑现奖金,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上级行(社)。
2、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其他班子成员的奖励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比例和列支。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辽宁省银监局朝阳银监分局的奖金按获奖行(社)的平均数确定。
附件: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
 核及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 列 副市长
副组长 李建华 市长助理
姚玉民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成 员 董彦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肖建辉 市财政局局长
管绍华 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盖捍疆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孙文爽 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行长
朱生辉 市银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姚玉民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