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开征噪音污染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18:18:33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开征噪音污染费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开征噪音污染费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加速环境噪声的治理,使全市人民有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省环保局(85)监001号文件通知精神,我办决定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开征噪声污染费。现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厦门市管辖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噪声扰民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开征噪声污染费对象(交通噪声征收办法另定)。全市统一由市环境保护办公室排污水费监理所按月或按季征收。
二、开征污染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所制定的噪声级限值为标准(见附表2)。
三、各企事业单位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先由声源所在单位填表自报,再由市环境监测站按国家监测条例复核,国家、省、市各级环境监测站为技术仲裁单位。
四、所有噪声扰民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限期治理。限期内未治理达标者将加1~5倍收费或罚款。
五、开征噪声污染费的程序和办法按征收排污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开征噪声污染费计费标准如下表1:
表1、 噪声污染费计费标准
--------------------------------------------------------------------
\ 超标分 | | | | |
\贝值 | 1--5 | 6--10 | 11--15 | 16--20 | 20 以上
时间 \ | | | | |
-----------+----------+----------+----------+-----------+-----------
白 天 | 200--300 | 300--400 | 500--700 | 800--1000 | 1000--2000
6:00-22:00 | | | | |
-----------+----------+----------+----------+-----------+-----------
夜 间 | | | | |
22:00-6:00| 400--600 | 600--800 |1000--1200| 1600--2000| 2000--4000
--------------------------------------------------------------------
注:昼夜噪声超标,按超标分贝数及其收费标准叠加收费。
表2、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表
┏━━━━━━━━━━━━━━━━━━┳━━━━━━┳━━━━━━┓
┃ 适 用 区 域 ┃ 白 天 ┃ 夜 间 ┃
┡━━━━━━━━━━━━━━━━━━╋━━━━━━╋━━━━━━┫
┃ 特殊住宅区 ┃ 45 ┃ 35 ┃
┣━━━━━━━━━━━━━━━━━━╋━━━━━━╋━━━━━━┫
┃ 居民文教区 ┃ 50 ┃ 40 ┃
┣━━━━━━━━━━━━━━━━━━╋━━━━━━╋━━━━━━┫
┃ 一类混合区 ┃ 55 ┃ 45 ┃
┣━━━━━━━━━━━━━━━━━━╋━━━━━━╋━━━━━━┫
┃ 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 60 ┃ 50 ┃
┣━━━━━━━━━━━━━━━━━━╋━━━━━━╋━━━━━━┫
┃ 工业集中区 ┃ 65 ┃ 55 ┃
┣━━━━━━━━━━━━━━━━━━╋━━━━━━╋━━━━━━┫
┃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0 ┃ 55 ┃
┗━━━━━━━━━━━━━━━━━━┻━━━━━━┻━━━━━━┛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办公室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日



1985年7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复函

建设部建筑业司 等


关于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复函
建设部建筑业司、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冶金部人事司、石化总公司工程部:
你部《关于冶金部直属施工企业调整百含包干系数的函》([1993]冶人字第732号);你总公司《关于申请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报告》(中石化[1993]建字第602号)收悉。经研究,冶金部所属施工企业一九九三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调整为
21%,石化总公司直属施工企业一九九三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调整为18%。
特此复函。




1994年2月24日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深圳市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深圳市财政局



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加大我市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充分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1998年度我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为:列入我市1996年度和1997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并在1998年底以前可完成竣工验收的技改项目;列入1996年至1998年技改贷款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符合《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口创汇能力明显提高的技改项目。
市经发局从即日起开始受理1998年度技改贷款贴息申请。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1998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交市经发局技术质量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我市“三个一批”发展战略的实施,
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我市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围绕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坚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由市经发局立项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且已获得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具备申请市财政贴息的资格。由国家下达计划的限额以上项目和专项技改贷款项目,应首先申请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资金。
第五条 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技改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的50%贴息。
第六条 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政策定期确定息金的重点使用方向。
第七条 具备申请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发局竣工验收合格的;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的。
第八条 经营管理良好,产品有市场,连续三年赢利,对财政税收贡献突出的项目企业,可在技改贷款到位的当年申请贴息。

第四章 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息金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应由有关单位于每年的一月、七月向市经发局申报贴息。
(二)申报单位应填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 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的具体经办单位为市经发局技术质量处和市财政局企业财务处。两局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
第十一条 息金每年3月、9月各下达一次,补贴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技改项目,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按有关要求报告项目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将取消乃至追交已拨贴息资金,并取消有关单位今后享受技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召集息金的协调和决策专题会议,对享受息金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每年对息金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9月30日